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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安质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安质部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安质部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安质部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安质部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安质部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申报回执由安质部存档,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质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职业病基础知识,包括常见职业病种类、产生的危害,本公司职业病类型,存在部位等内容。

(4)、职业病预防措施。

(5)、常见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正确使用方法,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

(6)、接触职业病人员补贴、保健品等发放标准、规定;

(7)、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报告程序。

3、培训要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培训记录、培训成绩等文字记录。

4、培训相关资料由安质部存档。

5、公司安质部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宣传周等,每年定期宣传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意义,从思想上提高员工预防职业病的认识,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2、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3、安质部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安全部应当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6、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7、防护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记录由安全部存档。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安质部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安质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物资部根据《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定采购计划,报主管经理审批,并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物资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安质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建档保存工作。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制定检测计划;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安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部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由检测机构根据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铆焊作业、机加工作业、喷漆作业的危害因素确定。

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防护用品。

安质部负责将检测结果及时向各受检测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5、对检测结果超标的项目,受检部门应立即对作业场所进行整改,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部门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6、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要按照作业项目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如遇异常,公司各部门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安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安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7、安质部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由整理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8、安质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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