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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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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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长期无人居住、无人监管或无合法继承人的空房、杂屋,废弃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生产性用房等闲置房;

零星分布、简易建设的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及分散居住且本人自愿拆除的零散房;

闲置宅基地;

农户房前屋后废闲地;

一户多宅的宅基地;

超面积宅基地;

通过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村集体建设用房等。

(二)用途。

按照规划用于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人才公寓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二、支持盘活利用的主体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

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

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不动产权房屋由该组织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盘活利用,县政府提取一定比例增值收益调节金,剩余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追加量化成员股权。

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通过自愿有偿退出的方式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规划的方式转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

盘活的闲置宅基地可以建设乡村人才公寓,用于为下乡人才或入驻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鼓励各乡镇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鼓励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开展村村挂钩、村镇挂钩,东湾镇要积极主动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鼓励各乡镇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教育部门要将失去教育功能的闲置校舍以“零租金”形式统一移交乡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经营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经营。

各乡镇可依法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或合作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

各乡镇和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利用各类项目,金融信贷等方式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收储经营性建设用地,积极参与实施盘活利用项目。

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盘活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

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防止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违法在宅基地上建设工业和商业用途的房屋。

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乡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搞好指导服务,强化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动。

(二)强化政策扶持。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宅基地审批管理和盘活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文件要求,完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政策,出台扶持措施,简化市场准入,优化登记、备案等手续。

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符合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视为符合规划,可不办理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符合规划约束性要求,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征得相邻用地主体同意后,利用合法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发展民宿等农村产业的,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用途变更批准手续,但不得在宅基地上违法建设为工业和商业用途房屋。

已建设完成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村集体建设用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简化手续,免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自然资源局为其办理集体经营性不动产权证书。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手续利用宅基地或其它建设用地自建的工业和商业用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简化手续,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自然资源局为其办理集体经营性不动产权证书。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和《县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县农村宅基地退出盘活利用办法(试行)》;

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补缴出让金标准及县乡村三级提取比例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要推动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规范审批管理工作和农房调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基础工作,为盘活利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依托报刊、电视、网络、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深入宣传和解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宣传盘活利用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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