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3726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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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3726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GB23726-2009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转贴2009-08-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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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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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090506发布201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赵宏圣、王春普、段剑臣。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流出物监测、样品采集与处理、测量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

保证内容与要求以及监测报告与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山和铀选冶厂辐射环境监测。

伴生放射性矿山或选冶厂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6768 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

GB12379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HJ/T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厂矿区 犿犻狀犲犪狀犱狆犾犪狀狋犪狉犲犪狊

铀选冶厂和铀矿山的矿井、排风井、废石场、废水处理间、矿仓、地浸场、堆浸场、矿石转运站、车间、

尾矿(渣)库等设施所涵盖的占地范围。

3.2

  流出物 犲犳犳犾狌犲狀狋狊

铀矿冶实践中源所造成的以气体、气溶胶、粉尘或液体等形态排入环境的放射性物质,通常状况下

可在环境中得到稀释和弥散,如气态中的氡及氡子体、气溶胶等,液态中的铀、镭等。

3.3

  环境监测 犲狀狏犻狉狅狀犿犲狀狋犪犾犿狅狀犻狋狅狉犻狀犵

设施运行前、运行中和正常运行期间,对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

度所进行的定期监测。

3.4

  应急监测 犲犿犲狉犵犲狀犮狔犿狅狀犻狋狅狉犻狀犵

在事故情况下,为查明环境中放射性污染状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监测。

4 环境监测的一般要求

4.1 监测目的与要求

4.1.1 监测目的

及时了解、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和污染变化趋势;与对照点比较判断环境污染来源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积累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1.2 监测要求

a) 监测内容应根据工程特点、监测类型、环境特征以及评价三关键而确定;

b) 监测方案应进行优化设计,随着经验的累积,不断改进监测方案;

c) 样品采集、预处理以及监测方法等采用规定的标准方法;

d) 根据工程特点、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以及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选择非放射性物

质进行监测,如重金属、化学有毒有害物质等。

4.1.3 监测类型

a) 本底调查;

b) 环境监测;

c) 应急监测;

d) 退役监测。

4.2 监测布点与范围

4.2.1 监测布点

4.2.1.1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布点

a) 厂矿区边界外主要的居民点布设监测点;

b) 在空气取样点处同时布设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点;

c) 尾矿(渣)库、废石场、矿仓、堆浸场、厂(场)址、转运站等边界处可能受污染的地方布点;

d) 运矿公路沿线布设监测点,易撒漏地段适当增加监测点。

4.2.1.2 空气样品监测布点

a) 布点要考虑:

风向、风频等气象条件;靠近厂矿区边界污染源的下风向;厂矿区外周围人员居住

或经常停留的地方;预计空气污染物浓度最大落地处;

b) 厂矿区内的空气样品布点可按厂矿区大小、地形特点、设施分布等具体情况确定采样点;

c) 对照点应选择离开厂矿区不受污染物影响的位置;

d) 监测点的周围应开阔平整,避开树木及建(构)筑物。

4.2.1.3 地表水样品监测布点

a) 地表水布点应选在厂矿区边界外可能受到污染的地表蓄水水体和江河;

b) 江河采样点选在排放口下游的居民用水点、灌溉取水点以及经济水产、鱼类繁殖和公众游泳

场所等处;

c) 地表水样品采样点的疏密可根据水质浓度变化情况合理布点;

d) 对照点采样点位置设在厂矿区边界外不受污染影响的水体位置。

4.2.1.4 地下水监测布点

a) 地下水采样井位置由场址所在地区的岩层地下水分布、流向等因素确定;

b) 地下水样品布点主要考虑矿井流出水、地浸监测孔水;地下堆浸场、地浸场、尾矿(渣)库外地

下水;废石场、尾矿(渣)库、地浸场、地下堆浸场地周围的井水;

c) 在场址上游地带适当位置布设一个对照样品的采样井。

4.2.1.5 水体底泥样品布点

按选定的地表水采样点的点位布设。

4.2.1.6 土壤样品布点

预计可能受厂矿外排水污染的农田、土壤布点。

4.2.1.7 陆生和水生生物、饲料植物、食物的采样布点

在厂矿边界外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地点布采样点,植物样品布点同土壤布点的点位。

4.2.2 监测范围

4.2.2.1 确定原则

a) 根据厂矿特点、环境特征以及预测影响范围;

 

 

   b) HJ/T61标准规定的监测范围;

c) 厂矿运行多年积累的环境监测经验等确定监测范围。

4.2.2.2 监测范围

a) 本底调查和环境监测范围

测量厂矿区边界外5km以内范围。

b) 应急监测范围

测量事故影响范围。

c) 退役(退役前与终态后评估)监测范围

测量退役工程边界外3km以内范围。

4.3 监测方案

a) 环境监测方案见表1。

表1 环境监测方案

序号监测介质采样点或测量点采样期及频次测量分析项目

1空气

 尾矿(渣)库、废石场、排风井的下风向设施边

界处;设施周围最近居民点;对照点

1次/季222Rn及其子体

2气溶胶

 排风井外下风向边界处;设施周围最近居民

点;对照点

1次/半年U天然、总α3陆地γ

 空气采样布点处;尾矿(渣)库;废石场;易洒落

矿物的公路

1次/半年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4地表水

 排放口下游第一个取水点;下游主要居民点;

