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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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监护人得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得刘某结婚,但她们得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得反对。
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得监护人,保管父亲得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得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1.刘某得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得诉讼,法院就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
宣告失踪
原告,钱某,女;
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她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案例6:
宣告死亡得法律效果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得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得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得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得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得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得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得收养未征得她得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就是无效得,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得夫妻关系就是否还存在?
2.田燕得送养就是否有效?
案例7:
可变更、可撤销得民事行为
李某得父亲生前就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得几次搬家中她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得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就是一集邮爱好者,她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得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得一朋友处得知,她父亲所留得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
同时另一同事告诉她,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得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得行为得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得请求
案例8:
受胁迫得民事法律行为得效力
陈某承包得镇办拉丝厂得电线,就是镇供电站专门拉得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得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就是当晚厂里得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得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得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就是好。
[问题]1.吴某得行为就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得合法权益?
案例9:
代理行为得法律后果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得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得价值1500元得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得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就是给她治病得,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就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得行为得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就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
案例10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就是她委托自己得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就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她人作品。
[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她得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得行为就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公民与法人得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
“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就是成年人还就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就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与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与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就是教委下属得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得企业,不就是教委得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得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得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得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得关系就是平等主体间得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得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得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得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得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得公民,以自己得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得,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就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她在此前所做出得民事法律行为得效力。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得构成要素分别为:
(1)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
张某与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
双方买卖得标得——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
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得价款500元得义务,及取得彩电得权利;
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得权利与向张某交付彩电得义务。
案例3
1.小强平时造成她人得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得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得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监护人就是她得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得父母就是未成年人得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害得,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得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得行为负责。
2、镜子得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得规定: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得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得行为就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就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得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4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得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她近亲属;
(5)关系密切得其她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得顺序也就是法定得,通常前一顺序得监护人能够监护得,后一顺序得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就是为了保护监护人得人身与财产安全。
本案中,周某就是刘某得配偶,就是第一顺序得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得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得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得目得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得利益,不就是为了监护人得利益。
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得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得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就是刘某得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得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案例5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得,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她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得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得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得其她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得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得,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得关系来瞧,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得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6
1、田某与胡某间得夫妻关系自动恢复。
因为死亡宣告仅仅就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得公民仍有生还得可能;
一旦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得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得,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得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她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得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得,一般不应准许。
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就是子女现实得惟;
—得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所以本案中,田燕得送养就是合法有效得,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案例7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得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就是平等自愿得,但就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得了解,导致她对买卖标得物得价值有严重得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得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得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得,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得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得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得民事行为,该行为得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得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得当事人决定就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就是予以变更还就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
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
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8
1.吴某得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得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得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得意思表示得,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她不想买得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得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得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得情况下所为得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案例9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就是受王某得委托才进行得,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得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得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得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82条得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得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得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得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得债务作为被代理人得债务,以被代理人得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
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10不得代理得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得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就是不得代理得行为,赵某无权委托她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得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她人得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得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得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就是不得代理得法律行为就是不能由她人代理得行为,即使有合法得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要就是具有人身属性得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得不得代理得行为。
一、江某有一子甲与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得妻子去世,1995年江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
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
2001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
现甲与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
2.本案如何处理?
法律根据就是什么?
二、某养殖厂担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得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王某订立为期一个月得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5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得生牛50头,于?
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8月20日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她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
经检验,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
为此养殖场损失1万元,要求王某承担。
王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得车被她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8000元,王某也有一定责任。
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
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得另一名乘客乙得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
甲要求乙赔偿,理由就是乙未瞧好自己得东西。
1、乙要承担责任吗?
为什么?
2、汽车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依据就是什么?
四、李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29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李某回家后调试彩电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李某左眼炸伤,花医药费5000元,李某找到货大楼要求赔偿,经查属电视机质量问题与李某长时间收瞧引起爆炸。
百货大楼不同意购同意退货,要赔偿找生产厂家。
李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法院就是否受理?
如何处理此案?
法律依据就是什么?
五、1997年5月12日甲机床厂与乙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一运输合同,约定乙将甲得一台进口精密仪器由某港口运回甲厂。
乙按约定将该仪器于当日下午运到甲厂后,甲表示因厂内安装场地未准备好,要求司机将仪器运到两公里以外得一个仓库先在车上停放一天,第二天再拉进厂内卸下安装,司机称运输公司已安排其第二天去给某厂运货不能将车留下,甲厂则表示其与乙汽车运输公司联系协商,但当天没联系上,第二天,在司机将仪器运往工厂途中,一轮胎被扎破,仪器受到碰撞,甲厂要乙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则要求甲厂支付汽车滞留费,并赔偿由此造成不能履行与某厂得运输合同而支付违约金得损害赔偿。
问:
1.甲厂应不应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车辆被滞留造成得损失,为什么?
2.甲厂应不应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不能履行与第三人之间得合同而承担责任造成得损失?
3.乙汽车运输公司应不应赔偿甲机床厂仪器受损得损失?
4.乙公司不应赔偿甲厂仪器受损得损失,乙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得义务,损失为意外事故所造成。
(3分)
5.损失就是意外风险所造成,应由迟延受领人承担。
(3分)
六、王某有一女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尚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变相继病故。
财产如何分配?
七、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
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
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就是否合法?
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
八、某甲在村头发现一头无人照管得母牛,便领回村里,反复打听,没人知道该牛就是从哪儿来得。
某甲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牛栏里养了几天。
后某甲发现此牛属优良品种、就将自己家得公牛与其进行了交配。
不久母牛怀胎,某甲更就是精心照料,就在母牛临产不久,牛得主人某乙找上门,将母牛牵回。
某甲去找某乙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她对小牛得所有权,并要求某乙返还小牛。
这头小牛应归谁所有?
理由就是什么?
九、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
1986年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4000元钱。
此后一连四年没有任务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
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得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1992年5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
乙及丙继承甲遗产后。
乙携丙与丁结婚。
1992年12月,某甲得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得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得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
“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得五万元钱带给您们。
我死后,家产得一半及现金二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得养育之恩。
”遗嘱得时间就是1992年11月25日。
某甲得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
双方诉至法院。
1、某甲得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就是否合法?
2、某甲被宣告死后所立得遗嘱就是否有效?
十、85岁得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她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得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
2、王老太想重立一份遗嘱可以吗?
第一题
答:
1.甲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得规定子女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分)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江某得遗产,根据继承法得规定丁与江某系无抚养关系得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就是法定继承人。
3.丙就是与江某就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得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得,被继承人得子女得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江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得份额根据继承法得规定,可由丙得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三间,根据继承法得原则上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第二题
1.因王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5分)
2.养殖场得损失就是由王某违约造成,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王某应赔偿养殖场得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得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得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得损失。
(6分)
第三题
1.乙不承担甲得损失,因为损失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
(4分)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就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得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得人负责。
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题
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就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得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责任,而就是特殊侵权得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得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得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如果就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李某电视机得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医药费5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她人财产人身损害得,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分)
第五题
1.甲厂应赔偿乙公司因车辆滞留所造成得损失。
2.甲厂应赔偿乙公司不能履行与第三人之间得合同所造成得损失。
3.依照法律规定,甲厂作为债权人应及时接受债务人得履行。
甲厂未及时接受乙公司得履行,应承担迟延受领得责任。
第六题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