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服务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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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区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家庭病床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三)遵守医保、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服务机构与人员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1.家庭病床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
2.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家庭医生工作室与设置病床的医疗机构合作,为入住机构的人员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服务过程中可按规定收取诊疗费,不收取家庭病床巡诊费。
3.上述医疗卫生机构中未设置病床的,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前须经辖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
(二)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具有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培训合格,能胜任家庭病床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四、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的诊疗服务,其提供的服务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
应是在家庭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
以上服务项目具体见附件1。
五、常用器材
(一)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
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换药器材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二)各种器材应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六、服务规范
(一)建床
1.患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建床申请,医疗机构根据建床条件和患者情况,并确定是否建床。
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生、护士。
2.责任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
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3.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作出诊断,并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计划,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
其中,提供相关康复理疗等服务的,须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做好疗效评估。
所有诊疗服务项目须由患者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4.患者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
房间、桌面、病床、床单被褥和患者衣服应清洁。
为避免感染,需进行输液、换药等治疗的患者家庭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5.家庭病床建床时间一般每次不超过2个月,确因病情需要须继续医疗护理的,应先办理撤床手续,结清费用,再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查房
1.责任医师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一般每周查床1次。
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查床1次。
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
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
2.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诊断和处理。
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3.在病情变化或诊疗改变时且责任医师处理不了的情况下,需进行二级查床。
上级医师应对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提出指导意见。
(三)护理
1.责任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
2.责任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
3.责任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
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并发症预防等。
4.责任护士应完整书写相关护理记录。
(四)撤床
1.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撤床:
一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一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
一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继续治疗需转诊至医疗机构内或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一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一患者死亡。
责任医师应开具家庭病床撤床证,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并书写撤床记录。
2.建床患者(或监护人)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责任医师应将该情况记录在撤床记录中,经患者(或监护人)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
3.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由医疗机构一并保存,并按病历存档要求进行存档保管。
七、医疗安全
(一)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在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时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在场。
(二)医护人员发现建床患者病情加重,应告知患者(或监护人)及时转院。
如拒绝转院,责任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患者(或监护人)签字。
(三)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护人员统一回收,并带回医疗机构,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处置。
八、其他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加强家庭病床管理,制定家庭病床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应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控评估机制,对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定期评估;
应向社区居民公示家庭病床服务联系电话。
(二)医疗机构应明确家庭病床管理部门,负责家庭病床联系、服务质量监控和服务信息收集反馈等管理工作。
应建立家庭病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