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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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新能源开发等所有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三条县人社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农业、林业、扶贫、水务、交通、国土资源、工业经济、招商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条依照建设项目工程审批权限,在建设项目工程办理立项等手续时,由建设项目工程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县人社局要求,向银行专户缴纳工资保证金;

在接到县人社局出具的《***县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第五条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批准立项时,到县人社局指定的银行专户,按下列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缴纳;

  

(二)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缴纳;

  (三)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1%缴纳;

  (四)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0.5%缴纳。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专户中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县人社局同意,开户行不得划转和提取使用保证金。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

突发讨薪事件时,经农民工申请,县人社局核实以后,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使用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可持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向县人社局申请退还保证金。

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保证金本息。

如果发现任何承包环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人社局及时督促解决,在此期间暂停退还手续,直至妥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县人社局审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县人社局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一条县人社局应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情况予以公布。

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人社、发改、公安、财政、农业、住建、规划、水务、交通、环保、工业经济、国土资源、招商服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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