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复习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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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剩余货款以股票结算,会为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提供机会。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
1、对关税的影响
(1)对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无关紧要。
(2)对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减少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设置出口关税的目的和作用,对该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会使出口商将其多收入的那部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可增加关税和其他间接税收入;
但进口成本增加,也可能减少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使进口商申请到比购买进口货物实际需要更多的外汇。
这样就可将其多余的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3、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使进口商获得下一时期内更多的进口额度,因为分配进口额度一般是根据基础进口量分配的。
4、对国家物价管理的影响
可能会破坏国家对某种产品价格的管理
5、对补贴或倾销的影响
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对接受出口补贴的货物或倾销货物的低价产生“抬高”作用,隐瞒货物实际价格,从而逃避海关监管,逃漏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
高估出口货物的价格
一方面会增加出口关税收入,同时也可能造成骗取出口退税。
可能是把以前逃漏的外汇或更多的外汇入国内。
热钱流入。
国外进口商多付货款,则可能得到出口商国内的公司的股票作为补偿,能起到方便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的作用。
4、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使出口商得到更多的下一期出口的配额,使出口商得到更多的奖金。
海关估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1)对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海关的权力义务的规范;
(2)估价准则、估价方法、海关对申报价格的审定等具体业务操作规程;
(3)为保证估价工作顺利进行的各种管理措施。
核心问题:
价格定义;
核心内容:
估价方法及操作
影响价格因素
1、商品本身的价值
2、市场因素:
供求关系
3、货币因素
4、政策因素
5、商业因素:
时间、地点、数量、商业水平、支付方式等
国际市场价格指某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一定时期内形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成交价格。
1、集散地价格
2、主要出口国价格
3、主要进口国价格
海关估价的特点
一、应公平统一客观
二、复杂
(1)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2)价格构成复杂
价格构成项目国际市场价格
三、海关关员本身限制
四、不断发展和完善
↓↓↓
估价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平、统一的原则
(2)以国际贸易实际为基础的原则
统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必要性
1、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2、关税减让谈判成果顺利实施的需要
3、解决海关估价争议的需要
4、正确估价的需要
(二)可能性
1、不少欧美国家,已存在实行多年的海关估价方法和程序,为建立统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奠定了基础。
2、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统一仅指这一制度及实施的统一性。
不统一估定商品的价格、统一税率,从根本上避免了利益冲突。
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评价
GATT第七条在历史上第一次就海关估价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对海关估价制订了各缔约方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即实际价格原则。
不足之处:
1、尽管该条确立以“实际价格”作为海关征税的主要依据,但对“实际价格”的定义过于抽象,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2、当实际价格难以确定时,该条未能进一步规定可替代的价格标准和依据。
只要求“最接近实际价格的价格为依据”故很难操作。
3、第七条的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保障程序,且未设立相应专门管理监督机构监督各项规定实施。
结论:
第七条过于笼统和抽象,GATT试图在缔约方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估价制度的目标远远未能达到。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估价原则
1、核心:
正常价格(抽象价格概念)
2、可操作估价制度,第一个具体的海关估价制度
3、不是统一的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美、加未参加
“正常价格”的基本要素
正常价格:
进口货物纳税时,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都可能达成的销售价格。
正常价格是建立在正常销售基础上的。
(海关学院小辰设计,必属精品)
基本要素
价格:
进口、正常价格
时间:
容许时限
地点:
CIF
数量:
实际数量
商业水平:
实际商业水平
一、价格
1、正常价格应符合的三项先决条件
(1)价格是唯一考虑的因素(soleconsideration)。
(2)价格不受买卖双方之间特殊关系影响
(3)收益不能返回给卖方
即使满足以上3个条件,进行价格比较,仍不符合正常价格要求。
可构成怀疑的理由但不能构成拒绝的理由。
2、价格比较
1)低于同一销售商出售相同货物价格;
2)大大低于同一国家其他销售商出售相同货物价格;
3)大大低于同一销售商出售类似货物价格;
4)大大低于同一国家其他销售商出售类似货物价格;
5)大大低于其他国家销售商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
3、必要调整:
最大限度的接受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Thepriceactuallypaidorpayable)
观点:
前提:
1、销售是否真实销售
