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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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招标文件.doc

2019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增殖放流鱼苗)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YK20190202011(G公)

招标单位:

南通洋口环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文件备案表…………………………………………….2

第二章招标公告…………………………………………………….3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9

第四章评标办法……………………………………………………19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22

第六章投标文件相关函件及表格文本…………………………24

第一章招标文件备案表

编制人(签字):

日期:

2019年2月2日

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标代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2019年2月2日

(备案章)

第二章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江苏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 南通洋口环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小洋口综合下海通道与作业场地工程”等6个项目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对2019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增殖放流鱼苗)进行公开招标,诚邀合格的投标单位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名称:

2019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增殖放流鱼苗)

二、项目编号:

/

三、项目需求说明

  1、招标内容:

  本项目共有3个包组。

包组

招标内容

单位

数量

种苗规格

放流时间

放流地点

最高限价(单价:

元/尾)

采购预算

(万元)

1

大黄鱼

万尾

≥700

全长5cm以上

2019年5-7月

如东沿海

0.5元/尾

350

2

大黄鱼标志鱼

万尾

≥10

全长5cm以上

2019年5-7月

如东沿海

2元/尾

20

3

半滑舌鳎

万尾

≥100

全长5cm以上

2019年5-7月

如东沿海

2元/尾

200

备注:

(1)预算金额已包括货物和服务价格、人工费、运输费、放流费以及在实施过程中为完成项目内容所需要的公证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全部内容,招标单位不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签定合同日期:

自采购交易中心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时签约。

(3)交货期(服务时间):

本项目在2019年5月至7月内完成一次性放流。

(4)交货(服务)地点:

(具体地点放流实施前约定) 

2、放流工作具体实施

在增殖苗种培育阶段,对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鉴定等方面严格把关。

实施放流前,应对增殖放流苗种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增殖放流苗种质量。

增殖放流过程中,监督人员和验收技术人员做好增殖放流苗种规格测量、计数、出厂和放流现场验收等工作,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放流,具体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操作技术规程》实施。

3、苗种验收程序 

验收将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邀请纪检、监督小组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中标人应在实施放流前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送交招标单位,合格证明材料需具有水生生物病害检疫资质的机构出具,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苗种不得放流。

苗种验收由采购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原则上验收在放流地点进行,如果在塘口验收,供货方必须保证苗种运抵放流地点的成活率大于95%。

(1)供苗数量验收【以下A、B两种方法均可】

A:

打包袋运输:

随机抽取三袋进行验收⑴若三袋均在标称值以上,则以标称值计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总量;⑵若三袋均在标称值以下,则以最小数值为计算依据计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总量;⑶若三袋介于标称值上、下之间,则以三袋平均值计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总量。

塘口验收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要求整数装袋)

B:

活水船运输:

随机抽取一个船舱,过磅称重。

抽取50-100尾称重,计算出单位千克尾数。

苗种总数量=单位千克位数*抽样船舱苗种重量*总舱位数

(2)苗种规格验收

验收小组对苗种随机抽样50-100尾,用尺度量(并拍照留存)。

若品种达不到标称值80%,则价格减20%,达不到70%,价格减30%,以此类推。

低于标称值50%,则不予接受。

(3)苗种成活率验收

随机抽取一袋。

成活率不得低于95%,否则不予接受。

招标单位、购苗单位必须在验收文书上签字确认。

4、苗种供货程序

苗种运输方式由招标单位根据品种、规格和放流时间对供苗单位提出要求,并在采购合同中加以明确。

放流苗种在放流现场应由2人以上负责抽样测量,测算放流总数和规格并按规定进行记录验收,抽样验收接受监督小组现场监督。

验收单需由记录人、苗种供应单位、检测人、监督人签字方可生效。

(1)供苗单位必须在招标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将苗种运至相关放流地点,在验收完毕签字确认后开始放流。

(2)苗种起水、运输、验收、放流过程接受招标单位以及纪检、监督小组等部门全程跟踪监督。

(3)供苗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批次的放流任务,其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四、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申请人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育苗生产设施齐全、亲本来源正规、技术力量雄厚、拥有地市级以上水产良种(繁育)场(基地)资质,且必须在江苏省内自行育苗生产,有完整的引种、保种、生产、投入品、销售、质量、管理等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具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具有市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良种繁育场或培育基地资质,且在有效期内,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增殖放流苗种应当是原种或子一代苗种,禁止放流外来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且必须经市级以上水产检验检疫单位检测合格的健康品种。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报名须知及要求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取消报名环节,招标采购文件等请在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网--“镇区交易”--“招标公告”内该项目的招标公告的附件中下载。

请投标人认真对照资格要求,完全符合资格要求的并有诚意参加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工本费:

500元/套。

开标时由招标代理单位收取,无论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

六、投标保证金及交纳帐户信息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肆万元整(¥100000.00元),必须从基本帐户在开标前汇至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交易中心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保证金专户帐户信息:

收款单位:

如东县财政局

开户行:

如东农村商业银行

帐 号:

3206230101211000000806

注: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银行汇票。

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之前必须按要求交纳,方有资格投标;【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保证金原件应随同单独提交】。

七、本项目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定;由意向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投标资格。

八、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9年3月1日上午9:

00-9:

30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3号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133室。

2、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

2019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

(2)开标地点: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3号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133室。

3、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投标保证金原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十、中标通知书领取: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个日历天内,中标人自行至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3号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联系方式

(1)招标单位:

南通洋口环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

辛伟峰

电话:

18362170028

(2)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许静

电话:

15162818355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南通洋口环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的2019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增殖放流鱼苗)(以下简称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二)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三)合格的投标人

1、合格的投标人须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2、合格的投标人须是有能力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设备和相关服务,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具备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规定的条件,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4、合格的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五)法律适用

本次招标及由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六)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投标人一旦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七)特别说明:

▲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企业正式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同级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否则相关投标人均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八)质疑和投诉

1、本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在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对质疑回复不满意的,向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投诉。

任何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等,都不予答复。

质疑: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疑义,在开标前若质疑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不得超出质疑期,若超出质疑期对招标文件提出疑义,招标采购单位、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在评标结束(中标结果公示后)质疑范围为除招标文件以外的招标活动,若在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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