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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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条
经济合同法条
篇一:
合同法法条与解析
民法之三:
合同法
「重点法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
(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
(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重点法条」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
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再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
如甲工厂向乙商店发出的要约中载明:
“如果在15日内不作出承诺表示,也不作出拒绝表示的,视为接受要约。
”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
3以上四个条文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事先双方当事人约定,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后来双方又未订立书面合同,那么该合同能否成立?
换而言之,书面形式的法定或意定要求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吗?
这是许多考生不明白的一个问题。
应该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当事人又未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成立。
但这个原则有例外,即体现在第36、37条上。
此时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又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此说来,合同的其他形式应为合同书面形式的有效补充。
切记切记!
「不要混淆」
1对第36、37条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
(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
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
(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
(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
成立。
2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也是《合同法》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之一。
理解以上三个条文的立法精神,对把握整个《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特征至为重要。
1第12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
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是依合同情形而各个不同的。
换而言之,第12条之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如果一个合同缺少了第12条规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该合同是否成立呢?
依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补救:
(1)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
(3)依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以上三个方式还不能补救,则依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换而言之,缺少某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可依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补救,使之成立。
2一定要详细识记第62条的六项规定。
「不要混淆」
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无法律效力,只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
「重点法条」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意思分解」
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规则,系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每年必考2~3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
1要约与要约邀请(引诱)之区别是考试的热点和难点。
二者区别是: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换而言之,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还未进入订约阶段(状态)。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2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很复杂的,同时也正是司法考试的热点。
依第15条的规定,以下四个法律文件肯定为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难点在于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个别情形下符合要约规定的,方视为要约。
3判断一商业广告是否为要约,关键看其是否符合了第14条要约的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
篇二:
20XX年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
20XX年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