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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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以交通工程等建设领域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施工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三)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对施工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

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

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

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

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六、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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