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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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90日内,矿山企业提交《自愿退出采矿申请》和采矿权注销申请。

超过90日未提交申请的矿山,对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公告注销。

X富丰水泥集团富华水泥有限公司、X港航建材有限公司等2个矿山参照执行。

(三)公告退出名单。

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工作办公室将退出矿山名单及时在X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注销相关证照。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关证照注销。

根据企业申请,相关部门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依法予以公告注销。

(五)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矿山企业负责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退出。

(六)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做好职工工资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完成工伤(职业病)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所有问题的处置,补缴相关规费,妥善处置矿林、矿地纠纷等问题。

矿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强督促指导。

(七)严格检查验收。

矿山企业完成采矿权退出相关工作后,经区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矿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企业兑付奖补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引导矿山企业退出采矿,鼓励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具体实践,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实施。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为统筹并顺利推进我区非煤固体矿山退出采矿工作,成立X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抽调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矿山采矿权退出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协调配合。

矿山企业采矿权退出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协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局、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区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推进。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落实,督促各企业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限时完成。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矿山采矿权退出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涉及自然保护区、“四山”管制区及其它区域的矿权清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打击非法无证开采行为;

督促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组织采矿权退出的检查、验收、进展情况通报等工作。

区应急局:

负责矿山采矿权退出的安全相关工作。

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采矿权退出工作,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区级验收。

区交通局:

负责铁路建设项目涉及矿山关闭退出处置事宜。

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并及时拨付采矿权退出奖补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收回扣减及结余资金。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矿山企业退出采矿和转型后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注(吊)销等,打击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参与区级验收。

区人力社保局:

参与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再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依法依规化解劳动争议,参与区级验收。

区生态环境局:

配合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矿山企业转型发展工作,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参与区级验收。

区水利局:

负责对矿山企业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林业局:

负责依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

配合指导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矿山企业转型发展工作,参与区级验收。

区民政局:

负责做好矿山企业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救助工作。

区信访办:

负责指导开展风险评估,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采矿权退出相关的信访稳定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区公安分局: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监管;

对非法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协助区信访办开展维稳工作;

参与区级验收。

区供电分公司:

负责停止矿山企业的采矿用电,督促企业拆除供电设施,参与区级验收。

水土街道、复兴街道、澄江镇、天府镇、静观镇、柳荫镇、三圣镇分别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矿山企业采矿权退出工作,细化维稳方案,做好宣传和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负责奖补资金管理及兑付工作,履行资金监管责任参与区级验收。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社会稳定。

涉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矿山企业采矿权退出和转型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矿山业主的思想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全力支持矿山企业采矿权退出工作。

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曝光正面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1.X区采矿权退出验收规定

2.X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奖补办法

3.自愿退出采矿申请

4.X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奖补资金审批确认表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

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年11月4日印发

附件1

X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验收规定

 

一、验收主体

区政府是区内采矿权退出验收主体,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应急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相关街镇,对全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矿山企业退出工作进度向区政府提请验收。

验收工作组由区级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结果由验收工作组成员、企业负责人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的,存档备查。

验收不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按上述流程重新验收。

四、验收标准

(一)依法注销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颁证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工商营业执照暂不注(吊)销的必须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因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可待处理完成后及时注销,验收时作出书面说明。

(二)停止采矿,撤出矿山开采机具设备,拆除位于自然保护地和“四山”禁建区内的设施设备。

地下开采矿山必须对井口进行永久密闭。

(三)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四)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五)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在矿区开采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醒目的关闭标识牌。

地下开采矿山应对进行永久封闭。

(六)矿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完清社保欠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款项。

附件2

X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奖补办法

一、奖补范围

X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区级审批发证,2016年10月以后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非煤固体矿山。

二、奖补标准

(一)定额补偿

根据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按大型、中型、小型分3类给予定额补偿。

生产规模为大型的矿山300万元/个;

生产规模为中型的矿山180万元/个;

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120万元/个。

(二)积极申请奖励

自《X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之日起60日内提交申请的,按照定额补偿的20%给予奖励;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60—90日内提交申请的,按照定额补偿的10%给予奖励;

超过90日以上的不给予奖励。

三、考核奖扣

(一)自方案印发之日起,矿山企业在X区域范围内增划矿产资源的,该企业名下其它实施采矿权退出的矿山不享受奖补资金;

(二)自方案印发之日起90日内未按期提交申请的,从第90日起,每推迟1日提交《自愿退出采矿申请》的,扣减定额补偿资金的1%,直至扣完。

(三)退出期间发生非法开采引发安全事故的,不享受奖补政策。

(四)对矿山关闭退出后续问题处理不积极、不主动,造成职工集访且影响恶劣的矿山,区级上访按5万元/件扣减奖补资金,市级上访按10万元/件扣减奖补资金。

(五)未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扣减50万元奖补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后续处置。

(六)对不执行退出决定、有意拖延退出工作、不积极主动解决退出后续问题的矿山企业,报经区政府研究,可扣减奖补资金直至扣完。

三、资金兑付

(一)兑付步骤。

企业提交采矿权注销申请和《自愿退出采矿申请》,完成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注销(变更)后,兑付奖补资金的10%;

撤出设施设备并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兑付奖补资金的20%;

妥善处理职工、土地租赁等问题并经验收合格,兑付奖补资金的70%。

在兑付奖补资金前,矿山企业必须与所在街镇签订奖补协议,奖补协议要细化确保退出采矿后续问题得到妥善处置的资金留存措施。

(二)资金申请。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资金兑付工作。

(三)资金管理。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助矿山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经济损失、土地租金等费用支出。

结余及扣减的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调剂使用。

涉矿街镇对奖补资金履行监管责任,根据矿山关闭后续问题实际及处置进度进行兑付,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进行专项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对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区财政局将追回相关资金。

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政策等特殊原因未能在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采矿权退出或完成退出后未享受奖补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按本办法进行奖补。

因铁路建设项目涉及矿山关闭的,可参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补偿事宜,但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奖补。

四、工作经费

区财政对有退出任务的街镇按5万元/矿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督导矿关闭退出、现场监管、安全稳定和检查验收等工作,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津补贴等违规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附件3

自愿退出采矿申请

X区人民政府:

为积极响应市、区政府有关采矿权退出政策,我公司认真研究,自愿申请退出采矿,承诺在年月以前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注销登记,并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妥善安置遣散从业人员,解决土地租金,按时达到退出标准。

申请单位(盖章):

全体业主(含实际控制人)(签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11-

附件4

X区非煤固体矿山采矿权退出奖补资金审批确认表

矿山名称:

退出类型

申请退出时间

验收

结果

项目详情

备注

是否按期注销采矿许可证

是否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是否拖欠医保、社保、工伤、职业病

关闭期间发生

非正常集访

是否注销安全许可证

关闭期间是否发生人员伤亡

扣减小计

(万元)

扣减资金由

区财政局收回

审核单位(盖章)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人社局/区医保局

区信访办

区应急局

确认奖补金额

万元(大写:

万圆整)

所在街镇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

区政府意见:

同意。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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