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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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工作;
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利用公用设施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财政、交通、公路、物价、安监、气象、消防、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和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规划
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2.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3.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4.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纳入户外广告同步规划;
5.需要纳入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二)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亮化及周边景观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城市其他道路、地段、重要区域和标志性建筑物,可根据需要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市交通、公路、消防、房管、气象、公安交警等部门和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休闲公园和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城区主次干道的街头绿地、人行道和公共绿化带内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三)依附学校教学区、居民区和住宅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和玻璃墙面(不含大型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设置墙体广告;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各类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五)占用人行道、人行盲道、车行道及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影响交通通行安全的;
(六)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和影响灭火救援及疏散逃生的;
(七)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及与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有损城市市容的;
(八)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十一条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及时向社
会公布,免费供公众查阅。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补充,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遵循“政府主导、遵循规划、简化程序、统一受理和集中审批”的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部门联席会议集中审批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召集住建、规划、工商、城投及相关部门召开,主要负责审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经营方案、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发布内容及其它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擅自审批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设置。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窗口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和提出初审意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统一报送市户外广告审查联席会议审批。
(三)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
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45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在90天内未完成设置,又未变更设置许可证件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在竣工后30日内由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说明);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各类杆线广告(含路灯灯杆、灯塔和电力电信杆等);
(二)彩旗、道旗广告;
(三)布幅、横幅和充气类拱门、立柱广告;
(四)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五)在城市道路、公路上设置的固定跨街广告;
(六)临街建筑物窗户、阳台、墙面吊挂和张贴的各类广告;
(七)在公共张贴栏外设置或者张贴的纸质印刷品、不干胶贴纸和宣传彩页。
(八)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区庭院、集贸市场和单位楼道可视范围内涂写、张贴、刻画和绘制各类非法小广告。
(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十九条城市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店招牌广告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超过二层窗檐,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其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
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上直接设置、悬挂、粘贴和涂画。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和社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3年,其中高立柱和三面翻广告设置期限为5年。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设置期限。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延期使用,需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延期申请,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许可要求的,依法办理延期许可手续;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未取得延期许可或逾期未申请延期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其原有设置许可到期后自行失效,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在设置许可到期后10日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单位(或设置人)按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设置使用权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广告经营权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第户外广告资源收费一律使用湖南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分配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发布的公益广告,在公益广告发布期间免收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广告管理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画面清晰美观,内容健康文雅。
发布广告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十九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不予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许可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变更前7日内办齐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及时维修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按有关规定按时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有专人值守,遇恶劣气候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
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达不到安全设置要求的一律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建立户外广告管理台账,开展城市户外广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例会,通报信息,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城管、规划、工商、安监、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城市户外广告联合整治行动。
(四)健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城市户外广告实行年度检测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益广告的发布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安排。
政府各级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调节,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以公益广告名义已开发建设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必须全部安排公益广告宣传;
设置期限满4年,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政府无偿收回产权作为政府户外公益广告的固定发布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管理。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把关,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的经费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自行承担。
(四)户外广告设置人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根据公益广告活动要求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经营业主应当按要求无偿予以配合。
(五)对无法及时履行户外公益广告宣传义务的广告业主,可按市场行情缴纳10%的户外公益广告基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调节。
对超额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广告业主给予适量经济补偿。
(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用公益广告补充,其制作安装费均由广告业主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许可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三十五条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接到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书面通知7日之内自行组织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户外广告收入中予以适当补偿;
因商业开发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商业开发单位依法予以补偿;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设置许可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为,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因不符设置要求,应当由广告业主在限定的期限内组织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高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与设置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其管理和行政执法由市直主管部门委托高新区相关部门实施,资源性收费由高新区执收并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其损失由设置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