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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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演练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2管理与更新
8.3实施时间
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障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市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依法行政、合法处置”的原则。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海事局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具体负责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需求、工作信息,传达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示,检查、指导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2.2.1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的应急保障工作。
(2)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负责调用、征集突发公共事件所需道路水路运输工具,负责应急保障行动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3)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下达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负责向省级有关部门或邻市请求紧急援助。
(5)参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有关信息和新闻材料的搜集和发布工作。
(6)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负责做好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布置各公路收费站点有关紧急救援物资的优先通行事宜。
(2)市公安局: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
(3)市应急管理局:
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
负责下达全市突发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要求。
(4)市民政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受灾群众的救助兜底保障。
(5)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保障行动的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经费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6)海事局:
负责对管辖海域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比照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五县(市)成立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市级政府领导下和上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
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到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中,市级成员单位协调上述区级条线单位,统筹协调处置市本级道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划分为Ⅰ级运输应急保障、Ⅱ级运输应急保障、Ⅲ级运输应急保障三个等级。
4应急响应
4.1.1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本方案,事发地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2)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职责。
(3)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应急保障行动期间24小时值班,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需要实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市交通运输局迅速落实应急保障队伍,动员征集运输车辆、全市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
涉及国、省等干线公路的,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政府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国、省、市道等干线交通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运送道路的安全管理。
(5)需要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时,市交通运输局迅速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运输船舶和机械设备,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水路运送,以及水路交通的抢险。
海事局负责管辖海域的安全管理。
(6)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7)必要时,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4.1.2 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后,立即启动本方案,事发地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3)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和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市交通运输局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政府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干线道路交通畅通;
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动员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
公安、海事部门负责运送道路、水路的安全管理。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及时向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支援请求。
(6)必要时,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4.1.3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后,立即启动事发地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3)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与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上级运输保障领导机构的指令。
(4)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负责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动员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修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支援请求,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6)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4.2.1预警信息来源
(1)水利部门提供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2)地震部门(市科技局)提供对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的信息。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的信息。
(4)卫生部门提供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
(5)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别监测重大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
(6)公众举报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4.2.2信息报送
(1)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决策。
(3)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县(市、区),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告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应急结束
5.1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任务完成,经本级政府或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结束通知书”,各成员单位和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接到“应急结束通知书”后,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24小时内,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行总结、讲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应急响应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行动、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
响应结束后3日内向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报送应急响应评估报告。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评估结论。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和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补偿。
被征用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被征用的事件、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
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相关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记录给予补偿。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各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系和综合协调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及时、准确、通畅。
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统筹做好保障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在本辖区内选择其有一定规模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与其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
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应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车(船)型。
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
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各级公路、水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水路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公路水路安全畅通。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以及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际能力,适时向省有关部门或其他市、县(市、区)提出援助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常识的宣传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的政府和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日常科普宣传,增强公众自觉参与意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因耽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市交通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预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94号)同时废止。
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5事故分级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组织机构
3监控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4.1分级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5.2损害评估
5.3调查处理
5.4善后处置
6.1应急队伍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6.4通信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实施
建立健全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对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迅速、及时、有序地做出应急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环境影响以及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由船舶引起的〔包括船舶的航行、停泊、装卸以及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舱、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船舶修造、打捞、拆解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发生在内河水域及相邻水域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内河水域污染损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Ш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详见表1-1。
表1-1: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表
等级
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特别重大
(I级)
1.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2.因船舶污染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3.因船舶污染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因船舶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船舶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
重大
(Ⅱ级)
1.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2.因船舶污染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3.因船舶污染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因船舶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船舶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
较大
(Ш级)
1.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2.因船舶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3.因船舶污染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因船舶污染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船舶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一般
(Ⅳ级)
1.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2.因船舶污染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3.因船舶污染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事故级别的。
备注:
1.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入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
2.其他非油类物质船舶污染事故的事故等级由指挥部或专家组根据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确定;
3.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就高进行统计。
2.1组织体系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专家组等组成。
2.2组织机构
2.2.1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市处置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为成员,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指挥部增补。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实施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定优先保护的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敏感水域。
研究制订船舶水污染风险源管理、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指挥、协调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和较大(Ⅲ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组建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开展相应工作。
各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市本级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负责处置。
2.2.2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做好船舶污染事故的动态报道,加强媒体舆论引导。
(2)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水上交通工具的征集、调用;
对事故现场和遇险船员搜寻救助;
做好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
开展对水上交通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
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修订全市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
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水域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的污染物质;
负责岸上企业违法向河道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查处,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监管运输船舶向航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港口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安全预防工作;
负责组织化工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
(5)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对船舶污染事故涉事人员的管控;
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配合地方海事部门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
(6)市财政局:
统筹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相关工作经费。
(7)市人防办:
配合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组建、训练和演练;
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建议。
(9)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
组织院前救护及伤员转移;
负责统计入院伤亡人员情况。
(10)市水利局:
负责事故现场附近水域水资源调度,利用水闸控制污染水域范围;
负责监测事故上游水域水量、水质和水污染情况。
(11)市气象局:
负责组建内河相关气象监测设备和技术力量;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中心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至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
(12)海事局:
做好乍浦内河港池内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13)市消防救援支队:
协助船舶污染事故火灾扑救和泄漏的处置;
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人员的洗消工作;
协助开展人员搜救。
2.2.2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