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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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和协同配合,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医院章程,完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更好地发挥其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作用。
鼓励医院协会、医师协会建立服务承诺等自律性管理的约束机制,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有序经营、依法执业。
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六)引入社会监督。
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
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设立公开、固定的投诉举报电话,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诉举报专栏,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
加强舆情研判和重大政策出台前舆情风险评估。
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曝光的典型问题立查立改。
三、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监管。
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优化行业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落实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
强化医疗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
(牵头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二)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
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多点执业分类管理工作。
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和行风“九不准”(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相关制度执行。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和组织体系建设,健全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
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
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
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进一步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区司法局)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监管。
推行临床药师制度,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
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中药使用和质量管理。
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加强疫苗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全流程监管。
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
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监管。
全面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在综合绩效考核和运行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
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六)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管。
加大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力度。
全区所有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作用。
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在实行医疗业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院全成本核算。
健全公立医院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计机制。
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七)加强医疗机构分类监管。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
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
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
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八)加强医保调控和监督制约。
全面推广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控,筛查疑点,规范智能监控工作流程,大力推进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加强对内控管理、基金运行、信息系统、反欺诈等方面风险点的管控。
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区医保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九)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
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严厉打击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假借中医旗号开展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
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
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强化各类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实施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奖惩机制。
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
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等的监测和分析。
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加强健康产业监管。
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
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
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
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
四、完善创新综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开展执法稽查和案例评查,加大层级稽查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二)推行网格化管理机制。
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
区卫生健康委)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完善“一单两库”,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单、检查对象名录库。
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有效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深入推进“你点名、我监督”的执法模式,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卫生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
(四)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加强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协调,构建协同监管、联动响应、联合惩戒的高效联合监管机制。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建立重大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整治影响群众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人力社保局)
(五)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连通X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X)依法公示。
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
落实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
对平台共享的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
(六)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
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
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监测,并及时做好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
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
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官方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持续推进医疗卫生机构院务公开。
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质量安全、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八)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五、加强保障落实
(一)建立监督机制。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清单,加强职能衔接,实行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X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
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将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
(二)强化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
加大信息化建设支持力度,整合各行业数据资源,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医疗、医保、医药等网络数据信息的共享,实现动态监管。
逐步扩大在线监测技术应用范围,加强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建成覆盖全区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高效运行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的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有效提升医疗卫生全行业综合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区经济信息委)
(四)加强宣传引导。
多种形式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凝聚社会共识,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
1.重点工作进度安排
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重点工作进度安排
工作阶段
重点工作
完成时限
工作推进阶段
1.出台全区的实施方案,并将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2019年9月底之前
2.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构建区、镇两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查、信用等机制。
2019年9月前
3.各部门镇(街)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
2019年10月前
全面实施阶段
4.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
2019年9月至202A年6月
5.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建设。
6.启动第一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工作督察。
202A年6月前
巩固提高阶段
7.各部门镇(街)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202A年7-12月
附件2
X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