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范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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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共享机制,卫生、计生、公安三部门联合办案,只要发现线索,就要一查到底。

三是依法依规严厉惩处“两非”行为。

对涉案的医疗保健机构、行医人员,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的责任;

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

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组织、介绍、包庇“两非”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的孕妇,无故私自流引产的,视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属二孩的,终生不再安排生育。

无故脱离孕期随访服务,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的,视为已生育,不再安排生育。

四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重点报道对典型案例的调查和惩治情况,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二)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

一是建立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卫生、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在管委会领导下,更加紧密配合,建立长效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调度工作推进情况,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孕情跟踪服务机制。

全面加强《生育证》的审批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工作,认真落实“月访季查”制度,严格终止妊娠审批程序,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将禁止“两非”纳入村级自治职责,确保孕情跟踪服务率**%。

三是建立健全医疗监管机制。

加强对有关医务人员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全面实行工作责任制和承诺制;

严肃查处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放取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吻合术等违法行为;

建立严格的B超机准入和使用制度,对B超机和从业人员实行有效监管,严格查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中证件不查验、资料不留存、信息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使用B超不执行“双执机、双签字”等制度的不落实行为;

规范医疗机构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审批程序,严格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和查验计生证明制度;

严格实行医疗机构接生实名登记制度。

四是建立健全终止妊娠类药物监管机制。

规范药物流通、经营、保管和使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违法经销、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是建立健全非婚生育、非法抱养、户口登记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机制。

加强户口登记、收养手续的管理,有效治理非婚生育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抱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

(三)开展系列宣传引导,营造浓厚典论氛围。

一是强化宣传倡导。

组织主要新闻宣传媒体和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宣传“两非”行为的危害和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大意义,宣传《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制定修订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定期开展医疗保健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起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法律观念。

在医疗保健机构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药房、妇科、产房等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是强化利益引导。

要结合实际,在城乡养老、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村级集体经济内部分配等方面出台一些有利于消除性别歧视、鼓励少生优生的社会经济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普惠政策的衔接。

加大帮扶奖励力度,在“奖、优、免、扶、补、保”等方面体现对计生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优先优惠。

三、部门职责

(一)纪检监察部门

1、牵头负责本次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

2、对涉及“两非”问题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从严从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负责“两非”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打击“两非”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制止和打击不力的单位、部门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问责。

(二)宣传部门

1、负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

2、安排制作专题在市电视台高新区专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高压态势。

(三)卫生部门

1、负责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并负责向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2、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关爱女孩”活动;

研究性别比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3、负责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非法放取宫内节育器、输精(卵)管吻合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4、负责规范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依法执业行为,强化日常监管。

(1)严格落实流引产审验计划生育证明制度。

凡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要求终止妊娠的,卫生部门要严格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核对其真实身份,必须查验、留存受术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证的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准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必须在索取相应的证明并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流引产手术。

若院长外出的能够暂时授权分管院长签字。

未取得相应证明和签字者,一律不准擅自给予实施流引产手术。

因病急症流引产的,要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并签字,同时通报区人口计生局(乡镇医院通知所在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及时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要及时调查核实。

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手术,应查验、留存乡级计生办出具经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盖章的《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介绍信》。

卫生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共享,人口计生部门及时为卫生部门提供生育计划信息,卫生部门要把关识别身份,发现有生育计划的流引产,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否则,一经查实,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落实接生验看《服务手册》、《生育证》和实名接生登记制度。

凡到医疗卫生单位要求接生的,必须索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无证的,要索取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落实实名登记,并于入院后及时通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接生登记要做到有证、无证分开登记,有证的要记录《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编号。

各医疗单位要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如实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时间或填写假双胞胎。

非本医疗单位接生的,严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因新生儿父母用假名、假住址进行分娩登记的,不得自行随意更改,经查实需要更改的,必须持区人口计生部门调查落实证明方可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有专人管理,逐级把关,并实行接生者、签发者、院长或分管院长三人亲笔签字制度,确保新生儿出生信息的真实性。