2、是够符合正常竞争价格条件
3、申报是否真实
应注意:
实付或应付价格可作为完税价格基础,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完税价格,海关还要根据规定对其进行适当调整。
原因:
(1)、不是任何一个进口商为购得进口货物而实付或应付的价格都能被接受。
只有设置在进口国境内的进口商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的基础。
(2)、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不是绝对的等于“正常价格”。
如,FOB价格。
价格折扣
海关衡量价格折扣是否可被接受的标准
1)必须符合正常价格和公开市场原则
2)进口时即能确定价格折扣
3)被估货物有关的价格折扣
4)符合贸易惯例的价格折扣
二、时间
“正常价格”的法定时间:
①申请货物进口的报关时间;
②进口关税的缴纳时间;
③货物放行时间。
容许时限(timetolerance)
《估价公约》对时间要素作了进一步规定,允许合同签订实际时间与缴纳进口关税时间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合理时间差距,即“容许时限”(timetolerance),
这个时限一般为12个月,可延长至24个月或更长
三、地点
《估价公约》第一条规定,“正常价格”的销售是一项把交货地确定在进口国进口口岸的销售。
凡是发生在进口口岸以前一切成本和费用,都应包括在“正常价格”内。
进口国海关在确定“正常价格”时,应具体判断哪些成本、费用应加入完税价格,既要防止遗漏,又不能重复计算。
综上可看出,《估价公约》所确立的地点概念与到岸价格一致,因此《估价公约》是以CIF作为估价基础。
四、数量
完税价格应以实际进口数量水平的价格为基础。
五、商业水平
如一项进口销售符合公开市场条件,完税价格就应按这一销售所处的商业水平所达成的价格估定。
正常价格是建立在抽象销售的基础上的。
正常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与进口货物有关的销售
2、在公开市场上达成的销售
3、在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销售
4、在货物进口时产生的销售
5、在进口国进口港(地)向买方交货的销售
WTO估价协议历史背景
1、东京回合中,估价问题被重新提起
2、GATT第7条原则性较强,操作性较差
3、BDV总体上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4、美、加的估价协议也不能作为国际统一估价协议的蓝本。
WTO估价协定的理解
1、性质:
是一份以促进贸易发展为指导思想,它强调海关估价应符合贸易惯例,从而使完税价格变得可以预见,避免海关估价虚构武断,这些思想可以从估价协议的价格定义和估价方法中实现。
2、宗旨:
建立一个更加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价格定义:
成交价格(具体价格概念)
实施成交价格的后果
1)中性:
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决定的一个价格,海关以这种价格作为海关完税价格的基础,可以避免武断、虚构、随意高估的价格。
2)可预测性:
贸易商可以准确地预测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创造了一个可遇见的国际贸易环境。
3)挑战:
传统的海关估价理念受到挑战,海关在海关估价方面的传统地位也将发生变化
成交价格定义
1、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2、有关货物
3、销售至进口国
(一)实付或应付价格
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
由买方支付
为进口货物
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
向卖方或为卖方利益向第三方
总额
1、关于价格变动问题
实付或应付价格的关键在于必须是买卖双方议定的价格,但同时强调价格的实际支付。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原先议定的价格发生了变化。
价格变动可能是由于合同本身条款所引起,也可能是由于买卖双方意向引起。
上述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动不能成为拒绝成交价格成立的理由。
2、关于支付问题:
货币、实物;
直接支付、间接支付
间接支付可能的原因:
A、由于卖方欠买方债务,因此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已经扣减掉上述债务
B、买方向第三方清偿卖方欠第三方的债务
注:
买方为自己利益进行的活动而支付的费用不属于间接支付
如:
市场调研和营销的费用广告的费用参展的费用检测的费用开立信用证的费用
3、关于价格折扣
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可能会扣除一些折扣,如付现折扣、数量折扣、贸易折扣。
如在进口时即能确定的折扣,海关予以承认。
估价之后议定的折扣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除了
1、价格提高属于应税性质
2、数量质量低于或高于有关合同的价格
3、价格的降低或提高以之前议定的公式或条约为依据。
(二)关于“有关货物”
“有关”:
进口之时被估状态
“货物”:
商业上的有形物品
(1)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若调换或重新发运,则原合同价格作为替换货物的价格。
若买方接受货物,且双方重新议定价格,则以调整后的价格为基础。
若未有新议定价格,则由海关另行估价。
(2)约束定价法
1、分批、分散进口的货物
以有关实际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2、一揽子交易
承认其总价,但需合理分摊。
(在合理分摊中,进口人应负举证责任)
3、易货、对等交易
若能确定其具体价格,则按成交价格方法估价。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海关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按有关规定调整”,调整因素包括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三)销售
成交价格必须是一项销售价格,即必须建立在买卖基础之上。
销售成立的条件
1、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例如寄售货物、租赁货物。
2、用货币对价。
例如免费交付的货物。
3、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
母公司和子公司,独立法人;
总公司和分公司,非独立
不符合销售条件的货物
免费交付的货物、寄售、代销货物、不能成为独立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进口的货物、租借或租赁合同项下进口的货物、为销毁而进口的货物
(四)输入进口国
1、从进口国外输入
我国:
实际运入
欧盟:
连续不断地销售
2、输入进口国
出区说
多数国家和美国:
入区说
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须满足的一般条件
1、由买方负担
2、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3、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依据
4、与被估货物有关,构成销售的一项要件
调整项目
1、佣金与经纪费(commissionsandbrokerage)
