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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为151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的,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

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区级及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

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查验(审核)+区民政局确认”方式,提供《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

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2、查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在《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确认(审批)。

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

符合条件的,在《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区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查验后报区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

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局核定、审批。

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区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局或委托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

汇总整理后,由区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区财政局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资金保障

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

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区级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

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区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区民政局要适时对辖区内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含家庭寄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

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要按照《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

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

区民政局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中涉及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

1、《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

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材料等;

5、区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建设和管理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父母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后,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

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区级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区民政局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六)因年龄等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各乡镇、社区民政办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

取消发放时,给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作为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附则

本方案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1.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

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年 

月 

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制

附件1

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编号:

姓 

性别

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出生日期

民族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类型

£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儿童现住址

儿童父母情况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

联系电话

父亲

□死亡□失踪□重病□重残□失联

□服刑在押□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母亲

儿童身体状况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儿童工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银行转账□现金领取

起领年月

保障金额

开户人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其他救助情况

个人承诺情况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

该儿童生父/母:

(身份证号:

),自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

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邻里证明情况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

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村居证实情况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

村(居)委会(公章)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查验(审核)

意见

经查验,---符合--、------------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

经办人:

查验人:

审核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章)

月日

区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意见

经复(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复核人:

审批人:

区级民政部门(公章)

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复(审)核,---符合--机构供养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市级民政部门(公章)

备注:

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承诺人(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社区)、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母(姓名: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为贯彻落实**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民保〔2017〕1号)《关于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工作的通知》(民保〔2017〕9号)执行。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

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申报申明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将主动报告和定期、不定期签到相结合,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

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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