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扣分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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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44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55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66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30
每次扣30分
1年
77
不规范行为
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8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99
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没有设置办公场所的
1010
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5-15
住建部每次15分,省级扣10分,市级扣7分,区级扣5分。
部、省级6个月,市、区级3个月
1111
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10
每次扣10分
1212
编制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内容,制定资格预审、评标办法有违公平原则,带有倾向性,量身定做嫌疑的
1313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交虚假情况的
1414
对相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3个月
1515
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1616
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5
每次扣5分
1717
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1818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3~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每人每次扣3分
3-2勘察单位扣分标准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0
9个月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5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20
每次每条扣5分,同一项目最高扣20分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勘察作业前没有获取地下天然气、石油管道资料,或勘察作业时没有采取措施保证地下天然气、石油管道安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每缺1人签名的扣5分,代签名的扣15分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规
范
1919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勘察成果报告加盖本单位图签、图章的
2020
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合同
2121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承接勘察业务或使用非诚信系统登记的技术人员开展勘察业务的
2222
5~15
2323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的
2424
未按照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勘察文件的
2525
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未由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的
每次每个项目扣10分
2626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3分
3-3设计单位扣分标准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0
每次扣30分
1年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5~20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设计成果报告加盖本单位图签、图章的
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每一份合同扣10分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使用非诚信系统登记的技术人员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1910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设计的
建设方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22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由本单位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的(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
2322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的
2423
设计单位拒绝参加工程结构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
252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或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
2625
设计、工程验收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盖章不全、非设计人员本人签名的
每缺1人签名扣5分,代签名扣15分
2726
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及备案,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2827
未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
2928
须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项目而未按相关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设计的
3029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施工期设计代表及其它专业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更换(包括提交图纸中各专业负责人或编制、审核人员)
3130
3-4施工图审查机构扣分标准
1
为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2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4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6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7
为
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8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
11
对超资质勘察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12
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超过审查时限的
13
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14
民用建筑工程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没有建筑节能说明专篇和计算书的
15
审查没有提交规划、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没有按规定应通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16
须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而未按相关绿色建筑标准审查的
每个项目扣15分
17
部、省级6个月、市、区级3个月
18
审查没有专业注册人员盖章签字的工程(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19
未及时将审查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上报的
20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21
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及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3-5施工单位扣分标准(含建筑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一体化)
法律法规依据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