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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要经过通风和瓦斯专职检查人员检查,当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否则罚款500元。

8.临时停工区域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否则罚款1000元。

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域或采掘工作接近封闭区域时,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

10.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电焊工、安监员、通风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否则罚款500元。

11.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通风部门应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对各工作地点、巷道、硐室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以及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提出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调整,否则每缺失一项处罚责任者200元。

12.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不得虚报瓦斯,否则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并罚款1000元。

13.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且瓦斯手册不得涂改。

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14.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否则对瓦检员每次处罚500元。

瓦斯日报表(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等)每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批,对通风科处罚500元。

15.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下一班注意的事项逐一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做到有记录可查。

否则对瓦检员罚款500元。

16.瓦斯检查员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且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17.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否则必须立即停产处理,并罚款1000元。

18.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19.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否则罚款500元。

20.每年必须开展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报告书由公司分管部门审核,并经公司审定后,各矿专人负责上报新疆煤碳工业管理局审批,否则罚款2000元。

21.《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书》每有一处错误,处罚责任者100元。

22.盲巷或无风区域未按规定设栅栏警标,一处罚款200元。

第二条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壁式回采工作面回风侧顶板未冒落时切顶线以里范围)。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煤壁10m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它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5)电动机及其集中放置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指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沿工作面风流方向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2.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风口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指风筒出风口到全负压供风巷口处之间的巷道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范围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

(5)电动机及其集中放置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指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6)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盲巷的局部瓦斯积聚)。

3.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巷道风流划定为:

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索、锚喷、锚杆、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风流。

在巷道风流中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取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处理煤仓卡堵措施执行。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

(1)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的;

(2)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的;

(3)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进行处理的;

(4)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

(5)发现可能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

5.矿井必须按《规程》规定和实际工作配齐瓦检员,瓦检员应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瓦斯检查牌板设置位置

(1)综采工作面风流牌板设在工作面向外回风巷距工作面煤壁20~30m的安全地点,工作面回风流牌板设在距回风口10~15m的安全地点。

(2)掘进工作面牌板设在距工作面迎头30~50m的巷帮上,回风巷牌板设在工作面风流中距全风压回风口10~15m的巷帮上。

(3)串联通风工作面设在被串联回采工作面进风流距入口3~5m的巷帮上。

(4)其它瓦斯检查地点设在被检查地点附近5m范围内的适当位置。

7.“三对口”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牌板字迹必须清楚,牌板未擦干净或牌板脏未及时汇报更换的,每块牌板处罚100元;

(2)在牌板上填写检查气体数据后,未将牌板上的隔班数据擦掉,每处处罚瓦检员100元;

(3)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完后,作业地点人员必须签字,签字少签一处罚款100元。

8.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0%,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及通风科汇报,撤出作业地点所有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标。

瓦检员监督落实不到位,对瓦检员按脱岗处理罚款500元。

人员违章作业,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带班队长处罚500元,并追究责任。

9.采掘工作面、回风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每班检查次数至少2次,其它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每班检查次数至少1次。

10.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做好“一炮三检”及检查记录,否则对瓦检员每次处罚200元。

11.瓦斯检查员入井前必须检查所携带的仪器是否齐全、完好,严禁携带不完好的检查仪器入井,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入井后必须在新鲜风流中标校光学瓦斯检查仪,检查过程中保管、看护好仪器,造成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12.电焊、气焊、喷灯焊必须持有审批单,现场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气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签字后方可作业。

否则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13.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气体每月至少采3次气样送通风实验室分析化验,少一次对通风科罚款500元。

14.综放工作面的回风隅角安设便携式甲烷、氧气报警仪;

进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在综采工作面进、回风隅角必须设置火灾预测预报检查牌板(检查CH4、CO2、CO、O2、H2S、温度),检查次数2次/班,否则罚款500元。

15.有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检修期间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报警仪未按要求悬挂,每次罚款1000元。

16.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否则罚款10000元,并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7.瓦检员进入停风或瓦斯积聚巷道时,要佩戴、打开数值准确的沼氧两用仪,并用手举在正前方,当发现报警仪报警且瓦斯浓度达到1.5%或氧气浓度达到18%时,停止前进,撤出巷道。

