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手册1基础知识篇华鑫信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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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手册1基础知识篇华鑫信托

 

 

2017年11月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反洗钱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认识反洗钱

一、反洗钱的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二、反冼钱的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反洗钱在我国当前具有重大意义。

  从国内形势看,随着今年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的力度,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从国际形势来看,由于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打击反洗钱已成为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职责,同时也是维护公正安全的国际金融环境和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洗钱的过程

通常来讲,典型的洗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1)处置阶段,亦称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发现的阶段。

利用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以及股票、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有的也将犯罪所得投入地下钱庄等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到境外。

(二)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将犯罪所得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使得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难以分辨。

(三)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整合阶段,即将分散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融为一体,为犯罪所得提供表面的合法掩饰,在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后,犯罪分子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非法收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经常交叉重叠,难以截然分开。

四、反洗钱的意义

反洗钱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二部分:

反洗钱的立法

一、《反洗钱法》立法背景及过程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制定《反洗钱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洗钱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于2006年4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别在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是从刑事立法开始的。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是我国关于反洗钱方面的第一个法律规定,成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武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反洗钱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进展。

第一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

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属于洗钱罪。

关于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包括:

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等五种方式。

同时,对刑法规定的窝赃罪作了修改,将过去规定的窝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由窝藏、代为销售,改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由此确定了我国刑法根据不同犯罪的洗钱活动,予以分别打击的立法模式。

即:

对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洗钱犯罪活动,适用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予以较为严厉的惩罚;对涉其他犯罪活动的洗钱犯罪活动,依据刑法关于窝赃罪的规定处罚。

  2001年12月,为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

同时,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也增加规定为犯罪。

  2006年8月,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的需要,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又作了进一步的扩大,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同时,对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赃罪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综合以上规定,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窝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关于转移、隐瞒毒赃罪的规定等。

三、我国对反洗钱行政管理立法的基本情况

  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开始于2003年。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了修改。

其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有两处,一是第四条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中,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等内容;二是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这一层级对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

第三部分:

反洗钱的主体

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

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具有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追踪犯罪资金流向的先天条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

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统一接收、分析、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三、参与反洗钱管理的金融监管机构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履行有关反洗钱职责,如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四、反洗钱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

国家层面组建了人民银行、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充分整合行政、司法资源,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大提高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上海市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五、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时,都有义务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六、国际反洗钱组织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FATF)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

该组织是根据1989年7月七国首脑巴黎峰会共同发表的经济宣言建立,目前已有34名成员(32个国家和地区以及2个区域性组织)。

FATF关于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关于恐怖融资的《九项特别建议》被视为国际反洗钱领域的主要纲领和公认标准,对各国反洗钱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发展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已成为FATF正式成员,这将进一步充实FATF的力量,进一步强化FATF标准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第四部分:

反洗钱的主要措施

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变更、注销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达到规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特定情况下,还应重新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除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当客户的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客户交易或行为符合规定的可疑标准,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报告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将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或者金融机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情况作为可疑行为上报。

三、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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