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6页的法条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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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6页的法条分析Word格式.docx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三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具备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符合备案要求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文件;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推送、公示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员信息。

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运输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运输单位使用其他车辆运输特殊建筑废弃物的,无需备案。

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具体备案规定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已通过行政许可核准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单位。

建筑垃圾水上运输由交通运输、航道、海事等部门依法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个人不予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1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完整提交材料后,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进行检验,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受理后20日内核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由市住建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联合制定。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议不少于20辆(总载质量不少于250吨)。

不具备大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作业条件的小型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由各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小型工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和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3条

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申办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符合城管部门规定数量、核载质量的自有运输车辆并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安装全密闭覆盖装置、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6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三)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且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

(四)设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7、18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过年审,在审验有效期内,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二)具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载重2吨(含2吨)以上的车辆,必须按规范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

2吨以下车辆必须设有帆布,遮盖全部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经区城管部门同意后,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文件和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准运证》,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的单位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可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建议:

关于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的条件中的第三项:

“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规定,经调研,该条款中的数量仍然值得商榷。

该条款的制定是参考了《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第三款。

在2019年,武汉市在由第一财经新一线城市研究所举办的“新一线城市峰会”中已经被评选为新一线城市,与惠州市相比,武汉市总体的经济发展水平略高一筹,以武汉市的标准来对惠州市作出规制,对惠州市某些有意愿从事垃圾运输的中小企业而言,或许会有些力不从心。

因此,此处对于数量“50”,应当结合实际,重新商榷,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规定,如《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三款规定: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议不少于20辆(总载质量不少于250吨)。

”修改为20。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待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名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参考: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5条

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3条

市住建管理局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信息予以登记或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原因:

经过参考其他城市的管理办法,并且结合实际,确定一个相关部门对相关承运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确有必要。

但具体是何部门进行此项审批还需待定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二)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露、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三)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五)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联单及相关运输证照,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6条

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运建筑垃圾前核实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载,不得超速行驶;

(五)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输合格证、车辆通行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纳场所。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27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道路行驶的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二)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三)随车携带相关运输证照;

(四)建筑废弃物应当运输至联单记载的消纳场所;

(五)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六)运输特殊建筑废弃物的驾驶员应当核对确认联单信息;

纸质联单经消纳场所签字确认后,自行留存一联联单备查,并将一联联单交还给施工单位,剩余联单移交给消纳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34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露、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

(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四)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联单;

(五)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六)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七)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废弃物。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5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三)上路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有序、文明行驶,行驶的时间和路线同时要符合规定;

(四)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登记的消纳场所,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6条

运输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车辆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要求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带泥行驶;

(三)按照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四)随车携带有效的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副本和道路通行证;

(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

(六)在规定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运输车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行驶中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保持整洁,在线接受惠阳智慧城管平台监管,禁止车轮夹带余泥、车厢外挂余泥。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沿途泄漏、遗洒建筑垃圾,运载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并到指定的场所倾倒、排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五)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场所,进入受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调配指挥。

(六)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联单及相关运输证照。

(七)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控制行驶速度,在城区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八)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自觉接受交通、公安和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三)车辆驶离施工工地应当冲洗干净;

(四)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环境噪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修改建议:

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对“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联单及相关运输证照。

”的规定,该规定是参考了《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而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运输车辆则是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城市与城市之间有所不同。

而在调研中,交通部门等也对此处的证件的发放主体存疑,此处对于运输车辆在行驶途中应具备的证件,应当联合惠州市交通部门、城管局等共同讨论,再最后确定该条款中的证件名称。

第十五条第六项中,要求运输单位“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但在实践中,运输单位车辆往往会出现由于贪图方便,或者利益驱使等原因,而没有将应当运输到特定地点的建筑垃圾,在非特定地点随意倾倒的情况。

更无可奈何的是,在调研中发现,这样的违规运输单位车辆往往会选择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进行运输和倾倒,给管理部门的工作制造了一大难题。

事后追责不如事前预防。

根据调研意见以及参考其他地区的治理办法,应该建立建筑垃圾清运联单制度,在施工方、运输方和收纳方三方之间设置联单,以确保垃圾清运的时间、地点和路线都符合规定。

并且,要将该制度反映在条款中,在第十五项第六款后新增补充规定,大致表述为:

运输单位车辆在完成建筑垃圾运送和倾倒后,需妥善保存记载有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地点等内容的联单,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设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限超载的规定装载时,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参考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35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设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载的规定装载时,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6条

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规定超载装载时,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中第二款中,“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载的规定装载时”的表述,按照上述意见,应将超载修改为:

超限超载。

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载的规定装载时,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况是“装载”过程中,也就是发生在运输源头。

调研中发现,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此处规定的查处机关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管理办法》中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所出入,对于此处的报告和查处部门,需要联合不同部门共同进行确定。

另外,对于在调研中,由单位部门和群众反映的建筑垃圾清理运输单位企业收费标准不一,以及单位拒绝承运数量较少的建筑的情况,建议在本章中作出新增规定,对收费标准给出制定意见,大致表述为: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服务的企业有权向施工方收取建筑垃圾运输费用,该收费范围由区物价部门制定并核准,由区城管执法机关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鼓励采用水上运输方式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围墙、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道路硬化以及降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场地。

水上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保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向水域倾倒建筑垃圾。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38条

第三十八条鼓励采用水上运输等方式进行长途、跨区域建筑废弃物运输。

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7条

第二十七条鼓励采用水上运输方式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围墙、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道路硬化以及降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场地。

采纳该条的原因是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水上运输有着地理优势,对于建筑垃圾的运输不能仅限于陆上运输,既然拥有水上运输便利,可以通过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运输,但是在运输的时候也需要加以规范,因此保留。

第十八条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

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清除,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参照: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36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

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

 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开展巡查治理,应对其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一)建筑垃圾脱落扬撒污染路面的行为。

(二)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文件的行为。

(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偏离运行轨迹行驶的行为。

此条是参考广州的条例,对于造成道路污染的情况,是明确需要立即清楚的,因为建筑垃圾体积普遍比较大,会导致路面不畅通影响交通,如果未能及时清除,对于造成污染的责任人需要有关部门去进行处罚,费用也需要责任人承担。

管理部门还需根据各部门职能划分来确定最终归属部门。

第3章消纳管理

第十九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和长期消纳场。

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9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可以单独编制或者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一编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管控。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根据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1条

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办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另行规定。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39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

《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9条

市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的建设用地,并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8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省对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1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规定参照了武汉、广州、佛山、合肥、宜昌。

可以看出各省市都有指定关于消纳场所的建立由谁牵头,消纳场所的建立能更有效地处理建筑垃圾,同时也要鼓励社会资本进驻消纳场所的建立,政府也要做好领导作用。

因此此条作为消纳管理章节下的第一条很有必要。

第二十条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并与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保持防护距离。

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五)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31条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由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批管理,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区域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5)其他依法不能设置固定消纳场的区域。

《广州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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