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葫芦(漂浮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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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浮物)整治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建立上下游共治共管的水葫芦(漂浮物)长效机制,集中治理我县辖区重点流域(三、四级河流)发生的水葫芦和漂浮垃圾,进一步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实现流域“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生态”目标。
形成属地管理、企业参与、群众监督、河长办协调考评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实施
(一)设立领导小组。
成立县重点流域水葫芦(漂浮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葛建华担任组长,县水利局局长(河长办主任)何宇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河长办、财政局、经信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行政执法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县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县级领导和部门职责
1.领导小组和县级流域河长职责。
研究制定《县重点流域水葫芦(漂浮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召开水葫芦专项整治联席会,监管重点流域水葫芦(漂浮物)整治情况,协调解决乡(镇、街道)之间和上下游流域的突出问题。
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政策,对水葫芦(漂浮物)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的乡(镇、街道)进行奖励。
2.县级河长办职责。
负责落实《实施方案》各项具体工作;
依据《实施方案》制定考核办法(另行文),承担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指导和工作协调等职责;
完成河长交办有关事项等日常工作;
及时把将奖补资金核发到位。
县河长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乡(镇、街道)之间和上下游流域统一行动的时间和标准等日常工作,落实水葫芦联合整治的应对措施。
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部门或乡(镇、街道)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请县级流域河长协调解决。
3.县直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财政局将整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经信局对所涉电站若不履行职责的,依据当地水利、环保部门提供停产整顿的建议,协调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调度工作;
水利部门要开展“四乱”专项整治,推进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的改造和老旧水电站退出;
交通局负责码头、船舶污染、航道施工污染防治;
环保局负责主要流域水质达标考核、不断提升超标断面水质;
农业局要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巩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成效;
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要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城乡污水管网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行政执法局负责河道违章打击,配合流域保洁公司做好城乡水葫芦(漂浮物)打捞上岸后的无害化处理。
(三)乡(镇、街道)领导和部门职责
1.各乡(镇、街道)流域河长职责。
在参照县级流域河长职责的基础上,协调辖区流域的村,并对其进行责任分解和压力传导;
在县级《实施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人员、场地、设备、经费和打捞处置等具体责任事项,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督促各电站企业河长履职,发动企业河长全力支持配合做好电站库区水葫芦(漂浮物)整治工作。
2.各乡(镇、街道)河长办职责。
在参照县级流域河长办职责的基础上,负责本地《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具体安排实施,充分发挥流域河道专管员、电站库区巡库员,以及河岸专管员的巡河作用,认真做好“宣传员、协调员、监督员、考核员”,切实承担起协调、指导和督促的职责,确保《实施方案》落到实处。
3.电站等企业河长职责。
各电站等企业河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每年一次性及时足额上缴应承担的保洁工作经费,出资标准为装机容量不少于5元/千瓦/年,并实时监管流域水面保洁成效。
三、主要任务
水葫芦(漂浮物)联合整治行动以流域为体系,以乡(镇、街道)为主体,采取“一次性统一集中整治+日常长效保洁”的模式,既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打歼灭战,又注重长效、强化监管打持久战,确保专项整治科学、有效、管用。
统一行动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11月中旬,县里召开水葫芦统一整治推进会,11月中下旬开始,完成重点流域内电站等企业河长任命,各乡(镇、街道)组织打捞和处置水葫芦,至11月30日全面完成集中治理,确保取得突出成效。
集中整治期间应进行广泛的动员和宣传,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努力营造共治共管的整治氛围。
第二阶段:
12月1日开始,各乡(镇、街道)进入日常长效保洁,建立日常打捞处置长效机制,根据各自情况定期进行巡查、整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同时,加强督促推进,用一个月时间确保日常保洁各个要素落实到位,保洁人员和设备做到专职、专责、专用。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水葫芦(漂浮物)联合整治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村,确保专项落到实处。
各级河长要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
要坚持问题导向,督导并举,奖惩并重,确保水葫芦(漂浮物)联合整治落到实处。
(二)部门配合,强化联动。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立足于防、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建立日常保洁长效机制。
同时,县环保、水利、住建、农业等部门,严格排查河道排污口,强化综合治理,严禁超标准排放城区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水等。
(三)严格考核,问责监督。
把整治水葫芦(漂浮物)纳入各级河长和流域河长履职的重要内容,加强指导、督促、协调,列入河长制“一月一抽查”和河长制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每月通报整治、整改和长效治理情况。
督促沿线电站企业依法依规履职,对不履行职责的电站企业由所在地河长办根据情况函告县经信、电力部门,县经信、电力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直至责令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