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鼓励盘活“僵尸企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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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合法取得我县“僵尸企业”土地、厂房产权的企业。

(二)扶持范围

1.收购方在竞买资产产权过户过程中应承担并缴纳的税费。

包括:

契税、印花税。

2.收购方代缴的应由被收购“僵尸企业”承担的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税费及以前年度欠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企业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由收购方先行代缴的所有税费及以前年度欠税。

(1)被收购“僵尸企业”未破产清算,在拍卖过程中,经税务部门向受理法院提交扣税申请后,拍卖款不足以覆盖被收购“僵尸企业”以前年度欠税和被拍卖产权处置税费款项的;

(2)“僵尸企业”除拍卖所得无其他资产,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应由被收购“僵尸企业”承担缴纳的产权处置税费及以前年度欠税的;

被收购“僵尸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被收购“僵尸企业”以前年度欠税包括各种税款和附加以及滞纳金。

二、申报条件和扶持方式

以上税费扶持,自收购方企业建成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从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补助,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扶持期限三年,最高累计扶持金额为收购企业实际缴纳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税费。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申报予以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交的请示;

2.收购方请求给予扶持资金的申请报告;

3.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4.处置“僵尸企业”的会议纪要(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5.收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收购方投资协议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和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公章);

7.投产证明;

8.企业所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企业入规和收购方经营性税收达到约定标准的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

盘活僵尸企业扶持资金,每年2次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12月份。

企业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将申报材料提供至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委、投促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商务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县财政局按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拨付扶持资金。

五、附则

(一)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县税务部门于每年年底将欠税企业情况书面告知企业所属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对于长期欠税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公告。

(三)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了解辖区内欠税企业情况后,需密切关注本辖区内欠税“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动态,负责在欠税“僵尸企业”进行司法拍卖前书面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负责向法院提出扣税申请。

(四)税务部门负责税款征收及欠税追缴,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手段征收被收购“僵尸企业”转让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并依法追缴以前年度欠税。

(五)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已奖励给收购方的税款中应由被收购“僵尸企业”承担的税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向被收购“僵尸企业”追缴。

(六)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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