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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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一)名单制管理原则。

应建立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对交易对手实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制定准入标准和名单,定期评估信用风险,不得对未纳入名单的交易对手进行授信。

(二)统一授信原则。

应建立全口径授信管理制度,将金融市场业务纳入本外币统一授信管理,其中,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和非标投资基础资产等信用风险暴露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

(三)合理适度原则。

应根据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的机构性质、经营管理和信用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四)动态调整原则。

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同业和非同业客户信用风险变化等,动态调整准入标准、名单和授信额度。

第七条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是指由**农村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市场业务单一法人交易主体(含非法人产品),主要包括:

(一)同业融资业务交易对手应为交易对手方;

(二)债券(同业存单)投资业务交易对手应为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

(三)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业务交易对手应为票据承兑行;

(四)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业务交易对手应为信用证承兑行;

(五)能够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业务交易对手应为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其中,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且不存在人为分割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的,可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

(六)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业务,对于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作为交易对手,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

(七)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履行管理责任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起机构,应纳入交易对手管理。

第八条金融市场业务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

其中:

(一)基本授信,是**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交易对手基本情况进行的授信。

其中,对经常性金融市场业务的交易对手实行集中授信,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遇有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

对未纳入集中授信的交易对手,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临时授信,授信到期日不晚于集中授信到期日;

(二)特别授信,是**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行业管理要求、客户特殊需要和风险处置等,对特殊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进行的授信。

第九条对于单一交易对手,单个分项授信额度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各分项业务用信总额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将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每年对授信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相应委员会)负责审议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等事项。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审批中心负责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工作,与授信使用部门相互独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牵头拟定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有关制度办法,按程序提交审议批准;

(二)负责按照统一授信管理要求审查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额度,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提交审议审批;

(三)负责根据授信使用部门申请调整分项授信额度;

(四)负责对交易对手用信情况进行集中控制、监测和报告,下调直至取消交易对手授信额度;

(五)负责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额度,实施“机控”管理;

(六)负责其他授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国际业务等部门作为金融市场业务授信使用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尽职调查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收集授信资料,在初审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提出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意向,提交授信审查审批中心审查;

(二)负责在审批通过的交易对手授信额度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业务;

(三)负责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授信审查审批中心提出调整交易对手综合授信额度或分项授信额度申请;

(四)负责交易对手风险监测和预警,向授信审查审批中心提出下调直至取消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申请。

第四章交易对手准入标准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外交易对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境外设立机构仅限于外汇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金融市场业务办理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高管人员非正常频繁变动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规定时间公开披露信息,近三年未出现公开市场评级(隐含评级)下调或展望负面、重大负面舆情或涉诉案件等情形,未提供虚假或隐瞒重大事实的授信资料;

(五)监管部门和省联社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交易对手为银行类同业客户的,至少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中的一项:

(一)政策性(开发性)银行;

(二)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系统重要性银行;

(三)省内农村商业银行(含省联社、市联社);

(四)在境内上市的商业银行;

(五)最近年度监管评级不低于二级的商业银行;

(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市场主体评级不低于AA+、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20%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了解情况、经营良好的省内银行,可适度放宽1-2个指标;

(七)外汇业务交易对手,在境内成立10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5%的外资法人银行,或在境外成立5年以上、国际评级机构(标普或惠誉)长期信用评级BBB级以上(穆迪评级Baa1级以上)、所在国家或地区无严格外汇管制的银行;

(八)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自身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其他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交易对手为非银行类同业客户的,至少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中的一项:

(一)保险公司,最近年度总资产规模在5000亿元以上;

(二)证券公司,在最近年度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A类(包括AAA、AA、A),且净资产排名前30位;

(三)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年度基金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30位;

(四)信托公司,最近年度净资产排名前5位,或注册地在省内;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六)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七)其他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交易对手为非同业客户的,至少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中的一项:

(一)政府支持机构;

(二)国有企业,主体评级不低于AA+,中债隐含评级低于市场评级不超过2个级别;

(三)匿名客户;

(四)其他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非金融企业。

第十九条投资业务交易对手,应在以上要求范围内实施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

第二十条同业融资业务交易对手,用于办理存放同业及线下同业业务的,应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注册地在省内,或省内农村商业银行自身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