买方支付的、未计入货价的卖方佣金-销售佣金
2、容器成本和包装成本(costofcontainersandcostofpacking)
作为完税价格一部分的容器成本,该容器必须与有关货物为一个整体。
包装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和劳务两个方面的成本。
3、协助(Assits)
“协助”是指当买方从卖方处进口货物时,为了协助卖方的生产,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协助的条件
1、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提供
2、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
3、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出口销售有关
4、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5、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协助的种类
1、原材料、零部件
2、工具、冲模、模具
3、消耗性物料。
4、智力协助(进口国以外)
协助价值的确定
1、买方外购的:
购买价
2、买方自行生产、从关联方获得:
成本价
3、在提供前已使用过:
应进行折旧
4、买方租赁的:
租赁成本
5、运输成本
注意:
A、公共范围内获得的只计入取得的成本,图书馆查阅的-复印
B、研究-基础性,开发-应用性
协助价值的分摊
分摊的难易程度相差很大;
不需分摊的三种情况:
—协助的价值很小
—需要花费很大努力才能分摊的;
—所有产品将在大致同一时间内进口。
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方法
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
方法:
a价值可一次性分摊到第一批进口货物中;
b价值可根据第一次交货时所产出的产品数量按比例分摊;
c价值可按比例分摊到整个生产过程中去。
4、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andlicencefees)
(1)含义—财产权利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款项。
非权利所有人在使用该权利前,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或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将被视为侵权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上述权利费用与进口货物密切相关,则计入;
反之,则不计入。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三项条件—一个整体
1、与进口货物有关
2、进口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种类:
1、商标权
2、专利权
3、诀窍
4、版权
商标权
1、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1)进口货物是否为直接附有商标的;
2)进口货物是否为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转售的;
3)进口货物是否为进口后轻度加工附上商标即可以转售的;
2、是否构成卖方出口销售的条件。
1)商标为进口商所有:
2)为第三方所有:
3)为制造商(出口商)所有:
3、商标费没有包含在申报价格中
专利权
专利(patents)是政府授予创造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专有权利。
取得专利的创造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创造发明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有关产品的专有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产品。
在专利保护期限终结后,该创造发明属于公共拥有。
1、进口货物是依据制造商拥有或许可的专利
2、进口货物是依据第三方拥有的专利生产的
3、进口货物依据进口商拥有的专利生产的
诀窍
诀窍(knack)可以是与技术、营销或管理等方面有关的一种保密的技术、经验或积累。
它与专利之间有着根本区别,诀窍不受法律保护。
一般说来,进口货物与诀窍之间是可相区分的,因而货价和诀窍费是相互独立的,诀窍费不能构成有关价格的一部分。
版权和复制权
版权和复制权(copyrights)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艺术作品或其他创造性的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或公开演出享有的独占权,作品包括文学、音乐、戏曲、曲艺、舞蹈、美术、摄影、影视、图形、设计图纸和计算机软件等。
附件一对第8条第1款(c)项的说明中规定:
“在进口国内复制进口货物的权利所需的费用不得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经销权
进口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归于卖方的收益——计算
适用条件:
归于卖方的收益必须与被估货物有关
归于卖方的收益必须能合理确定
注意点:
——收益是用来支付进口货物而不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计算时应依据客观量化的标准。
选择性调整项目FOBorCIF
1、进口货物的运输费用
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
3、与进口相关的装货费、卸货费和处理费;
说明:
卸货费仅指进口货物运抵进口国之前,因更换运输工具所引起的卸货费用。
旧金山香港—>
(转运)—>
上海
调整项目(加项)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协助的价值
特许权使用费
转售收益
选择性调整项目
调整项目(减项)
1、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
2、进口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国内税(海关学院小辰设计,必属精品)
成交价格的适用条件
(一)关于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货物的限制
有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1、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免费赠送
2、进口货物只能转售给和卖方有特殊关系方
3、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之后,卖方必须全部回购
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1、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限制
2、对进口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3、其他对进口货物交易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二)出口销售或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协助及推销活动并不影响成交价格的成立.
