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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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南部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方面,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对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区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我区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1、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
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
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2、自治区支持新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站、通过星级评定的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开展服务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累加补贴额=中央补贴额×
1/3)。
3、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残膜回收机械、埋藤机等葡萄生产机械、深松机、蔬菜移栽、收获机械,TMR全混合日粮机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累加补贴额=中央补贴额×
4、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
5、根据我县实际需要,如需要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对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和累加补贴额度另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贴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补贴方式。
全区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操作流程。
自治区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补贴资金由县(市、区)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账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补贴资金实施和结算进度。
1、发布实施方案。
根据《***回族自治区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制定了本实施方案,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本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
2、组织机具投档。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3、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到***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县农业农村局办公楼302室)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积极探索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办理补贴申请。
4、审验公示信息。
***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县人民政府网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补贴资金兑付。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区县预算额度。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区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区县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区县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机)发〔2020〕8号)执行。
在资金使用上积极探索创新使用方式,鼓励各县(市、区)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以下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建立工作责任制,在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兑付结算、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担任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于当年11月底结束,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考核自评报告(含电子档案)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财政厅农财处。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补贴申请、资金兑付工作。
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稳步推进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三合一”试点,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
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宁农(机)发〔2017〕3号)要求,加强购机者单次购置多台套机具、购机者连续多次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短期内补贴大量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的预警监测及分析处理。
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加快项目实施,落实绩效管理。
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12月10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
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电话:
;
县农业农村局电话:
县财政局电话: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产品质量投诉电话:
,确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附件:
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5个小类11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埋藤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式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
修剪机械
3.3.1果树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蔬菜收获机械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5.2搂草机
4.5.3打(压)捆机
4.5.4圆草捆包膜机
4.5.5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4.1谷物烘干机
5.4.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蔬菜清洗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喷灌机械设备
8.1.1喷灌机(卷管式)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10.
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1.
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渣沼液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
挖掘机械
12.1.1
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
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
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3旋耕播种机
15.2.4大米色选机
15.2.5杂粮色选机
15.2.6秸秆膨化机
15.2.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8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9沼气发电机组
15.2.10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1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2果园作业平台
15.2.13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4秸秆收集机
15.2.15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自治区财政支农项目分市、县(区)绩效目标表
(2021年度)
专项名称
农机购置补贴
自治区主管部门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专项实施期
2021.01-2021.12
市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局
市县主管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
资金情况
(万元)
年度金额:
45
其中:
中央补助
自治区补助
农机购置补贴45万元
市县资金
年度
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