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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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全县所有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按照《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全部完成建设任务。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机制运行顺畅。

港口码头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所在地城镇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电子联单制度有效运行,接收到的各类船舶污染物依法依规转移和处置。

(四)岸电设施使用比例进一步提高。

全县所有港口码头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靠港船舶依规优先使用岸电,岸电使用电量在2017年基础上翻一番。

(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显著增强。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信息化执法监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对查获的各类船舶和港口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惩处,船舶防污设施配备不到位、不正常运转、垃圾污水偷排、港口接收能力不足、环保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b年3月至4月)。

4月15日前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各地要重点从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的配备和运行、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能力、船舶污染物上岸后转运处置运行衔接、港口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率等方面,组织辖区港口经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者、转运处置单位等对照法规、文件标准和整治任务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排查,逐企业、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和任务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安排,并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局汇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b年5月至10月)。

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照建立的整改问题清单和工作任务计划,加快推进,加大督促整改和推进力度,形成闭环管理,对账销号。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b年11月)。

各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坚持问题整治与健全机制相结合,推动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各部门应当于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整理汇总后于11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县政府。

四、整治内容和工作举措

(一)开展船舶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治理

1.开展船舶垃圾污水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集中力量检查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送交、岸上接收以及转运处置情况,严厉打击各类不按规定排放、收集、处置垃圾和污水的行为。

(责任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

(二)全力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使用

2.加快推进船舶防污设施的配备和使用。

要组织对辖区注册登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为所属船舶配齐相应的防污设施设备,与船长等主要船员签订污染防治责任状,督促按要求做到垃圾分类收集、船舶防污设施正常使用,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新建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舶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要求,按规定配齐船舶防污设施。

今年年底前完成本县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

202a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202b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必须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鼓励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逐步开展现有船舶岸电受电设施的安装和改造。

县交通运输局)

3.加快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辖区港口经营企业要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交通运输部公告202a年第95号)、《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加快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

9月底前,辖区所有港口码头应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通过建设固定设施、流动接收车、船或者购买第三方服务具备靠港作业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收尽收”的能力。

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暂停港口经营,限期整改到位。

4.加快提升船舶污染物的公共接收能力。

根据辖区内河三级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况,原则上按照每50公里设置1艘流动船或1个固定接收点的标准,继续推进船舶污染物公共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5.加快完善港口码头自身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

新建港口码头严格依照规范要求配置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

生态环境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港口码头,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要继续按照《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水治办(2017)13号)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督促辖区港口企业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对码头平台、堆场、装卸区的初期雨水、港区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做到依规收集和处理。

辖区所有从事煤炭、矿石等易起尘货种作业的码头作业区、堆场要全部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同时必须建设粉尘在线监测系统;

202b年底前,京杭运河沿线的港口码头必须全部完成建设,2021年上半年覆盖全县的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网基本建成,建成的系统应当接入所在地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和市交通运输厅监管系统。

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未建成和运行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的港口码头,一律暂停经营。

县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6.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

今年底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交办水(2017)105号)及有关规范标准完成辖区港口五类专业化泊位的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积极鼓励和支持港口码头其他泊位建设岸电设施。

已建岸电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对外公布。

港口经营企业要推进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完善供售电机制,电力公司要配套便捷电网服务并给予扶持电价支持,实现重点区域统一结算,共同推进船舶安全规范使用岸电,积极研究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提供优惠、便利服务,同步推进水路经营者实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督促和引导靠港船舶依规优先使用岸电,促进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率的不断提升。

7.加快推动船用LNG加注站的建设和运行。

落实省四部门《关于规范内河船用LNG加注站建设运行的指导意见》(苏交海(2017)2号),积极帮助船用LNG加注站建设企业解决在用地手续、防洪评价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推动辖区船用LNG加注站的加快建设并投入运营。

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

(三)强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8.加强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提前实施船舶第二阶段国家排放标准,严格禁止新建环保不达标船舶进入水路运输市场。

鼓励支持水路运输经营者建造节能环保型船舶以及LNG动力船舶。

加强船用低硫柴油市场供应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生产企业供应保障和水上加油站点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水上非法加油站点,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

推广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设备,增加进入辖区水域航行船舶使用燃油的抽检频次和覆盖面。

加快京抗运河段船舶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建设,继续严格执行辖区水域在航干散货船舶必须封舱航行管理规定。

县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9.加强船舶防污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把船舶配备防污设施、依法依规收集和送交、达标排放船舶污染物等情况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发现船舶未按规定配齐防污设施、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通告》等规定收集船舶污染物、违规处置船舶污染物的,对于本市籍船舶,要责令立即停航整改;

