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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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捐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
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量力而行。
捐赠应与企业财力状况相适应。
企业严重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三)备案核准。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见义勇为促进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目的,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进行。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九条 企业对外捐赠程序:
(一)对外捐赠应当经企业内部议事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对外捐赠实施限额管理,县政府直属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受同一县政府直属企业监管的企业合并计算。
其他受托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对外捐赠。
(三)为响应上级号召的捐赠,经县国资管理中心核准后不受本条第
(二)款限制。
企业应在内部议事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后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核准,上报资料包括重大事项报表、相关会议决议和上级单位通知文件等;
(四)限额内的捐赠由企业在办理捐赠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重大事项报表、相关会议决议和捐赠协议等。
前款与本款要求的重大事项报表中应写明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条 企业应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行为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加强对外捐赠管理。
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进行捐赠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在捐赠过程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的,向受赠人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或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加强所属子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出资的企业对外捐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