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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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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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第二条调节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收。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转让、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出让(出租)方应按成交总价款区分不同情况按比例缴纳调节金:

(一)入市土地位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服用地按35%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20%缴纳;

(二)入市土地位于集镇规划区内的,商服用地按20%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15%缴纳;

(三)其他地块商服用地按15%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10%缴纳。

第五条在国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契税尚未明确之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总价款的3%缴纳调节金。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为出让方,以新成立或入股的企业为受让方,按出让标准缴纳调节金,并在缴纳调节金后凭缴纳凭证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以再转让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调节金。

其中:

商服类用地按3%缴纳;

工矿仓储类用地按2%缴纳。

(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

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第八条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征收的调节金全部由市级统一安排使用,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征收的调节金按照以下规定安排使用:

(一)对商服类用地征收的调节金,60%用于市级统一安排使用,40%由所在镇(区、街道)安排使用;

(二)对工矿仓储类用地征收的调节金,50%用于市级统一安排使用,50%由所在镇(区、街道)安排使用。

第九条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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