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5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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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5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

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

根据我市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提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对市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5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

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

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

各镇(街道)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应立即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保障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并实时调剂,促进资金使用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75号)、《关于印发X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农发〔2020〕126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各镇(街道)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区财政局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方案。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并根据市级实施方案及时制定并发布适宜本地区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本地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同时及时发布市级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机〔2019〕7号附件1)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的原则投档,对提交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的农机生产企业须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销企业,并督促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已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投档和经营补贴产品。

(三)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可查。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镇(街道)农业(社区)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原则上在经营所在地镇(街道)农业(社区)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1.申请材料。

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

镇(街道)农业(社区)服务中心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广泛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处”。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当全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额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额(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的110%时,区农业农村委将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五)审验公示信息。

镇(街道)农业(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关于印发X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渝农发〔2018〕299号)、《关于印发《X市X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的通知》(X农发〔2020〕122号)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镇(街道)农业(社区)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X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鼓励在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

区财政局及时审核区农业农村委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不得不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向市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进行机具核验,核验方式为入户、现场、电话三种,核验比例为100%(其中,单台机具补贴额3000元及其以上的,应入户或现场核验),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

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按照“先建后申请、先核实再申请”的原则,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承担农机安全监理的机构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

区农业农村委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进行入户或现场核验,核验比例100%,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进行抽查核实,核实比例不低于30%。

(七)退换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

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委。

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业农村委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政策宣传、购机者信息录入、补贴公示、补贴机具的审查核实、咨询投诉举报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将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并将考评结果与补贴监管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区财政局将实时审核资金申请并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要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

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区财政局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经费及补贴申请受理所需办公设备。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镇(街道)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有关镇(街道)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

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镇(街道)农业(社区)服务中心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微信群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

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2025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农业农村委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37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受理,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区农业农村委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鼓励各镇(街道)实施第三方监管核查。

本方案自2022年9月5日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联系电话:

023-86015188(区农机化推广站)

附件:

1.X市2022-202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_年度_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3._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名册

附件1

X市2022-202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圆草捆包膜机

4.6.4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风筛清选机

5.1.2复式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

7.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

8.1.2青贮切碎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草)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1.8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

8.2.5粪污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9.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挖掘机械

11.1.1挖坑机

11.2平地机械

11.2.1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热风炉

12.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2.1蒸汽灭菌设备

12.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

13.1.2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水帘降温设备

14.2.2热水加温系统

14.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4旋耕播种机

14.2.5大米色选机

14.2.6杂粮色选机

14.2.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2.8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

14.2.9沼气发电机组

14.2.10有机肥加工设备

14.2.11茶叶输送机

14.2.12茶叶压扁机

14.2.13茶叶色选机

14.2.14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4.2.15果园作业平台

14.2.16果园轨道运输机

14.2.17秸秆收集机

14.2.18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25-

附件2

年度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街道)

所在村(居)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

机型

经销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1

2

3

合计

-27-

附件3

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时间: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备注

镇(街道)分管领导

农服(社区)中心主任

浏览岗

操作岗A

操作岗B

机具核查岗

咨询投诉举报岗

说明:

1、浏览岗:

指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对购机补贴信息进行监管并牵头组织本辖区内的购置补贴工作的岗位,可以是单位分管领导或者其他人员(人员可增加);

2、操作岗A\B:

指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对购机补贴信息进行录入、审批操作及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岗位,便于正常办理业务可设两人(人员可增加);

3、机具核查岗:

指对“办理服务系统”中的购机情况进行入户、现场、电话核查的岗位(人员可增加);

4、咨询投诉举报岗:

指接待群众农机补贴政策咨询及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调查处理的岗位(人员可增加);

5、以上岗位可兼任,同时该表于8月31日前报区农机化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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