精品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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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
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学习年限。
我校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学制为五年)。
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减1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加2年。
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取得学籍计起。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考勤
1.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实验、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学习、劳动等都应该实行考勤。
2.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八条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2.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以旷课论处。
3.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请假程序及准假权限为:
(1)三天以内(含三天),报辅导员批准(在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批准);
(2)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3)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
5.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
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课程分类
专业培养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1.必修课程:
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2.选修课程:
指专业培养计划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包括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十条学分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
培养计划中设定的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2.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达到培养计划的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3.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根据课程考核成绩确定,具体折算标准如下:
百分制
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对应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成绩
合格
不合格
对应绩点
3
0
注:
(1)学生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按“1.0”折算;
(2)学生考核合格、再次重修的课程,在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学生、评奖学金时,课程绩点按第一次考核合格成绩折算;在申请学位、办理出国成绩单时,课程绩点按最优成绩折算。
第六章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
1.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得学分。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
自行参加考核者,成绩无效。
办理了选课手续、但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且未办理退选或者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知识的运用能力,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报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
除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外,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
3.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如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和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学校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代替体育课的学习。
4.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60分(及格或者合格)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
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
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等;60-69,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
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
二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换算为二级制:
60-100,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
二级制换算为百分制:
合格,80;不合格,50。
5.学生应按老师的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
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6.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二条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2.学生因病申请缓考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因公缓考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因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核实。
3.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成绩按卷面成绩记。
第十三条成绩记载
1.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一般由任课教师于考后五天内上网录入成绩,并将原始成绩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2.学生如对自已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书面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复查并作出结论。
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3.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成绩记录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参加了多次考核的课程,按最优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历次考核(包括补考、重修)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总表,归入学校档案。
缓考者在成绩表上加注“缓考”字样,旷考者加注“旷考”字样。
第七章课程修读、免听、免修
第十四条课程修读
1.学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及自身情况,办理相应的选课手续后进行课程的修读。
2.学生可选择修读高于本专业(大类)培养计划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能选修低于本专业(大类)培养计划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3.学生每学期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不含课外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
4.学校对毕业设计(论文)实行准入制度。
学生所修学分达到专业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学分,方允许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第十五条免听
1.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上一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但必须定期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进校未满一年者不能申请免听。
2.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3.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申请免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由各学院汇总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免修
1.自学能力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平均每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
进校未满一年者不能申请免修。
2.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各专业规定不能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3.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同时提供自学的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
经任课老师审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
考试成绩70分以上取得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试实际成绩记。
4.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周进行。
5.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引起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学籍异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补考、重修、辅修
第十七条补考
1.学生第一次修读且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可补考一次,实践性教学环节只能重修。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①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②无故旷考的课程;
③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等考核成绩被记为零分的课程。
3.学生补考后取得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重修
1.学生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