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和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规范处置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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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健全交接登记台账实施交接人之间双签名制度,确保科室台账登记重量与暂存点交接重量一致,医院台账登记重量与集中处置单位交接重量一致。
医疗机构要给本院处置医疗废物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和专用运输工具,使用过后应在指定的地点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处置。
二、加强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和省卫健委《关于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7〕58号)要求,规范做好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处置工作,禁止私下买卖的行为。
(一)本文所称未被污染输液瓶(袋)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盛装化疗药物的输液瓶(袋)除外。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
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l)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专人,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转运及暂存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2.严禁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与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混装。
被血液、体液污染或已混入医疗废物内,要按医疗废物处理。
3.保证收集容器包装的完好和密封性,严禁使用破损的包装容器;
严禁包装容器超量盛装;
包装使用可回收物标志。
4.指定专人负责运送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其运送与医疗废物运送分开,避免污染。
5.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暂存地与医疗废物暂存地分开。
设置可回收物标志。
严禁在暂存地以外堆放输液瓶(袋)。
6.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委托给具有回收处理能力的单位,并签订回收协议书。
与回收处理单位交接应使用二联单,分类登记转运种类(玻璃与塑料)、转运数量(袋数与重量)、交接时间、交接人员,记录保存1年。
7.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8.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集、暂存过程中,要注重医院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防止医院感染事件发生。
(三)加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加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管理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源头管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收集、运送、暂存、处理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技术指导;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输液瓶(袋)收集、运送、暂存以及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医疗废物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大医疗废物日常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私下买卖医疗废物、已被污染输液瓶(袋)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的违规行为。
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医疗机构法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加强与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联动合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监督执法合力。
四、加强督查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a年10月20日-11月5日)
各乡镇(街道)卫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一体化村卫生室和辖区民办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置工作进行排查检查;
城区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及全县一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督查检查阶段(202a年11月6日-12月30日)
卫健局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置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确保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置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对思想认识仍不到位、整改措施不扎实、整改推诿扯皮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卫计中心将本辖区内的一体化村卫生室和辖区内民办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排查表(附件2)和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送至卫健局医政科806室(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将本单位的排查(自查)表(附件2)报送至卫健局医政科806室(签字并加盖公章)。
3.全县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排查表(附件1)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送至卫健局医政科806室(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1
县一级及以上医院医疗废物、未被污染
输液瓶(袋)规范处置自查自纠排查表
单位:
医院(公章)
内
容
检查情况
备
注
医疗废物登记表格基本项目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缺项(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是否保存3年
是()否()
医疗废物是否分类收集;
是否设置专门的分类收集点
是否全部使用专用包装袋(盒)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是否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包装袋是否有破损,是否系上标签(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超过2天)
暂存处各种标识是否符合标准
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是否有混合收集的情况
是否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在单位非医疗废物暂存地点或场所是否有堆放、倾倒的医疗废物
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是否在指定的地点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是否交由有资质的机构
与医疗废弃物处置公司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是否有漏缺,双方签收是否有漏缺
作业人员在对医疗废物处置时,是否穿有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是否为村卫生室(诊所)医疗废弃物集中暂存点
与村卫生室(诊所)医疗废弃物交接手续是否完善
村卫生室(诊所)医疗废弃物集中暂存点单位填写
未被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药瓶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公司(灵春公司)处置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202a年
月
日
附件2
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规范处置自查自纠排查表
医疗废物是否分类收集
是否全部使用专用包装袋(盒)、利器盒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是否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是否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是否交由有定点(
)医院暂存
医疗废物是否有非法买卖现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是否有漏缺,双方签收是否有漏缺
其他
被检查单位:
(公章)
督导单位:
检查人:
检查日期: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