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
1、搭配销售
2、相互销售
3、依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形式支付确定的价格
(三)卖方从货物转售中获取的收益能合理确定
(四)买卖双方的特殊联系不影响价格
(1)特殊关系范围
1、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2、法律承认的经营合伙人
3、是雇主和雇员关系
4、一方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控制5%或以上的公开发行和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5、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
6、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控于第三方
7、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8、双方属于同一家族成员
9、独家代理人
(2)注意事项
联系具有排他性:
不在联系范围内,则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
(3)有联系的买卖双方完税价格的确定
联系本身只引起进口国海关的充分注意,引起进口国海关对联系的调查,以确定联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联系本身并不能成为否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理由。
广义的检验标准:
审查销售环境
1、是否符合该行业的定价惯例
2、是否符合卖方向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的销售价格
3、利润是否保证收回利润在内的所有成本
狭义的检验标准:
价格比较
A、检验价格:
曾为海关接受的价格
输往相同进口国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售予无特殊关系买方的成交价格
按倒扣法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计算法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B、检验价格需满足四个要求
有关货物必须是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
用于比较的交易必须发生于同时或大约同时
检验价格必须是海关以前接受过的价格
被估货物的价格必须是非常接近于检验价格
价格比较应考虑各种差别并作必要调整。
范例。
使用检验价格应注意的问题
1、原价格非常接近检验价格,则接受
2、检验价格不能替代成交价格
3、价格比较中两项交易的卖方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
4、海关不得扣押情有利于进口商的情报资料
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共同要求
1、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
2、必须同一国家生产、应为同一生产商生产
3、同时或大约同时
4、相同商业水平和大致相同数量
5、当存在2个或更多价格时,选择最低价格
倒扣价格法
倒扣价格的基础:
转售价格
转售价格:
最大销售总量上的单位价格
倒扣价格法:
不限于同一国家的货物,其他国家也可。
转售价格的条件
1、按照进口时的状态转售
2、同时或大约同时
3、是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后在进口国的销售
4、是第一环节的销售
5、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6、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WTO估价协议“倒扣法”的扣除项目
1、进口后按原状销售:
1)佣金或利润及一般费用;
2)国内的运保费及有关费用;
3)国内税收进口关税;
4)按FOB的扣除海外运保费。
2、按进一步加工后销售的:
还要扣除加工的增值部分。
计算价格法的构成
1、生产成本或价值
2、利润及一般费用
3、运输成本、保险及相关费用
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
1、进口国内市场的售价
2、出国国内市场的售价
3、出口至其他国家的售价
4、2种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5、不依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生产成本价格
6、海关最低限价
7、武断虚构价格
海关可经纳税义务人申请,不进行价格磋商而另行估价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废品等;
4、进口货物属于审价办法第27、28、29条所列情形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磋商。
如何理解价格质疑程序
当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有疑问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和有关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我国估价制度的特点:
开放性、科学性、公开性
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体系
1、第一层次:
海关法-原则
2、第二层次:
关税条例-框架
3、第三层次:
审价办法-实体
海关权力
海关义务
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