(3)要加强对本系统内B超机的管理,健全和完善B超机购置使用和登记备案制度,并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相互备案。

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B超机,要在《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超声诊断科目的前提下,报经区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审批备案,个体诊所不得配备B超机。

卫生部门要与医疗保健机构、B超室、B超执机人员层层签订B超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检查,并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

B超室内悬挂工作制度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在B超室内外醒目位置要设置“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实行B超执机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双人执机检查和两人签字制度。

(4)终止妊娠药品定点使用单位要完善购进、使用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使用记录,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无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5)区人民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严禁实施计划生育避孕绝育手术,仅限在施行剖宫产术的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术。

5、加强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四)人口计生部门

1、规范孕情随访服务。

加强对所有持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和年满30周岁至40周岁未领“两证”(《生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妇女的宣传培训;

村级要明确包保责任人,逐一签订《孕情跟踪服务包保责任书》,每月上门随访一次,乡级每月进行一次孕情监测;

持《生育证》育龄妇女在怀孕后的*天以内、*天-*内、*天-*天内分三次到区服务中心进行一次孕情跟踪检查。

2、严格执行终止妊娠审批程序和鉴定检测制度,对怀孕12周以内终止妊娠的要说明原因;

对12周以外终止妊娠的全部实行鉴定检测,未按规定审批或鉴定私自终止妊娠的,一律撤销二孩生育计划,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规范区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购置使用B超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和依据资质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行为,严格落实孕情跟踪服务两名B超执机人员同执机、同检查、双签字制度。

4、查处计划生育系统内部的各种违法执业行为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查处育龄妇女漏查替查和私自终止妊娠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负责全区终止妊娠药品市场的监督。

2、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药品、保健品店、诊所和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及个人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六)民政部门

1、为符合条件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青年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为符合条件收养子女的家庭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同时做好公安机关调查出的非法收养婴儿安置工作,解决非婚生育问题和非法收抱养问题。

(七)公安部门

1、负责对提供的“两非”线索的侦察侦破,严厉打击拐卖儿童、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对非法收养的孩子加大调查力度,力争发现一起,打击处理一起。

3、负责维护集中行动执法检查的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4、户口登记,实行持证落户。

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数据资料。

(八)财政部门

1、落实有利于农村独女、双女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

2、保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所需工作经费。

(九)妇联

1、对妇女开展社会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儿女都是传后人等新型生育观念教育。

2、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专项行动,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步骤

全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10月)。

区成立领导机构,出台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层层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广泛动员、形成合力,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口学校的阵地作用,经过举办育龄妇女培训班、出动宣传车、刷新标语、印发有奖举报信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人口计生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治理阶段(11月-9月)。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认真自查,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医疗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集中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惩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期间要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要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实现性别比治理经常化、制度化。

3、督查评估阶段(10月)。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要迅速进行整改。

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党工委、管委会将列入督查事项,并及时通报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内容。

五、工作要求

按照“治理靠区、责在管委、部门配合、区域联动”的工作要求,狠抓源头治理,严打“两非”行为,建立起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发展。

抓好这项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辖区内打击“两非”工作,配合区有关部门搞好属地医疗机构、个体诊所、B超机使用、流引产药物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要围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责任到人,层层签订承诺书和保证书,确保责任明确,任务到人,落实到位。

(二)部门配合,区域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坚决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同时,要按照一级抓一级的要求,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督促,把好各自关口,做到上下一心,共同治理。

要加强与周围县区的沟通协作,支持配合跨县区打击“两非”案件,形成横向一致、纵向一心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重点,严肃执法。

对人为瞒报孕情、私自终止妊娠、违规接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

调查小组要敢于负责、勇于问责,认真做好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对在工作中被动应付、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的调查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将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加强督导考核,严厉追责。

区把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列为全年重点督查事项,定期进行督查。

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孕情跟踪服务制度落实不到位,查处“两非”案件少的镇(街道)要重点督查,实行领导约谈制度。

区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半年考核制度,确保各镇(街道)每年要查实一例以上“两非”案件,区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对相关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查处案件不力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对有案不查,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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