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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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长审批。

根据(贵教发〔2006〕77号)文件第十五项规定:

(1)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3天以下(含3天)的由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审批。

(2)请假4~7天的由乡镇(街道)中心小学校长审批。

初、高(职)中、特教学校教职工请假7天以下(含7天)由校长审批。

校长一个月内只能批假7天(含7天)。

(3)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校长审核有关旁证材料及了解请假人的情况后,同意请假的,在《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学校意见”栏上签上“属实,同意请假,呈教育局审批”,校长亲笔签名并盖学校公章。

3.县教育局审批。

教职工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将校长签有意见、盖有学校公章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及旁证材料原件送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4.病情较为严重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教职工,学校必须派人探望并出具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5.局股室及二层机构干部职工请假参照教职工请假规定执行。

(二)学校校长及局股室、二层机构负责人请假

1.村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因事请假1~3天的由乡镇(街道)中心小学校长审批,请假4天以上的由县教育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并报局人事股备案。

2.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初中、高(职)中,特教学校校长,局各股室及二层机构负责人因事请假1~2天的,由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局长审批,并报局人事股备案。

3.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初中、高(职)中,特教学校校长,含局股室及二层机构负责人外出培训学习的,经局相关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假期的有关规定

1.事假:

1~10天。

2.婚假:

结婚假期统一为3天。

3.产假:

一孩产假158天,二孩产假168天,三孩产假178天。

产前可提前休假15天,假期在总产假减除,产假如遇上寒假或暑假可以顺延,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分娩后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4.病假:

门诊:

1~14天(门诊证明,不准批长假15天或15天以上)。

住院:

1~30天(疾病证明书所注休息天数)。

三、请假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审批表。

(1)审批表;

(2)结婚证;

(3)身份证。

(3)身份证;

(4)服务手册;

(5)出生证;

(6)独生子女证;

(7)医院预产期证明;

(8)医院难产证明。

4.陪产假:

(5)出生证。

5.病假:

(2)疾病证明书;

(3)住院情况或出院情况记录;

(4)病历簿;

(5)开支发票;

(6)身份证。

6.凡是请假超过15天的,有关批假材料送县教育核算中心登记备案,否则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停发财政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7.学校校长及局股室、二层机构负责人请假与学校教职工请假所需有关材料相同。

四、严格把关。

局股室、二层机构,学校要按请假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关,对病情较为严重的教职工一定要给予关爱,派人探望。

对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股室、二层机构负责人,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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