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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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在任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乡镇聘用到村(居、社区)工作的人口主任、人口助理员、计生协会专职会长等享受村(居、社区)干部待遇的人员(以下全部简称村干部)均属于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各乡镇参保的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中共大方县委组织部大方县财政局大方县民政局大方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村(居)干部报酬、村(居)办公经费及离任村(居)干部生活补助的通知》(方组通〔2011〕45号)文件核定各类村干部职数执行。

  第四条村干部的参保登记工作由各乡镇负责将本辖区内的现任村干部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学历、职务、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所在村〈居、社区〉)、任命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后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计生局进行身份认定,县社保局根据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计生局认定意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为参保的村(居、社区)干部建立参保档案、缴费记录并发放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

  第五条村干部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缴费比例为28%,缴费采取“县财政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即县财政承担20%,个人负担8%)的办法进行参保缴费。

  养老保险费筹资渠道和缴纳:

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养老保险费按上述比例负担,县社保局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核定、统一征缴;

财政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个人部分由各乡(镇)统一征收,并在每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划缴县社保局。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村干部个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在任村干部因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未撤销、罢免职务的,受处分期间的参保缴费由个人全额承担;

撤销处分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比例进行缴费;

受到降职处分的(因工作需要,换届等调整的人员除外),停止受处分之月起两年的财政补贴,参保缴费由个人全额承担,直至降任新的职务满两年后,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比例进行缴费。

  村干部因各种原因离任后,本人愿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保的,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但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不愿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保的,可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新任村干部任职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参保,离任后再自主选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或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续保缴费。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制度衔接按省政府及省人社厅出台的相关政策办理。

  已参保的村干部发生离任、死亡等变更情况后,各乡(镇)要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县委组织部或民政局办理村干部变更登记手续,由组织部或民政局以正式函件通知县财政局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对现任村干部参保时男性在45周岁以下,女性在40周岁以下的,可以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的规定,提供相关任职依据,经乡(镇)党委、政府认定后可以补缴,但补缴最早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本着自愿的原则,养老金的补缴,全额由个人承担,政府不予补贴。

  对现任村干部参保时男性已超过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已超过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的规定,提供相关任职依据,经乡(镇)党委、政府认定后可以补缴,补缴最早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参保前现任村干部男性达到或已超过60周岁,女性达到或已超过55周岁的,可以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的规定提供相关任职依据,经乡(镇)党委、政府认定后可以补缴,但补缴最早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申报补缴时限为一年,超过一年未办理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已参保的村干部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待遇享受以实际缴费年限按实计算。

  第三章对参保对象的管理

  第七条县社保局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应确定专人负责本乡镇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村干部任职变动或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将变动情况及有关资料于变动后的下月5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社保局,并为愿意个人续保缴费的村干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村干部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不再任职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换届选举落选或组织正常调整不再任职,以及本人按规定程序辞职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参保缴费,但参保费全额由被保人承担。

由被保人按规定的标准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

不愿意个人继续参保缴费的,根据相关规定退还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余作为社会统筹留存基金专户,县社保局同时与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因换届选举落选或组织正常调整不再任职,或者本人按规定程序辞职,经一段时间后重新任职的,中断任职期间,如果本人已按规定个人续保缴费,缴费年限从首次缴费时间算起,与中断任职期间的个人缴费时间和以后的任职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中断任职期间,未按规定个人续保缴费,缴费年限从其重新任职后的缴费时间算起,与首次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如本人要补缴中断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当年缴费基数全部由个人补缴。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从村干部首次参保之日起,由县社保局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和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记账利率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新增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村干部参保缴费期间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拘押、服刑的,停止政府补贴,个人帐户封存。

服刑满后,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费由个人全额承担。

原个人帐户可转移、接续。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村干部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社保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村干部享受养老金的发放,统一与城镇职工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各乡镇及财政部门配合,审计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十八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并负责经办工作的监管、指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村干部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社保部门责令退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当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随国家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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