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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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试点机构照护服务、居家上门服务。

第三条各镇(街道)、试点机构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试点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协调试点机构,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试点工作。

第二章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照护服务的对象为全县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重度1-2级残疾人。

精神(智力)残疾、传染类疾病患者不在照护服务范围内。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照护和居家照护,试点单位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必要的照料服务。

入住期间如因重病、意外伤害发生重大支出,依据《入住协议》处理。

对有照护需求的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第六条照护服务标准由县民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山东省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确定,包括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并应当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必要的照料护理所需。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申请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申请后,试点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入住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曰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经村(居)委员会进行申报,上报镇(街道)审批,审批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审批合格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

(三)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材料;

(四)《县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试点机构对镇(街道)、上报的申批材料进行汇总审核,进行入户调查、评估认定,确定无精神(智力)残疾、无传染病符合集中照护入住条件的,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镇(街道)。

镇(街道)通知村(居)委会协助贫困重度残疾人签定《入住协议》后入住,实行集中照护或居家照护。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照护服务试点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一)照护标准。

综合集中照护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参照其它县(市)标准和当前供养机构运营收费水平,按照平均每人每月2500元的收费标准推行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供养工作(费用包括集中供养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应急性用药、日常小病的医治、集中供养机构的运转费用、冬季取暖费、管理及护工的工资、入住前的健康查体、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

居家照护按照聊城市长期护理险收费标准执行(费用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医生巡诊、基础医疗护理、生活护理、康复服务、检验检查、营养指导、心理疏导、健康教育等。

该项资金由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解决,按季度拨付给照护服务机构。

但根据文件精神,特困供养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后,残疾人两项补贴由试点养老机构统一扣除,用于集中供养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

贫困重度残疾人日常所需的耗材(如轮椅、手杖、尿不湿、防褥疮气垫、脸盆、毛巾、四季换洗衣物等),由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承担,按需按时供应给照护服务机构。

也可从贫困重度残疾人的低保金中支出,以现金的形式按时缴纳给试点单位,委托试点单位统一购买使用。

另外,枕心、被套、床单等,由照护服务机构无偿提供,捐赠给贫困重度残疾人使用。

(二)医疗保障。

试点服务机构仅负责集中供养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应急性用药、日常小病的医治。

当集中供养贫困重度残疾人罹患重病或发生意外事件急需住院治疗时,试点照护机构应第一时间通知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属或村(居)委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人员),并及时协助送医院治疗,因抢救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医疗救助予以支持,剩余部分全部由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承担。

(三)服务保障。

试点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照护服务、公示公告等规章制度,为贫困失能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不断提高机构托底保障能力。

要特别加强对老年人的观察评估,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呛食、噎食、自杀、自残、猝死等情况的,要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向当地镇(街道)和县民政局报告。

试点供养机构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为每名集中照护人员和居家照护人员建立精准扶贫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反映入住前后健康状况变化情况,以检验工作成效。

每季度对集中供养人员康复情况进行追踪随访,对已康复的集中供养人员,由其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甄别,及时清退,或由其家庭承担相关费用,体现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试点机构须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提供日常医疗服务。

入住试点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病情变化需住院治疗的,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负责集中供养贫困重度残疾人的接送和安置工作。

供养机构、入住人、监护人、镇(街道)要签定“四方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服务试点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病残康复、家庭收入变化等档案资料,建立台帐,实行“一人一档”。

第十四条坚持动态管理,纳入集中照护和居家照护后,因试点要求发生变化或集中供养人员死亡、不再符合集中照护和居家照护条件、自愿申请停止照护服务的,集中照护试点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所属镇(街道),终止其集中照护资格并予以公示。

终止照护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个人自愿继续在照护服务机构入住的,视照护服务机构床位情况,按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应加强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对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实施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积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的机制和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试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试点工作。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贫困残疾人照护、医疗等服务机构,开展丰富多彩的关爱贫困重度残疾人活动,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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