第三条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定时汇报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及瓦斯检查的制度,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

低瓦斯区域、电器设备摆放点、配电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

采掘工作面、回风每班至少检查2次;

其他地点检查1次。

2.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前后,动火作业前、溜子开启前等都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符合规定时方可作业。

3.矿井需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路线划分瓦斯检查区域,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4.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巡检各工作面气体,出现气体异常时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通风科科长汇报,否则每次处罚瓦检员500元。

5.每班瓦检员需将气体检查情况向生产指挥中心每班汇报两次,间隔时间不低于4小时,由生产指挥中心建立瓦斯调度台帐,记录汇报结果,少汇报一次处罚瓦检员100元。

6.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气体外,还要检查通风设施和防尘设施及防灭火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投入使用,检查局扇开关双电源是否都有电,是否有无措施随意动火现象。

否则对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处理并投入使用,制止动火,然后向生产指挥中心和通风科科长汇报,否则每次处罚100元。

7.未经矿、通风科领导允许,瓦检员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每次处罚100~500元。

8.瓦检员注意监督好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是否完好,数值是否准确,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汇报每次对瓦检员处罚100元。

第四条采空区及盲巷管理制度

1.凡是长度超过6米的无风巷道都定为盲巷。

2.盲巷内严禁人员进入,盲巷口由通风科安排本区域瓦斯检查员设置栅栏,悬挂警标,否则对通风科处罚500元。

3.停风时间超过24h,通风科负责临时封闭,未及时封闭对通风科罚款500元并追究责任。

4.掘进工作面因停电或其它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独头巷内的一切电源,人员撤至全风压风流中的进风巷中,瓦检员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标,安全员负责警戒,否则各罚款200元。

5.恢复盲巷供风时,必须首先由救护队员佩戴呼吸器检查盲巷内气体浓度,如果瓦斯浓度低于1.0%,瓦检员直接可以去掉栅栏,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按照规程规定执行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

第二节准东二矿瓦斯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为严格贯彻集团公司:

“在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瓦斯治理理念,更有效治理矿井瓦斯,明确瓦斯治理责任,提高职工治理瓦斯的积极性,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屯宝煤矿瓦斯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一、瓦斯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武强、康延雷、刘先彪、徐鹏

副组长:

王圣广、赵诘、王建、杨庆龙、张永兴

成员:

通风科、通风队、安全科、调度室、各外委施工队伍项目经理及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

二、瓦斯管理专业机构

决策层:

管理层、执行层:

操作层:

胡云飞、韩学林、杨建、马鹏、通风科下属职工。

三、瓦斯管理专业机构职责

(一)决策层成员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的瓦斯治理方针,落实集团、公司各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矿山的瓦斯治理水平,发动和依靠群众,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

2.决策层是本矿瓦斯治理的核心,负责领导和检查管理层、执行层及操作层的瓦斯治理工作,并听取汇报,解决疑难问题,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总体研究、部署,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3.负责审批、签发矿行瓦斯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代表矿签订、履行瓦斯治理责任书。

抓好分管单位的工作,并严格进行考核。

4.领导编制瓦斯治理长远规划和年、季、月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定期召开矿务会和各种专业会议,布置任务、检查进度、协调关系、平衡物资、解决难题,总结工作。

5.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参加瓦斯治理工程检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组织召开现场办公,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工程质量。

6.按规定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拨给经费,加强文化、技术教育培训,发展岗位练兵,组织技术革新、攻关和交流。

提高职工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管理层和执行层成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瓦斯治理”的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在决策层的直接领导下,对全矿的“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体系的完善和管理工作,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3.组织制定、修订“瓦斯治理”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各基层单位的作业规程中的“瓦斯防治”和安全措施项目,保证技术管理上切实可行。

4.监督检查各单位瓦斯管理和安全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5.组织瓦斯超限事故调查与处理,并通报全矿,提出防范措施。

6.定期组织全矿瓦斯防治类安全大检查,监督隐患的整改或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7.组织矿井一年一度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8.负责矿井瓦斯检查仪器、仪表的管理、维修、发放和校验工作,保证仪器、仪表精确度。

