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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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基地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产业化多元体,是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转化吸收的载体和传播扩散的辐射源,是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功能,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示范场地。
通过基地的引导、示范和集成创新研究,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第二章基地的申报条件
第三条
基地具有一定规模,主导产业明晰,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科技含量。
具体条件如下:
(一)基地必须在X区行政区域内。
(二)基地主导产业应当是区域优势农业产业。
(三)基地有稳定、长期的科技示范场地,进行技术引进、开发和集成,并有一定的示范规模。
种植业:
面积在100亩以上;
水产养殖:
面积在50亩以上;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
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
(四)基地要有稳定技术依托单位,至少要聘请一名具有中级职称的专家,并签订合作协议,且专家要在基地积极从事科研、技术推广、科技培训、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
要与现有农业科技特派员、科技人员下农村等服务体系有机结合。
(五)基地每年转化1-2个科技成果。
(六)基地主导产业及技术水平具有先进性,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
(七)基地推广的品种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认定、登记)的品种,推广的技术必须是成熟先进的技术,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八)基地实施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第三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农村经营合作组织、科研单位、企业、协会、村、社等为基地申报单位。
第五条申报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二)基地实施方案;
(三)基地规模情况、专家聘请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科研成果及转化情况证明材料;
(五)《X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二份)。
第六条经过初选、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及主任办公会研究,区科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认定为“X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并给其授牌。
第四章基地补助经费及管理
第六条区科委对认定的基地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经费补助。
基地补助经费在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基地认定后每三年进行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X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