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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内容和特征

㈠行政权的内容:

1、行政规范制定权:

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有关政府置顶行政规章等;

2、证明、确认权:

公证机关;

3、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

行政奖励权、行政处罚权;

4、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

纳税、颁发许可证;

5、对争议的调处权:

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复议裁决。

㈡行政权的特性:

①执行性;②法律性;③强制性;④优益性;⑤不可处分权。

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法国。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类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有关公共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及对公共行政权的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

2、特征:

⑴就内容而言,行政法有三个特征:

1对象的确定性

2内容的广泛性

3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⑵就形式而言,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它通常由各种分散的法律来表现。

㈡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

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主要有以下功能:

1、行政法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2、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

3、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

4、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

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

1、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2、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4、行政法可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5、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观点。

一、行政法的形式

1集中式(法典式)

1、行政法典:

是指相对集中了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它作了系统性安排的法规。

2、特点:

行政法律规范既集中又协调统一,便于查找使用。

这种方法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困难。

㈡分散式

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中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形式。

其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中: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条约和行政协定

7、有关法律解释

8、行政规章

2、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⑴性质不同

⑵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⑶内容范围不同

⑷时间先后不同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

㈠类型

1、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㈡特征

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

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来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

5、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

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原则

一、概述

㈠保权说:

认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管理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个法律部门。

㈡控权说:

,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

“控权说”和“保权说”的主要区别

区别

观点

行政法的出发点和目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与国家行政管理的关系

㈢折衷说

认为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法。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㈠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要求行政权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1、职权法定原则: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法律优位原则:

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

3、法律保留原则:

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㈠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㈡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1、平等原则

2、正当裁量原则

3、比例原则

四、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裁量在行政程序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程序正义”观念。

第五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

难点与重点:

1.行政行为分类

2.行政行为构成

3.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及其合法要件

学习本节应掌握的内容:

1.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3.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别

4.行政行为法的意义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2.裁量性

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其适应性、多变性等原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该(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留给行政主体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3.单方意志性

(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

(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而且还体现在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实施的行为。

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不乏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的因素,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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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

5.无偿性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

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

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

3.须是客观存在的;

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

五、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基于适用范围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

1.行为对象特定与否。

所谓对象的特定性,包含两项内容:

一是明确性,即一种行为是针对谁、约束谁,行为双方主体及第三人都是明确的。

二是固定性,即该行为所约束的对象在该行为约束期间是固定的,可数的,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

2.在行为的溯及方向上。

如果一种行为是约束人们已经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前约束性,该行政行为是具体的;相反,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约束人们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后约束性,那它便是抽象的

3.行为可否多次适用。

如果一种行为只能适用一次,那它就是具体的;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那它便是抽象的。

(二)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

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分类。

权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多效性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有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基于行为效力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

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

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的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要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

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

如:

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

(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合理性问题。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行为法

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法制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这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

其意义具体表现在:

1.行政行为法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2.行政行为法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行政行为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健全和完善。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

1.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

2.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

有两层含义:

第一,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体和人员变动的影响;

第二,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与事由不得随意改变。

3.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约束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

(2)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

(3)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4.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

二、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

1.实体要件:

又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

(1)行为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2.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一般说来,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

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公共利益。

2.行政行为的撤消:

指有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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