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困难群众无房危房户安置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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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程序

1、坚持政府主导、农户主体。

由乡镇(街道)将帮扶安置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意向进行分类一户一策安置,并将安置方案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户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各方支持下,积极主动改善居住条件,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2、坚持依法依规、标本兼治。

坚持一户一宅,依法依规落实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做好确权颁证和无房户认定。

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治理,与实施异地搬迁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与改善农户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与盘活农房和宅基地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住建、资规、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对安置方案进行联审。

3、坚持厉行节约、保障安全。

乡镇(街道)根据安置方案分类引导困难家庭开展安置工作,施行专人代办制度,确保困难家庭不多跑,不因程序问题受卡。

做到力求节约用地、节省费用,避免脱离实际增加负担。

4、坚持集中整治、日常监管。

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纪委、住建、资规、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组建督导小组对乡镇(街道)安置结果进行核查。

同时,建立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常态化监管机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农村困难群众无房户得到妥善安置。

四、安置方式

(一)建房审批解决一批。

对于选址在一般农用地的无房户,县资规部门要在省厅年度下达的农转用指标中予以优先解决,再依法定程序予以审批。

对于选址在村里闲置宅基地的无房户和原拆原建的危房户,可直接由当地资规所办理。

同时对D级危房户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允许边批边建。

对符合《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和“安居圆梦”政策的低收入农户给予经济补助,可以累加补助。

(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

(二)督促履行法定义务解决一批。

法定赡养、抚养人有住房的,督促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保障居有定所。

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乡镇(街道)帮忙联系法律援助相关机构提供帮助。

相关乡镇(街道))

(三)养老院集中安置一批。

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审批,尽量安排到养老院集中供养,民政部门做好督促指导落实。

民政局)

(四)公共租赁和租房补贴解决一批。

采取投亲靠友或租房居住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具体参照附件1标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无房户给予一定的租房补助。

县住建局)

(五)异地搬迁安置一批。

乡镇(街道)引导有条件且有意愿的困难群众施行异地搬迁安置,具体补助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实施异地搬迁的,要落实建新拆旧、原产权登记注销。

县农业农村局)

(六)慈善助残补助解决一批。

根据《**,由县残联牵头积极申报省慈善助残危房改造项目,争取困难残疾人危房改造得到更多的支持。

县残联)

(七)危房修缮解决一批。

县住建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对C级危房修缮及时做好补助工作,具体补助标准参照**规定执行。

修缮工作要做到先腾空再修缮,并采取临时安置措施,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返迁入住。

五、监督保障

(一)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纪委、住建、资规、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定期督查困难群众无房户安置情况,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是否施行“一户一册”“专人代办”等制度。

(二)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共联公用,对于脱贫的对象及时退出安置措施;

对于新增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确保人人住房安全有保障。

(三)乡镇(街道)负责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户排查建档,组织疑似危房鉴定和危房户、无房户分类处置等工作,确保排查的准确性、处置的及时性。

如在工作中发现新增困难群众无房户、危房要及时将新增名单纳入保障安置体系,确保不漏一户。

(四)农村无房户建房和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

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

建设和规划部门加强现场施工的技术指导。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农村建房和危房修缮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确保整改到位。

(五)加强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治理的政策宣传,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对解决无房危房问题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

加强扶贫帮困典型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助力解决农村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加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宣传,督促法定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注重扶贫与扶志相结合,激发农村困难家庭主动性。

(六)实行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户一户一表一档,全程跟踪、销号管理。

加强督查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办。

对认识不到位、消极应付、没有公开公示和排查遗漏、审核不严不实、应扶未扶或随意扩大帮扶对象、治理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委给予追责。

对优亲厚友、贪污挪用帮扶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省、市检查和脱贫攻坚考核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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