9.负责收集整理全矿“瓦斯治理”方面的技术资料,建立完善全矿“瓦斯治理”技术档案,确保各类技术资料的准确性。

10.负责瓦斯治理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操作层成员职责

1.贯彻执行决策层级管路层有关“瓦斯治理”的规定、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管理层的领导下,不断完善瓦斯治理系统。

2.负责矿井瓦斯检查、瓦斯抽放系统建立、抽放钻孔及瓦斯治理相关工程的施工工作。

3.认真学习瓦斯治理的相关制度、操作规程、标准工艺等,不断增加自身技能素质,提高业务技能。

4.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提高自保、互保和联保能力。

5.定期参加培训和考试,认真学习瓦斯治理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各司其职,严防死守,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四、瓦斯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一)瓦斯管理

1.因管理不善,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矿井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或有0.5立方米的瓦斯浓度积聚超过2%(直径小于400mm的小眼内除外),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处理,并立即查明原因,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瓦斯浓度超过上述规定浓度,总工程师和通风科科长承担管理责任,各考核1000元,矿井跟班矿领导承担现场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考核5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考核1000元,当班瓦斯检查员考核500元。

2.按期开展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要求测定数据准确、仪器合格、计算精确,真实反映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否则处罚通风科2000元。

3.由通风科组织矿井各级领导每年逐级签定瓦斯责任书,保证瓦斯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否则处罚通风科500元。

4.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回风端头尾巷长度从后部刮板输送机算起不超过0.8米,进风端头消除尾巷;

否则每次考核安全科、综采队各1000元。

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设置栅栏,进风隅角易形成尾巷时也应设置栅栏,并揭示警标。

回风隅角未设置栅栏,考核通风科和安全科各500元;

进风隅角未设置栅栏考核安全科和综采队各500元。

6.临时停工工作面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提交停工报告,停工区域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安全科和通风科各500元。

7.盲巷或无风区域未按规定设栅栏警标,处罚通风科和安全科各1000元。

8.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电焊工、安监员、通风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否则罚款500元。

9.有人员作业的掘进工作面迎头、综采工作面进风隅角、综放工作面的回风隅角,必须按照要求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否则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检修期间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否则每次处罚综采队500元;

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安设氧气测定器、一氧化碳报警仪,否则每次考核通风科500元。

10.井下使用电机车运输时,电机车内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否则每次考核机运队500元。

11.采掘工作面、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及矿井主要硐室必须悬挂甲烷传感器,并实现断电闭锁功能,否则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2.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期复训,未持证上岗每人每次考核200元,未按期开展培训工作,处罚安全科500元、通风科200元。

13.瓦斯检查员作业前仪器仪表及附属装备必须佩戴齐全、完好,并能熟练操作,每次抽检时,仪器不完好、操作不熟练每次考核200元。

14.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通风部门应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对各工作地点及巷道、硐室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以及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提出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调整,否则每处处罚通风科200元。

15.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等)每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否则每次处罚通风科500元。

16.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巡检路线要求进行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否则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并对其罚款1000元。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且瓦斯手册不得涂改,否则一处处罚瓦斯检查员500元。

17.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注意的事项逐一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做到有记录可查。

否则处罚通风科瓦斯检查员500元。

18.密闭前、综采面后部溜子等通风不畅地点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其他地点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现场由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检查、签字后方可作业,作业后动火设备必须当天升井,动火作业必须执行“一焊一票”制度,未经过审批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签字不齐全处罚500元。

(二)瓦斯排放管理

1.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不得擅自进行排放作业,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通风科处罚500元。

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处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500元。

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负责就地排放,不得由采掘队进行排放;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救护队员排放,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相关责任人500元。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域或采掘工作接近封闭区域时,必须由救护队队员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主要责任人处罚处罚1000元。

4.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应按照《神新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并经过总工和矿长的审批,否则视为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处罚通风科500元。

5.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在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及车辆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等,方可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排放瓦斯,否则罚款1000元。

6.排放瓦斯结束后,送电前必须将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器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否则严禁送电,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7.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8.每次排放瓦斯都必须做好记录,建册登记,否则处罚通风科500元。

第三节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解释权由准东二矿通风部门负责。

第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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