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18552062 上传时间:2022-12-2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扰乱公共秩序,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以及被多个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或暂无“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被有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三、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

(一)制定标准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自行制定并已施行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应对照国家或省级行业标准进一步论证完善。

在国家或省级标准尚未出台之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职能和监管需要,出台试行标准,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试点实施。

(二)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

(三)红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省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

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四)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当事人对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

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名单”认定后,应与***省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五)灰名单(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程序: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重点关注对象的初步名单,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告知程序或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履行公示程序。

自然人被认定为重点关注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

当事人无异议或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

四、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共享发布

(一)规范名单信息内容。

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

名单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列入名单的事由行为、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二)共享名单信息。

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信用办报送,县信用办应将名单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并入全市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供各级各部门共享使用。

(三)发布名单信息。

红黑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统分结合”的原则,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有效期保持一致。

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信息根据失信程度,有选择地对外公开。

1.统一发布。

在各部门(单位)按规范程序完成红名单和黑名单认定并按统一格式上报县信用办后,原则上,由县文明办、县信用办牵头每一季度组织召开1次全县信用“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每年组织1次全县“诚信单位”和“诚信个人”集中授牌仪式活动,并在***日报、***报市县电视台、“信用中国(******)”网站、***文明网、***人民政府网、***宣传网等平台集中发布红黑名单及相关活动信息;

在各部门(单位)按规范程序完成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认定并按统一格式上报市信用办后,由市信用办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根据失信程度有选择地发布。

2.自行发布。

由认定部门(单位)按规范程序自行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机构发布本单位的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

五、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政府部门应用  

(一)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榆政办函〔202**〕238号)文件要求。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财政支持、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全面落实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制度,加强红黑名单信息查询比对,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

(二)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及联合奖惩措施。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符合我县行业特点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构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信用修复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联合签署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制定行业内部奖惩及跨部门联合奖惩措施,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推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

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及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信用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措施。

1.联合激励“红名单”诚信对象。

对“红名单”对象,采取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提供公共服务优惠或减免服务,激励社会公众知信用、享信用。

2.联合惩戒“黑名单”失信对象。

对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为“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依规果断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否决或禁入措施。

3.警示约束“灰名单”关注对象。

对重点关注对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约谈警示、审慎办理、约束限制、加强抽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

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有效期内经约谈警示后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六、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退出机制

“红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等规范应纳入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办法),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一)“红名单”联合激励对象的退出机制。

“红名单”的有效期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

“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四是“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二)“黑名单”联合惩戒对象的退出机制。

“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

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进行信用修复,并出具信用修复认定书;

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三)“灰名单”重点关注对象的退出机制。

“灰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灰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一是经异议处理,“灰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灰名单”中删除;

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灰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进行信用修复,并出具信用修复认定书;

三是待“灰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四是“灰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灰名单”中删除。

(四)名单退出、奖惩解除机制。

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七、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主体权益

(一)建立健全信息反映监督和异议申诉机制。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实。

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单位)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

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二)建立健全信息更正和权益保护机制。

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名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

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灰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

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

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所获得的权益。

八、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的职责要求

***县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全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工作,由县信用办、县文明办、县发改局、县金融办、人行***县支行、县法院牵头负责,建立“红黑名单”集中发布联席会议制度,县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是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无固定参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通知县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也可随机召开专题会议。

对列入信用“红黑榜”、“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企业和个人的公开公示、褒奖惩戒措施落实及媒体宣传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主要职责是:

1.学习贯彻中省市关于加强信用“红黑榜”制度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我县推进信用“红黑榜”发布制度的措施办法。

2.研究确定信用“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发布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限。

3.听取各成员单位信用“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发布工作落实情况。

4.针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每个企业和个人,研究具体联合褒奖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5.针对列入失信“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的每个企业和个人,研究具体联合惩戒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6.协调解决信用“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发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7.定期开展全县信用“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宣传教育活动。

(二)县文明办主要职责:

1.与县信用办联合召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全县“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诚信单位”和“诚信个人”集中授牌、文明诚信主题宣传等活动。

2.及时通过***日报、市县电视台、“信用中国(******)”网站、***文明网等平台集中发布全县“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及有关活动信息。

3.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及单位,加大公益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扬诚信企业、诚信群体、诚信人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4.及时总结我县“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管理的创新做法,逐级向市文明办、省文明办报送反馈。

(三)县信用办主要职责:

1.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日常沟通联络与信息归集。

2.与县文明办联合召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联席会议,配合县文明办组织全县新闻发布会、“诚信单位”和“诚信个人”集中授牌、文明诚信主题宣传等活动。

3.归集、整理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红黑榜”发布和信用信息查询功能。

4.及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集中发布全县“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及相关活动信息。

5.定期组织“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培训。

6.及时总结我县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的创新做法,向“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网站报送反馈。

  

(四)各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自身职责、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符合我县行业特点的“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使用和修复“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信息。

2.抓好所辖行业“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的认定管理,及时发布“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信息及奖惩措施。

3.及时将“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认定及撤消信息,在认定或撤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范格式要求报送至县信用办及县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并同时在部门门户网站及其它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

4.认真落实国家部委联合签署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制定并落实跨部门联合奖惩措施。

并于每月20日前,以规范格式向县信用办集中报送联合奖惩案例。

5.按要求参加工作联席会议,参与组织全县“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诚信单位”和“诚信个人”集中授牌、文明诚信主题宣传等活动。

6.定期组织对“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企业和个人进行行业约谈培训,督促其整改并公开承诺。

7.及时向联席会议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8.加强“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管理制度及联合奖惩政策的宣传教育。

9.积极推进形成并梳理总结行业“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管理的创新做法,及时向县信用办、文明办及媒体报送反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制度规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