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园区)移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工作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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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园区)移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工作规定Word格式.docx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派出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

派出单位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经核查,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职责规定,派出单位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查处的,不适用本规定,派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建议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条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作出行政处罚;

其他派出单位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可由派出单位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派出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下列行为,应当书面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有关生产、经营、储存、建设活动,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但有根据认为现状已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符合国家相应判定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有证据证实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出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申报安全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九)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督查、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要求进行查处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派出单位依法作出的监察指令的;

(十一)群众举报、投诉,且有证据证实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派出单位向应急管理部门建议立案查处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立案建议书(见附件),载明检查发现的事实、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等。

立案建议书应当附相关材料清单,并加盖建议单位公章;

(二)现场检查记录,文书记录的内容应当经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出具单位注明出具时间并加盖公章;

(四)现场照片,应当注明拍摄时间、拍摄人,并经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五)现场处理措施文书,包括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

所附材料应当是原始凭证,不能出具原始凭证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由出具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派出单位立案建议实行审查制,由执法队具体负责审查。

建议立案查处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行为,且附送的相关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并在立案建议书中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不予签收有关材料。

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行为,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派出单位应当在2工作日内补正;

不能按规定补正的,应急管理部门不予签收立案建议书。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接受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建议,应当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及时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后的5工作日内向派出单位书面反馈案件查处情况。

应急管理部门对立案后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派出单位,退回所有案件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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