对照点

1次/半年

U天然、226Ra、210Po、210Pb

总α、总β;pH值;有毒

有害物质如Cd、As、Mn等

5地下水

 尾矿坝下游地下水;矿井水;地浸、地下堆浸含

水层水;矿周围饮用水井;对照点

1次/半年U天然、226Ra、210Po、210Pb6土壤 污染的农田或土壤;对照点

1次/半年或植

物生长期

U天然、226Ra等;有毒

有害物质如Cd、As等

7底泥 同地表水1次/年U天然、226Ra等

8陆生生物 受废水污染区;对照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U天然、226Ra、210Po、210Pb9水生生物 受废水地表径流影响的湖泊、河流;对照点1次/年或捕捞期U天然、226Ra、210Po、210Pb

  b) 测量分析方法见第7章相关内容。

4.4 监测要求

4.4.1 本底调查

a) 本底调查测量的采样点或测量点、测量分析项目见表1,增加拟建厂址222Rn析出率,但地下水

测量项目酌情确定;

b) 本底调查应不少于一年,监测频次不少于两次;

c) 大气中222Rn的变化规律不少于2个测点,每个点至少测3d,每天连续监测24h。

4.4.2 环境监测

a) 运行期间环境监测方案同表1;地浸和地下堆浸地下水监测增加酸(或碱)、pH值等;

b) 运行期间监测频次:

除地表水监测频次为1次/季外,其他监测频次同表1。

4.4.3 应急监测

a) 应急监测准备包括资源保障、设备与器材等;配备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措施;

 

 

b) 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及灵敏度应满足监测要求;

c) 监测范围追踪到环境本底数值处。

4.4.4 退役监测

a) 退役治理前监测

按GB14586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监测,监测方案见表2。

表2 退役监测方案

序号监测介质监测点或采样点测量分析项目

1废石废石场

222Rn析出率、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U天然、226Ra比活度

2尾矿(渣)

尾矿(渣)库

222Rn析出率、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U天然、226Ra比活度

渗出水U天然、226Ra、pH值

尾矿(渣)库边界外222Rn及其子体、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3地下水

矿井水、饮用水井U天然、226Ra

地浸场、地下堆浸场U天然、226Ra;酸或碱、pH值等

4地表水排放口下游第一取水点、下游主要居民点U天然、226Ra、总α、总β;As或Cd、pH值等

5土壤、底泥土壤;底泥同地表水U天然、226Ra;As或Cd等

6生物同土壤、地表水U天然、226Ra;As或Cd等

7设备、建(构)筑物建(构)筑物、设备表面表面α、β放射性

8工业场地测量点不少于3个U天然、226Ra、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9废钢铁、车辆表面表面α、β放射性

10可燃废物表面或实物表面α、β放射性或U天然、226Ra

  b) 退役终态后评估监测

退役终态后评估监测方案见表2,但监测介质、项目可酌情减少。

c) 监护期监测

1) 监测介质:

主要监测废石场、尾矿(渣)库;矿井或尾矿库流出水等;

2) 监测项目:

U天然、226Ra、226Rn析出率、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等;

3) 监测频次:

退役治理竣工后前2年监测频次为1次/a;以后每年降低监测频次。

5 流出物监测

5.1 监测目的与原则

a) 监测目的

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检验污染物处理设施效果。

b) 监测原则

1) 流出物监测内容应视伴有辐射照射设施的类型、规模、环境特征等因素确定;

2) 流出物监测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监测项目;

3) 在制定流出物监测方案时,应根据流出物的特征等进行优化设计,在经验反馈的基础上不

断地改进监测方案。

5.2 监测方案

5.2.1 流出物监测

流出物监测方案见表3。

 

 

表3 流出物监测方案

序号监测介质采样点或监测点频次测量分析项目

1废气

矿山:

排风井

选冶厂:

排气口

1次/季222Rn及其子体、U天然

废石、尾矿(渣)1次/半年222Rn析出率

2气溶胶

矿山:

排风井

选冶厂:

排气口

1次/季长寿命核素α放射性

3废水排放口1次/月

U天然、226Ra、210Po;210Pb、pH值;

(重金属、化学有毒有害物质等选择性测量)

4废石、尾矿(渣)场(库)边界外1次/半年222Rn5.2.2 监测频次

流出物监测频次见表3。

选冶厂:

吸附尾液、沉淀母液、尾矿渗出水采用槽式排放,废水中U天然、

pH值监测频次为每槽排放前监测一次,226Ra每二周监测一次;其他废水排放监测频次同表3。

5.3 测量分析方法

流出物测量分析方法见本规定中第7章内容。

6 样品采集、保管及预处理

6.1 采样原则

a) 采样应在质量控制措施下进行操作;

b) 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c) 根据工程特点、监测目的和环境特性等因素确定监测项目、采样方法及采样量;采集样品应有

足够余量,以备复查;

d) 采样器使用前宜经检验。

6.2 采样要求

6.2.1 正常情况下,应根据表1所示内容进行采样。

6.2.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采样:

a) 环境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变化范围很大;

b) 排放速率变化范围很大;

c)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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