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肿瘤医院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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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医院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医院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医院的理事长;
(五)监督医院运行;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一十三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为事业单位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四章医院的组织机构
第一十四条医院设理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组织、执行机构及其他群团组织。
第一十五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工、青、妇等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在医院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一十六条医院设立理事会,是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对医院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和医院管理等重要事务进行决策、咨询、协调的机构,并依法制订相关章程。
医院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十七条首届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
理事产生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代表广泛和满足医院工作需要的原则。
代表政府部门的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财政厅各委派1名理事;
医院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医院服务对象群体、医学院校、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各推荐1名理事。
第一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8名。
第一十九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依法制订、修改医院理事会章程和议事规则。
(二)对医院机构改革和发展进行协调和决策。
(三)听取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执行机构反馈,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
(四)聘任单位行政负责人,审定单位人事聘用计划和解聘方案。
(五)审议和批准医院的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内部组织机构。
(八)审核、批准医院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
(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一十)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节理事
第二十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时,经举办单位批准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应在上述范围中产生予以增补。
职代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届满时,应由职代会通过连任或重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十条医院党组织领导班子可参加理事会,发挥党组织职责,并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汇报工作。
第三节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
理事会提名,举办单位任命。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至少在召开前5日发出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提供会议材料,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医院管理层
第四十三条医院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十四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管理层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院长由山西省卫生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任免,经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副院长由山西省卫生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任免。
第四十七条院长根据本章程及理事会决策全面负责医院行政管理、日常医疗业务和事务管理工作。
院长作为医院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医院,对内拥有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院长权利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管理、业务工作;
(三)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对医院职工进行考评、奖惩。
(六)代表医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医院院长应拟订工作细则,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工作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医院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院长及其他医院行政管理层人员工作职责及其分工;
(三)单位资金与资产的运用,以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四)向理事会报告制度;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副院长是院长的助手,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在院长不能履行职责时代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一条医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三级医院标准设立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协助院长对医院各项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医院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医院成立职工代表大会。
职代会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以及职责根据《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医院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条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医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九条医院的人事、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医院业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医院设立医务科,负责全院医疗医技管理和肿瘤预防工作。
第六十二条医务科制定和监督相关业务科室执行以下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疑难病理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患者转院转科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映上报制度、手术分级制度、病案工作制度、病案制度、感染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输血管理制度、病理管理制度、放射制度、超声检查制度,营养、医疗设备、器械、消毒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医务科负责组织各诊疗科室进行正常的医疗技术业务工作,协调业务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重大手术和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
第六十四条医务科制定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组织讨论,并向院长提出处理意见。
做好医疗安全宣传、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改进医疗工作和医疗作风。
第六十五条医务科应协调义诊、肿瘤宣传、预防知识的普及宣教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医务科应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肿瘤基础理论研究,积极推荐新的科研成果投入临床应用。
第六十七条医务科应建立健全驻点工作人员援建工作制度和考核考评制度,在加强对援助医院业务人员传帮带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第六十八条医院设立护理部,全面指导和管理医院护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护理部承担护理安全管理、护理质控管理、护士长管理、病房管理、特殊科室管理、护理教学科研管理及护理行政管理。
第七十条医院设立科教科和教学办公室,承担全员培训和医学院校人员的教学工作。
建立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创新新进人员轮转、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加强职业化管理能力建设。
第七十一条科教科应负责安排实习人员的来院学习工作,对其进行培训、管理及考核,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工作。
实施医疗业务干部、肿瘤防治人员的培训。
负责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培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业务技术水平和肿瘤防治人员素质。
第七十二条科教科设定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结合当前大政方针和前沿咨询,同时也要注重基础教育,保障继续教育能深入实际,发挥作用。
第七十三条培训、教育的带教老师应为高级职称人员或专业骨干担任;
住院医师、驻点工作人员、进修人员、肿瘤防治人员根据需要和计划参加培训;
第七十四条医院建立学术交流中心,承担学术交流工作,提高学术思想和学术创新,发挥思想激发、学术启迪作用。
第七十五条学术交流中心要设定切合实际的交流课题,组织院内外相关专业的研究者、学习者参加学术交流。
重点交流知识、经验、成果,共同分析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而进行的探讨、论证、研究活动。
采用座谈、讨论、演讲、展示、实验、发表成果等方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
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医院要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控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控制的在职教育制度,定期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
第七十八条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和应急抢救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抢救队。
应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七十九条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章程的修改应由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八十一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章程的修改内容涉及法人登记事项的,必须首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医院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章程;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理事会与医院管理层的构成、人员和职责;
(四)理事会会议纪要;
(五)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六)依法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医院终止,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八十五条省卫生厅同意医院终止后,理事会在省卫生厅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七条医院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厅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