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 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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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合同法

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合同法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要紧是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按照交易适应,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同意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

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二、订立合同的一样程序

㈠要约

1《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2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谨”。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⑵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按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谨。

⑶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两种情形除外:

一是公布悬赏广告;二是商业广告具备了要约的条件。

⑷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确信,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不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预备时期,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因此,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按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商业广告。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4•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能够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能够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任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任,已为预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7.《合同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⑴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⑵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⑶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⑷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㈡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同意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1•承诺的构成要件:

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⑵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换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⑷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按照交易适应或者要约表明能够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成效: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承诺的成效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3.承诺拖延。

承诺拖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刻,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

按照《合同法》第28条规定: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

“承诺能够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如果承诺通知差不多到达要约人,合同差不多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例题:

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则该合同成立的时刻应为: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样不能认为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刻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题: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情形是()

A.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B.变更合同价款的.

C.变更争议解决方法的.D.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要紧条款达成合意。

承诺生效的时刻是合同的成立时刻。

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有意或者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因而给对方造成信任利益的缺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当事人负有专门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协助、照管、爱护、忠实、通知、保密等义务,以幸免给对方造成缺失。

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任利益缺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

甲向乙借钞票10万元盖房,乙不情愿,碍于面子假装承诺。

为了表明自己专门够哥们,乙对甲讲:

“十五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钞票没咨询题你抓紧时刻动工,不要耽搁。

”甲信以为真,赶忙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

十五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钞票,乙留下信件曰:

“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三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钞票可借,请海涵!

”甲四处借钞票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

此例中:

①自然人甲、乙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乙交付金钞票后借款合同成立,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尚未成立。

②乙因过错违反了诚实义务,不讲实话,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③甲善意相信借款合同将会成立,并因此信任造成了“合理的”信任利益的缺失(盖房遥遥无期,开挖地基、购买原材料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

④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甲的信任利益缺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形状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⑵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形;⑶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给对方造成缺失;

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给对方造成缺失的;

⑸有其他违抗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为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合理的信任利益缺失。

赔偿的结果,是使对方的财产状况复原到缔约之前的状态。

例如:

甲公司与乙公司磋商订立批量购买“拍拍拍相机”的合同,甲公司表示须经详细磋商后再慎重考虑是否订立合同,乙公司则估量合同的签订十拿九稳,因此大量购进原材料,大批招工。

结果双方不欢而散,合同没有订立。

此例中:

乙公司因其行为遭受的缺失属于“不合理的”信任利益缺失,甲公司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点:

⑴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⑵重复使用;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点,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同意,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舍弃协商的权益,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讲明。

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样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讲明义务”。

4•格式条款的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益的,该条款无效。

5.格式条款的讲明

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明白得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明白得予以讲明。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讲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讲明。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违约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又有履行可能的,违约方仍旧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两个原则

⑴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的、

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刻和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

⑵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适应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例题:

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的某一建筑工地运到一批建筑用砖。

8月15日,甲公司把砖运送到乙公司的建筑工地。

现在乙公司有权。

A.拒绝接收物资.B.不接收物资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物资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物资并要求对方支

付增加的费用.

E.不接收物资并宣布合同解除

3.经济合理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坚决或丧失,连续履行合同关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应承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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