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其他应收款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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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其他应收款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第八条需要列支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事项,须经事前审批后方可列支(系统自动挂账的除外),有权审批人事前签批的请示单、借据等可直接作为列支其他应收款的审批依据。

各级财务会计负责人要对本级核算的其他应收款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九条各支行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落实其他应收款清收责任。

列支其他应收款时,原则上每笔应收款项均要明确清收责任人(责任人签字确认),未明确的最终审批人为清收责任人。

第十条业务周转金。

主要用于因金额较大个人无法垫支和应由本行提前支付的公务资金。

内部员工或内部管理部门因业务原因确需预借临时性款项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详细列明借款部门、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归还时间等,经借款人、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凭有权人审批材料办理借款手续。

临时借出款项列支审批权限与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一致,审批通过的临时借出款项统一在总行核算。

第十一条诉讼费。

各支行因涉及案件、在结案前挂账的待处理案件损失款,由各支行提出申请,详细列明付款事由、金额等,由经办人、支行行长签字后,凭总行案件事项分管行长签字,总行有权人审批,凭签批材料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预拨费用。

总行向各支行拨付的备用金,应由各支行填制申请单提出申请,总行凭有权人审批材料或文件列支。

审批通过的预拨费用统一在总行核算。

第十四条待处理出纳短款及待处理结算损失。

各支行列支已查明原因但尚未收回的出纳短款、垫付在办理结算业务中造成的待处理结算损失,由各支行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短款(损失)原因、金额、时间等,经经办人、会计主管、支行行长签字,报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总行有权人审批列支。

列支审批权限与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一致。

第十五条系统自动挂账的其他应收款。

营业机构因账务不平导致系统形成的待处理账务不平挂账应收款、办理财政集中支付等业务时垫付的待收财政结算款项及其他系统自动挂账的其他应收款,系统自动挂账处理。

系统自动挂账形成的应收款由营业机构按日核对挂账余额明细,确保挂账余额与实际业务相符。

第十六条垫付养老金。

主要包括暂时垫付的自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至纳入社会统筹期间社保局应支付给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暂时垫付的应由社保局支付的退休遗属补贴。

本行垫付养老金由综合部说明垫付事由、出具垫付资金表格,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加盖综合部印章,凭总行有权人审批材料在总行统一列支。

第十七条其他应收款项。

本行垫付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应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申请部门、事由、金额、归还时间等,由申请人、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总行分管行长签字,凭有权人审批材料列支。

经有权审批人事前签批的《财务开支请示单》可直接作为列支的审批依据,《财务开支请示单》上应注明申请部门、事由、金额、归还时间等要素。

其他应收款项列支审批权限与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一致。

支行筹建期间垫付的资金在本科目核算。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加强对临时借出款项、其他应收款项和垫付养老金的管理。

(一)临时借出款项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无法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借款人要说明理由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不能按时还款或到期未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由综合部、财务会计部及相关部门按规定逐月从清收责任人工资中扣还。

(二)各支行要从严管理其他应收款项,禁止在其列支案件挂账资金、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以及挂账其他信贷资金。

(三)本行循环垫付的养老金和退休遗属补贴可以列支垫付养老金。

未经省社保局审批,或因不符合退休遗属认定条件不能纳入统筹的遗属补贴,不能垫付发放。

禁止在“垫付养老金”科目垫支应由本行成本承担的支出。

第十九条挂账待处理案件损失的案件已经结案的,各支行应及时凭书面法律文书,发起案件挂账资金清理程序。

由本行承担的案件挂账损失,自结案日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清理完毕。

第二十条各支行待处理抵债资产费用应明确本行和交易对方分别承担部分。

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完毕后,要将接收或处置此项抵债资产垫付的费用及时全额清理。

第二十一条各支行预拨费用应在会计决算前全额清理。

营业机构发生待处理账务不平挂账,营业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账务调整,不得久悬挂账。

第四章清收及清理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余额与债务人或清理责任人进行全面对账,并打印对账明细表,核对无误的,由债务人或清理责任人签字确认。

各支行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应收款全面查实,与债务人或清理责任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内外账务相符。

第二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应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对待处理账务不平挂账应收款和待收财政结算款项应随时关注清理;

临时借出款项按月进行清收、清理;

其他款项每半年清收、清理一次。

清查其他应收款时,财务会计部按清收责任人所在营业机构(部门)提供其他应收款明细清单,由相应营业机构(部门)负责对其经办的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清收。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终决算前,各营业机构要对所有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理。

对于跨年度不能清理的临时借出款项、其他应收款项、案件挂账、待处理出纳短款、待处理结算损失、待处理抵债资产费用等,要列明详细清单,经总行有权人签字后存档;

对挂账期限超过一年同时不能在决算前清理的其他应收款要逐笔说明原因(不含诉讼费)报总行,由总行行长于次年初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清收、清理责任,并督促清收。

第二十五条各支行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性质、实际用途及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因素综合分析风险程度,运用账龄分类法、风险分类法等,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他应收款的风险类别。

第二十六条各支行应定期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充分估计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由总行统一核算。

第二十七条对暂时不能收回的垫付资金,如出纳短款、按规定垫付养老金、遗属生活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确实无法收回的长期挂账款项,应在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后,按规定程序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诉讼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行核算的诉讼费垫款包括已支付但尚未结案处理的起诉费、资产保全费和申请执行费等。

第三十条诉讼费垫款的核算。

按有关规定缴纳的贷款诉讼费由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详细列明付款事由、金额等,由经办人、支行行长签字后,报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按财务审批权限经有权人审批。

审批通过的诉讼费垫款,由营业机构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各诉讼费垫款责任机构要对其经办的诉讼费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每笔诉讼费所对应的诉讼标的,为及时清理诉讼费提供准确依据。

台账由各支行信贷部门设立。

各营业机构(作为原告)向法院预缴的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应由总行在“诉讼费”科目列支,不得挂账诉讼费垫款;

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连同债权本息一并计算处理,收回的资金优先冲减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每年年终决算前,由总行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诉讼费垫款进行全面清查、清理。

第三十三条总行要按照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要求,对诉讼费垫款进行质量分类。

对于自垫付之日起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垫付诉讼费用,要按照账龄分类标准划分为损失类,总行根据风险分类结果按垫付金额的100%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员工因不按规定使用、管理和清收其他应收款等原因导致资金损失或形成风险的,依据《村镇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村镇银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村镇银行临时借款借据

2.村镇银行备用金申请单

附件1:

村镇银行临时借款借据

年月日

借款人

 

部门

第一联 借款时作借方传票附件

借款事由

 需明确归还时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人民币

(大写)

部门负责人:

分管财务行长:

行长:

董事长:

财务部门负责人:

复核:

记账:

村镇银行临时借款借据

第二联 存查,归还时退还借款人

董事长:

附件2:

莱州农商银行备用金申请单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

申请事由:

会计主管签字:

申请金额

核定金额

申请支行行长

分管行长

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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