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度市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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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为每亩2000元,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120元。
按照4:
3:
3比例,市、县财政各承担保费40%、30%,投保人承担保费30%。
其中经县(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稻虾综合种养的,按照6:
1比例,市、县财政各承担保费60%、30%,投保人承担保费10%。
次年1月31日前,各承担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县(市)区已承担30%保费补贴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保险经办机构。
2、价格采集:
(1)委托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以历史价格为依据,测算保险期间,我市每只20-40克规格的小龙虾市场销售价格,作为保单约定价格。
(2)委托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采集保险期间,我市每只20-40克规格的小龙虾市场销售价格,作为理赔的依据。
三、保险方案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因市场价格波动原因造成小龙虾在我市集中上市销售时期内市场销售价格低于保单约定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间。
(1)保险期间:
202***年5月1日至6月30日。
(2)小龙虾集中上市销售期:
202***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起止时间以保单载明为准。
3、保险金额和保费费率。
保险金额按照产量与单位生产成本计算,保险费率为6%。
保险品种
规格
保险金额
保费
(克/只)
(元/亩)
小龙虾
20-40
2000.00
120.00
4、理赔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提供的调查报告,经研究确定,202***年在我市小龙虾集中上市销售期,每只20-40克规格的小龙虾保单约定价格为33元/公斤。
(2)依据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提供的202***年5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小龙虾集中上市销售期小龙虾市场销售价格作为理赔标准,若市场销售价低于保单约定价,则按其跌幅同比例进行相应赔付;
高于保单约定价的则不发生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保单约定价-保险期间市场平均销售价]/[保单约定价]×
保险亩数
5、赔付责任。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需要对投保人理赔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及时、足额赔付。
6、保险机构。
凡在我市设立的经公开遴选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同意执行本方案各项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均可承办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
每个投保人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机构不得选择性承保和拒保,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承保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是推进我市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合作,切实做好承保、理赔等相关保险服务,共同推进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
2、加强协作配合。
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和价格数据采集发布,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的审核确认,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开展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保费补贴拨付工作。
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联系沟通,创新合作模式,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政策宣传。
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传播媒体作用,积极运用各种政务公开渠道,采取印发宣传材料、举办讲座,结合新型农民专业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通俗易懂地宣传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政策和知识,提高广大养殖户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其他
1、202***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的《XX市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市农﹝202***﹞202号)不再执行。
2、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