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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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家庭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市月低保标准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三、认定程序

(一)对象排查和自主申请

1.全面摸底排查困难群众。

重点排查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近年来申请低保未确认的和动态管理退出低保的对象、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的家庭,形成工作对象清单。

2.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由市民政局统一通过智慧民政救助平台分解到各乡镇;

其他对象,由各村(居)排查发现,乡镇负责录入智慧民政救助平台。

3.困难群众可通过泰州民政微信公众号或“泰州通”APP进行自主申请或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信息将在智慧民政救助平台及时同步到乡镇调查模块。

村(居)要加强走访摸排和主动服务,协助困难群众申请低收入人口认定。

4.低收入救助申请人与低收入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单独登记,重点核查;

对已确认享受的,应填报《备案登记表》存档备查。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

1.各村(居)根据工作对象清单和群众申请信息,统筹调配工作力量,组织调查工作小组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尽可能准确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2.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3.入户调查应当携带“三书”、“一表”并准确填写。

“三书”即《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低收入人口诚信承诺书》《自愿放弃低收入人口认定承诺书》。

愿意进行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困难群众应当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申请低收入人口诚信承诺书”;

不愿进行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或其他主动发现对象,应当签署“自愿放弃低收入人口认定承诺书”;

“一表”即《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表》,工作人员可当场通过手机对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拍照上传或采集后集中录入、上传系统。

4.镇社会事业局(民政)要与镇农业农村局(农经)紧密配合,做到数据及时共享比对,档案无缝衔接,确保收入认定精准科学。

对收入骤增或骤减超过脱贫收入30%以上的低收入农户,各村(居)入户调查小组必须出具收入骤增或骤减原因说明。

(三)信息采集和核对校正

1.本次集中认定信息采集录入将在智慧民政救助平台和“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同步进行。

基础信息采集通过智慧民政救助平台手机端或电脑端完成,由乡镇负责录入。

乡镇负责对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认定结果精准。

市民政局负责通过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导入“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

2.本次认定中的低收入人口家庭财产情况由市民政局通过省市核对系统比对核实、集中反馈。

医疗刚性支出和其他刚性支出情况,市民政局会同教育、应急管理、残联等部门核对。

3.乡镇在信息采集和审核确认的每个环节,逐个检查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高质量完成本次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工作任务。

(四)审核公示和审批确认

1.本次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工作全流程通过智慧民政救助平台进行线上办理。

2.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和经济核对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4.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镇审核通过的低收入人口及时进行审批确认,并进行长期公示。

四、实施步骤

1.202x年9月15日前,镇村两级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完成组织动员、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重点对象排查和任务分解。

2.202x年10月8日前,完成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入户调查走访和信息系统采集录入工作,确保所有核对授权书上传清晰完整。

3.202x年11月1日前,完成各级数据交叉比对和低收入人口信息校正。

4.202x年11月15日前,完成主体低收入人口认定审核审批工作。

5.202x年11月30日前,完成疑难人员的认定工作。

6.202x年12月20日前,完成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检查验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健全组织领导。

镇成立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社会事业(民政)、农业农村的副镇级领导任副组长,镇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抽调5名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社会事业局2名,农业农村局3名),具体负责业务指导、系统操作和督查本镇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不定期对各村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督查、通报。

以村(居)为单位成立调查工作小组,每个村(居)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

制定入户走访调查计划,确保所有低收入人口能够得到及时走访调查和认定。

2.强化统筹调度。

镇社会事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镇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镇财政局负责落实低收入对象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镇社会事业局(劳保)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相关医疗费用支出信息和医疗救助信息。

镇中心校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相关教育费用支出信息和教育救助信息。

镇社会事业局(民政)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相关残疾等级、类别、残疾康复费用支出等信息。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家庭(个人)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相关信息。

3.强化宣传培训。

各村要认真谋划,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动员部署,将省市低收入人口认定政策口径传达至所有集中认定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

广泛深入宣传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凝聚社会共识。

各村(居)干部为主力,充分发挥村级网格员的“铁脚板”作用,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政策规定。

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分类培训,对乡镇入户调查骨干,重点培训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要点、收入核算办法、刚性支出认定口径等,确保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4.科学有序推进。

各村在认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对认定对象务必做到家家入户、人人核对,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在入户调查和对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基础上,把握好认定的标准要求。

对于一些处在标准线上下的边缘困难群众,要考虑其实际困难,在不突破政策的前提上,尽量纳入到低收入人口的范畴,切实做到“应助尽助”。

做好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的总体稳定,在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前,原建档立卡对象享受的政策保持不变,防止帮扶工作出现断档。

此轮认定工作结束后,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要及时延续或纳入优化调整后的帮扶政策,巩固提升保障成果。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会商认定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妥善化解工作出现的矛盾。

对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未能通过本次认定的,要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对的确存在急难困难的,强化临时救助托底保障作用,用好用足相关救助政策。

(五)严格监督管理。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低收入认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对因工作组织管理不力,工作人员在履行低收入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救助的,停止给予低收入救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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