用于办理债券(同业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回购等线上同业业务的,应为银行间市场成员。

第二十一条对与省内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往来中有重大违约行为且负有主要责任或提供虚假授信资料的交易对手,由省联社纳入黑名单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交易对手禁入措施。

第五章授信额度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一级资本净额、交易对手行业系数和授信系数测算最高风险限额,原则上,交易对手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测算的最高风险限额。

(一)同业客户最高风险限额=自身一级资本净额25%×

行业系数×

授信系数

(二)非同业客户最高风险限额=自身一级资本净额15%×

授信系数匿名客户最高风险限额=自身一级资本净额15%

(三)政府支持机构最高风险限额=监管限额

第二十三条交易对手行业系数由省联社公布,暂行标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1.0、保险公司0.8、证券公司0.7、基金公司0.7、信托公司0.6、其他类0.4。

第二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金融市场业务授信评分对照表》(附件1)、《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信息登记表》(附件2),按照以下计算方法评定交易对手授信系数,其中:

(一)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省内农村商业银行(含省联社、市联社),授信系数=1;

(二)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授信系数=(主体评级或监管评级评分×

40%+资产规模评分×

30%+资本充足率评分×

10%+不良贷款率评分×

10%+拨备覆盖率评分×

10%-风险监测扣分)÷

100;

(三)保险公司,授信系数=(主体评级评分×

60%+资产规模评分×

40%-风险监测扣分)÷

(四)证券公司,授信系数=(监管分类评分×

40%+主体评级评分×

30%+资产规模评分×

30%-风险监测扣分)÷

(五)信托公司,授信系数=(主体评级评分×

(六)其他类交易对手,根据限额管理规定和交易对手关键经营指标等审慎确定授信系数计算方法。

第六章授信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尽职调查。

授信使用部门负责相应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对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除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政府支持机构、省内农村商业银行(省联社、潍坊市联社)外,应取得交易对手下列授信资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如有)等相关信息;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或年报(存量交易对手为最近年度财务报表或年报);

(三)《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信息登记表》相关数据;

(四)非金融企业授信需要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股东及关联企业信息、主要合作伙伴信息以及业务往来情况。

以上授信资料能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证券交易所网站、天眼查、企查查、宏观数据库、国际评级机构、银行家年鉴等公开渠道收集到的,经双人核验后,可不要求交易对手另行提供;

其他无法通过公开渠道取得的,应由交易对手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印章)的纸质版或电子版。

第二十六条发起授信。

授信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和尽职调查情况,提出授信方案,填写《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授信清单》(银行类见附件3),连同授信资料提交授信审查审批中心。

第二十七条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审批中心汇总授信使用部门提交的授信清单,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要点至少包括交易对手和业务品种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授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准确、授信额度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八条授信审批。

授信审查审批中心将审查后的授信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相应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结果反馈授信使用部门后,录入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机控”,并将授信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特别授信管控,事前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条集中度管控。

省联社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划定交易对手名单范围和单一交易对手**集中度限额,监测农村商业银行交易对手用信情况,对临近集中度限额的采取阶段性管控措施。

第七章授信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授信使用部门在授信有效期内申请调增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应按照授信审批流程重新办理;

申请调减综合授信额度或在综合授信额度内调整分项授信额度的,填写《金融市场业务授信调整申请表》(附件5),提交授信审查审批中心办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至少按季监测一级资本净额变动情况,出现劣变时,由授信审查审批中心根据授信要求重新计算、下调交易对手授信额度,不新增超额用信。

第三十三条在授信有效期内,**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外交易对手如发生下列情形,**农村商业银行应调减直至取消交易对手授信额度:

(一)交易对手所在区域发生或存在潜在重大金融风险;

(二)交易对手发生重大负面舆情、重大经营困难或风险;

(三)交易对手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四)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五)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六)监管和行业管理要求出现调整;

(七)其他需调整交易对手授信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制定理财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限额管理等要求时,应充分考虑金融市场业务授信情况,防范集中度风险。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农商银行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郓农商银发〔2019〕5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金融市场业务授信评分对照表

2.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信息登记表

3.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授信清单(银行类)

4.金融市场业务授信审批表

5.金融市场业务授信调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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