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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

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

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

元,租金×

元,合计×

元。

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

地区工业局在19×

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

镇水泥厂提供×

马力电动机一台。

等新电机购到后,×

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

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

镇水泥厂。

5.19×

年4月1日以前×

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

机床厂不再追究。

但若至19×

年4月1日×

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

机床厂有权向×

镇水泥厂追索19×

年4月1日到19×

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

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

张×

×

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

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平×

19×

附:

本书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申请复议书范文

  你院(19×

)×

法不回避字第×

号通知书我已收悉。

对我所提出要求你院审判员李×

回避此案的申请,你院以李×

与被告又是一般朋友,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理由不予回避。

我认为你院对他们之间的关系未作深入的调查。

  李×

与被告文×

不仅只是一般朋友关系,文×

的母亲与李×

的父亲是亲堂兄妹,李和文属于近亲属关系,这是不难调查清楚的,这势必会影响到法庭执法的公正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和第24条之规定,我再次请求你院审判员李×

回避此案。

  据此,特请你院依法进行复议。

  此致

  ×

省×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周×

    19×

民事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

李×

岁,×

族,×

市百货大楼职工,住×

市捍卫路东大街×

号。

  被申请执行人:

赵×

市交电公司职工,住×

市凯旋路×

  申请执行事项:

申请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90)民上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第3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继承一案,经×

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

日以(90)民字第54号判决书判决:

“遗产人李×

遗留座落在×

街13号砖瓦平房四间,南北两间由被告李×

继承,东西两间其中一间由遗产人李×

之妻继承,另一间由李健代位继承。

”申请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经×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

月×

日以(90)民上字第98号判决书判决:

被上诉人李×

在三个月内将其现住的按判决归上诉人李健的一间房让出。

”自终审判决生效到现在已经3个月。

其间,申诉人曾两次向你院申请执行判决,你院复信称:

“待研究后处理,我院等待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申请人认为,本案既经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自应按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你院不应拖延。

本人为了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再次提出申请,请你院速按终审判决执行。

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19×

申请执行书写作结构

  申请执行书是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而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开始执行的一种诉讼文书。

  申请执行书结构:

  

(1)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申请执行事项,应写明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要求执行的具体内容。

(3)申请执行的理由。

举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说明这一要求的正当性、合法性。

  (4)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5)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

  (6)结尾。

写明申请书交送法院名称,申请人姓名和申请时间。

申请撤诉书格式及结构

  申请撤诉书是起诉人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在判决宣告之前,申请撤销起诉的法律性文书。

原告呈送的撤诉书是否发生效力,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

但起诉一经撤回,起诉人就丧失了再起诉的权力。

  申请撤诉书的格式,主要由标题、申请理由、撤诉请求、改送法院和申请人签名及时间等部分构成。

  其格式如下:

  申请撤诉书

  1.事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申请理由陈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呈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

  (印章)

   年月日

申请复议书写作结构及格式

  当事人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提出某种要求和控告,司法机关不予接受或驳回,而对司法机关采取的某种措施不服,提出申请要求司法机关重新考虑决定的文书,就是申请复议书。

  申请复议书写作结构:

  第一部分:

标题,写明“申请复议书”字样;

  第二部分:

申请理由,包括申请复议的原因和理由;

  第三部分:

改送文书的司法机关;

  第四部分:

申请人签名及申请复议的日期。

其格式如下:

   申请复议书

  你院()×

法不回避字第×

号通知书我已收悉,对我所提出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此,特请你院依法进行复议。

  ______人民法院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20×

)5号  犯罪嫌疑人黄×

,男,1956年生,汉族,×

县人,系×

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

县城关镇×

街×

 

 黄×

1963年至1973年在×

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

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

农药厂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

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

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

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黄×

、范×

、肖×

于19×

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

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

放哨,黄×

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

五四"

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

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

县东沟镇,由肖×

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

19×

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

镇×

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

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

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

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

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

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

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刑侦科 承办人 ×

 年 月 日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

,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乡×

村,系×

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

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3年下半年到×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喊徐×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

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

洗澡,但徐×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

现押于×

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起诉书

市人民检察

检刑诉[2007]第×

被告人:

孙×

,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

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

市×

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

路×

号,孙×

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

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7年9月13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

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被害人:

章×

,女,住×

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

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

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

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

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

才把章×

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用双手将章×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

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曾向好友李×

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

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

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

的血型为“O”型,孙×

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

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

经孙×

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

住处。

4、据孙×

供认,在孙×

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

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

供认相符。

6、孙×

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

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

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

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1.被告人孙×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刑事判决书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中法刑字[2008]第37号

公诉机关×

犯罪嫌疑人刘×

县人,26岁,19×

日生,汉族。

刘×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

在×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5月16日,×

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

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看守所。

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

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8年5月10日,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

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

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提出被告人刘×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

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

印证了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8年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书》

刑事裁定书

秦×

浩抢劫、强奸,鲁×

成、李×

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刑终字第×

号)

原公诉机关×

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

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

县,初中文化,原×

厂工人,住×

楼×

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

厂宿舍楼×

栋×

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

区人民法院审理×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

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

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

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

浩、原审被告人鲁×

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

,审判员许×

、张×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

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

及其辩护人叶×

,上诉人鲁×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

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

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

二人乘王×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

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

成、被告人李×

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

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

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

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

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

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

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鲁×

全部被逮捕归案。

认定的证据有:

被告人秦×

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

)、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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