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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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X-X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工业企业,采取错峰生产措施。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蓝天保卫战的财政支持力度。

完善省级铁腕治霾奖补办法,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指导X地区更多城市争取纳入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

(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

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

完善并落实《X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

加快推进全省储气调峰设施建设。

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

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

研究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和清洁化改造激励政策。

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

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

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

落实国家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对秸秆等生物质资源进行消纳处置。

(X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中铁X局集团公司等参与)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严格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实施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

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X省税务局等参与)

(五)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调度信息平台,建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西北区域预测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

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等多部门联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流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不断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参与)

(六)控制农业源氨排放。

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三、打好7场硬仗

(一)打好结构调整硬仗。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产能。

X地区依法依规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强化“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

年底前,X地区基本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完成已排查出但尚未完成整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

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以四级网格为依托,聚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落实“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综合整治和监管责任,不断完善“散乱污”工业企业动态管理机制,以“污”为主实施综合整治,发现一户,整治一户,坚决杜绝“散乱污”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异地迁移、死灰复燃。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打好工业污染治理硬仗。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严格落实《X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X年)》,持续推进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

重点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

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

完成全省重点行业涉气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X地区水泥、焦化、钢铁、有色、玻璃、陶瓷、砖瓦等行业执行新修订的《X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火电企业按照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

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X地区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建立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5.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各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业炉窑的排查力度,完善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和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X地区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

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洁净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6.实施VOCs专项整治。

各市加快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的整治工作。

在煤化工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X地区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X地区各市应每半年对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进行1次VOCs排放监测及空气质量监测,夏季应加密监测频次,同时对石化、煤化工企业和大型储油场采用走航车监测,及时发现VOCs排放的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

开展VOCs排放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打好煤炭管控硬仗。

7.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各地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8.控制X地区煤炭消费总量。

X地区煤炭消费实现负增长,继续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和燃油,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推进实施《X地区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X发展改革委牵头)

9.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加大对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X、X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X地区对已排查出的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9月底前基本完成80%的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年底前全部完成。

新排查出属于拆改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发现一台拆改一台。

加大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改造力度,各项污染物执行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成X地区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四)打好清洁能源替代硬仗。

10.提高清洁取暖率。

年底前,X地区城市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县城和城乡接合部达到7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40%以上。

X地区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接合部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20%以上。

11.积极发展地热能。

X地区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积极采用地热能供暖,X市和X新区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采用地热能。

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应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

12.深入推进散煤治理。

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

继续在X地区整村推进农村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宜煤则煤,深入推进散煤治理。

5月底前,X地区完成农村散煤治理定村确户清单,暂未落实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和集中供热区域外的居民,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或兰炭+兰炭专用炉具。

组织开展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煤符合标准。

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采暖期每月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实现城乡集中售煤点煤质监督抽查的全覆盖,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

(X市场监管局牵头)

13.对X地区火电企业进行改造。

建成X至X第二条750千伏线路通道,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X地区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积极落实替代热源,限期关停X地区10万千瓦以下热电比未达到国家标准或有替代热源的热电机组。

优化热电机组运行方式,严格落实“以热定电”。

(X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4.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

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

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向合理半径延伸,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集中供热站全部退出,覆盖区域外统筹布局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取暖措施。

完成X地区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清洁化改造,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供暖的燃煤集中供热站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并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硬仗。

15.优化货物运输结构。

推进实施《X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X年)》,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

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电力、焦化、电解铝、钢铁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完成国家下达的铁路运输增量任务。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

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

(X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X局集团公司参与)

严格执行过境柴油货运车辆避让X绕城高速措施,通过限制性措施和经济激励政策,引导车辆从X北环线等线路分流。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连接。

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16.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

完成X年营运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淘汰任务。

(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17.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X地区机场、铁路货场、港口等新增或更换的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X地区各市建成区公交车中新能源车的占比达到80%。

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充电便利。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X局集团公司、省邮政管理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参与)

推进飞机使用岸电,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X地区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参与)

18.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

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和市级监控平台。

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实现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

在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机场巴士)、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车辆开展监督抽测。

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和维修造假企业。

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19.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

(X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0.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

7月1日起,全省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X地区在用工程机械,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X)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6月1日起禁止在各市建成区内使用,10月1日起禁止在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X、X地区各市于X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X年6月1日前,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X)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在用工程机械,禁止在划定的区域内使用。

X地区于X年10月底前,X、X地区于X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

秋冬季期间,各市重点加强对划定区域内作业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

(六)打好扬尘污染治理硬仗。

22.严格施工扬尘监管。

各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

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施工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三标准。

严格渣土车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并符合现行在用车排放标准,实行错时运输,划定避让区域。

各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2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

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X地区各市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

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X地区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

平方公里,沙尘暴影响大的月份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2吨/月·

平方公里。

24.加强采暖期施工监管。

采暖期间,X地区各市、县(区)的中心城区(由当地政府划定,报市政府备案)除地铁(含轻轨)项目、城际铁路项目、市政抢修和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

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需施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扬尘管控和环境保护措施,经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

对采暖期施工的工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对达不到扬尘管控要求、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或有扬尘违法违规问题的工地,责令停止施工并从重处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5.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

继续开展物料堆场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

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防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

(七)打好秋冬季污染治理硬仗。

26.开展X地区秋冬季攻坚行动。

X地区各市制订并实施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行业、落实到企业,着力降低PM25浓度和减少重污染天气。

统筹调配全省环境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27.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执法检查情况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并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

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四、强化7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订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按照大气污染季节特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在春季开展扬尘和工业无组织排放、夏季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夏秋季开展秸秆禁烧、秋季开展工业炉窑、冬防期开展以涉煤污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等为重点的专项执法工作,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持证排污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夯实排污者责任,促进自觉守法。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三)深入开展大气污染专项督察巡查。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针对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专项督察。

建立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

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点任务未按期完成、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

(四)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特殊功能区域的“4+1”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五)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X地区乡镇(街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加密建设县(市、区)空气自动站,建设重点工业园区自动站。

X地区所有县(市、区)全面开展降尘监测。

X地区各市开展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将石油炼制加工、化工、煤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X地区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督导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强化科技基础支撑。

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不断完善X地区“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机制,深入分析重污染天气污染成因,开展污染物输送路径、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大气污染控制、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氨排放与控制等技术研究。

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

(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参与)

(七)严格考核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纳入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政府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省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

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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