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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管理实施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1.购销

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

承揽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

安装

承包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

租赁

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

运输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

7.仓储

保管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仓单或栈单作为

合同使用的,按

合同贴花

8.借款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

保险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

分之三贴花

11.产权

转移

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

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账簿人

13.权利、

许可

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1988]255号

1988-09-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

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

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

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

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

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

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

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

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3.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种。

  第三十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

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

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1988]13号

1988-10-12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

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1988]25号

1988-12-12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

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

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

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账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

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1.对营业账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账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账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账夹上。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国税地[198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金融系统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对银行所用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与非营业账簿划分的问题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

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

  二、关于营业账簿如何贴花的问题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银行的营业账簿,应在启用时贴花。

对资金总账,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以后每年变换新账时,应按账面结转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部分计税贴花。

对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账簿,如分户账等,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五元。

  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账,暂免贴印花,对其他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关于使用计算机记账如何贴花的问题

  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

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四、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

  按照银行现行的资金供应和分配体制规定,下列资金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各级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

  2.实行股份制的金融组织,集资入股形成的信贷基金;

  3.用于经营外汇资金业务的外汇信贷基金。

  五、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

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由各级行、处按其账面记载的自有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对附属核算的处、所使用的其他账簿,由独立核算的行、处负责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国税地[1988]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借款合同贴花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

为此规定: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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