对于外省市籍船舶,要采取禁止或限制航行、不予通过船闸、港口不予装卸作业等措施,并及时通报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加快整改。

辖区所有船舶靠港作业必须先行送交船舶污染物,拒不送交的,港口经营企业不得为其提供装卸作业。

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要限期(苏浙沪鲁籍船舶202b年6月30日前、其他省籍船舶202b年9月30日前)自行完成达标改造,或封闭出水口改为储存处置,逾期未完成,不得允许其进出港,港口码头不得为其安排靠泊和装卸作业。

督促水路运输经营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考核机制,加强所属船舶船员环保意识和法规教育宣传,对违法违规船舶追究相关船员责任。

10.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

要督促辖区港口经营企业落实靠港作业船舶送交污染物的接收责任,已建的固定接收设施必须正常使用,并在码头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告知船舶送交污染物的接收方式和联系电话;

要加强现场管理,监督靠港作业船舶按要求收集和送交船舶污染物、港口码头经营企业按要求做好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11.加强港口环保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

港口码头配置的各类环保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已通过环保验收码头配置的环保设施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规定防治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暂停经营。

12.加强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

县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我省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交传(202a)514号)的相关要求,5月底前建立各部门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以船舶污染物合规达标处置为目标,以电子联单系统为载体,研究理顺辖区船舶污染物“船一港一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运行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实现常态化、长效化管理。

接收到船舶送交的生活垃圾,要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由所在地城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转运并纳入当地生活垃圾处置系统。

接收到的船舶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管理;

通过污水车或船转运至有关市政管网、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的,相关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备;

接入或转运至工业集中区等非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的,相关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有条件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点可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应当按规定分类处理,含油污水在预处理前不得跨市转移上岸。

要尽快建立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经营企业可暂停装卸作业。

对于靠泊的港口码头不主动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或者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以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13.严格管控港口岸线资源利用。

以集约绿色港口发展为导向,加强港口规划管理,在港口规划编制和修订中,岸线只减不增,并将集约绿色要求落实到规划中。

严格港口岸线审批,特别是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审批,结合《宿迁港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规范提升码头设施。

完成非法码头清理取缔和整治工作任务,巩固非法码头整治成效,严防死灰复燃。

结合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加强干线航道沿线港口岸线规划外存在的船舶靠泊和装卸作业设施、岸上堆场的整治。

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沿岸乡镇街道)

1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的联合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关于用更加严格的举措切实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管、环卫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联合加大对辖区在航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要研究建立船舶和港口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每月对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情况。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不履行船舶防污主体责任、所属船舶存在违规排放行为等情形的,港口经营企业有不履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码头作业和仓储达不到规定环保要求等情形的,由行政部门记入经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环卫单位未按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四)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15.提升船舶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

及时采集船舶收集送交污染物及港口码头等接收转运情况的数据并分析,实现辖区船舶污染物收集送交和接收处置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管。

将400总吨以上货运船舶在海事监管系统中进行专门标注,利用AIS、VITS船载终端重点加强日常电子巡航,重点对生活污水收集处置情况实施精准执法。

16.提升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

6月底前完成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污染物电子联单系统安装使用,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电子化监管,并通过系统建立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拓展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监管系统的应用功能,加强监测数据的具体应用,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做好已建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加强日常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加大政策支持。

各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以更务实的举措、更严格的监管,进一步压紧压实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的主体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排查并形成问题清单和工作任务计划,建立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管、环卫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专班,实体化运作,加强沟通协作,合力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各部门的实施方案、问题清单、工作任务计划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专班名单应于4月底前抄报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将牵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并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开展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加大对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的经费投入,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船舶排放在线监测、船舶生活污水即时处理设备等新技术、新装备以及船舶污染物流动接收、粉尘在线监测等有效举措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和推广,切实加大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以及船舶污染物市政转运处置费用的支持力度。

指导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与转运处置单位签订有偿服务协议,船舶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加快推进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船员污染防治的诚信制度建设,对积极落实防污主体责任的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船员给予奖励,提升企业和船员参与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压紧工作责任,强化舆论引导。

针对辖区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的现状和薄弱环节,各部门要研究并提升相关生态环保准入门槛的规范和标准,强化源头治理。

要通过门户网站,执法站点显示屏,公告栏、宣传单以及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法规、规范的社会知晓度,帮助和督促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法守法,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氛围。

要联合新闻媒体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公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全方位,全民参与的整治行动格局。

(三)从严考核问责,加强交办督办。

各部门要把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纳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河长制推进阶段性成效考核范畴。

县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县有关部门定期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会商并适时联合进行工作调度。

对突出问题整治和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滞后的,将录入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有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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