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运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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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运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村社联合组建入股型;

其他类型五种类型。

第五条运营主体经营模式。

主要包括县乡级自营模式、村级自主经营模式、职业经理人经营模式、其他经营模式。

(一)县乡级自营模式,是指县乡两级政府统筹各类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到村的运营主体,由县乡两级依事权依法投资经营活动,所得收益按股权比例分配。

运营主体法人一般是县、乡镇在编(含临聘人员,不含公务员)工作人员;

此模式一般适用县乡组建,村社入股类型的经营主体。

(二)村级自营模式,是指由村社独资或互为持股、合作开发的运营主体,由村社自行安排人员开展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收益由村社内或村社之间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经营主体的法人一般是村干部;

此模式一般适用于村社独资类型、村社联合组建类型的经营主体以及自主经营的村社。

(三)职业经理人(团队)运营模式,一般适用于村集体经济体量较大、资源丰富且经营能力相对较弱的村社或运营主体,需要招聘职业经理人(团队),利用村集体资产资源优势,通过项目带动或村企合作等方式,专业开展经营活动,以获取村集体经济更高收益。

经营主体的法人一般是招聘的职业经理人。

此模式适用于以上所有类型。

(四)其他运营模式,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运营模式,如村社入股(但不控股)其他效益较好的运营主体,享受收益分配但不参加公司经营等模式。

第三章 

职业经理人职责及产生条件

第六条 

职业经理人聘用管理模式,根据运营主体类型的不同,明确管理主体(乡镇、村社或其他)。

管理主体依据运营主体经营内容和规划发展方向,设置职业经理人岗位招聘条件,明确权责、义务、奖惩措施、解聘条件等。

职业经理人受相应管理主体的领导,对管理主体和村社负责。

第七条 

采取职业经理人(团队)聘用管理模式,村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班子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村集体经济发展方向发展规划明确;

(三)运营主体是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目标,运营主体的法人为村两委一社干部;

(四)村社的资产资源权责清晰,优势明显;

(五)群众基础好,发展村集体经济愿望强烈;

(六)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聘职业经理人(或团队),应当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目标的人才需求设置聘用条件,并充分考虑乡土人文背景。

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职业素养,诚信廉洁,无不良信用纪录;

(二)乡土情怀浓厚,致力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村强民富和乡村振兴;

(三)掌握农村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农村经济管理相关知识;

(四)具有企业市场经营管理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市场经营管理、投融资、农文旅项目等工作经验;

(五)具备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以及履行岗位的健康身体条件;

(六)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不得聘用: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结束的;

(三)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四)个人债权债务复杂、存在较大矛盾纠纷或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有不良信用纪录;

(六)其他不适用聘用情形。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按规定执行发展目标,个人改变投资方向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因个人原因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

(四)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违反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未充分履职,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满意度未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

(七)其他违反协议约定必须解聘的行为。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明确运营主体与村社的经营与分配关系。

第十二条 

明确运营主体与村社的职责权限:

(一)县乡级自营模式。

运营主体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村社与运营主体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占股、资金量化到各村社,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到期资产处置方式等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内容。

村社不参与运营主体的具体经营活动,但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运营主体应建立具体的企业管理、考核细则、工作人员薪酬和奖励办法,以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企业高效运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对运营主体运行以及收益约定落实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村级自营模式。

运营主体根据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由村社员(代表)会议决定对重大事项决策,村社管会、社监会加强对运营主体经营决策、投资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利益分配等事项实施监督。

运营主体的收益上缴用于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提取不低于30%的公益金、公积金后,剩余部分用于再生产、再投资。

运营主体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和考核体系。

(三)职业经理人(团队)运营模式。

严格执行村集体资产、资源集体所有制,由村社员(代表)大会决策实施,维护村社员合法权益。

职业经理人由村社聘用,或根据运营主体类型确定聘用主体。

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

村社或管理主体会同职业经理人规划经营内容及发展方向,监督运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定职业经理人具体的权责、义务、奖惩措施、解聘相关事项,明确由运营主体经营的资产资源和收益分配机制,签订双方协议并督促落实到位。

职业经理人(团队)市场化运作,负责运营主体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运营主体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等职责,实现经济收益目标。

职业经理人(团队)不超越社员(代表)会议委托的范围和职责权限开展活动,不得对受委托经营的资源、资产所有权进行处置,不得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四)其他经营模式的运营主体,根据运营主体的性质、章程,严格按照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落实好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利润上交。

第五章 

资产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村社所拥有的资产、资源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完善基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

健全村社内部经营管理与监督相分离的制约机制。

第十四条 

允许村社将村集体所拥有的山水林田等资源性资产、村集体兴建的房屋、配套设施等财产性资产、经营性物业,通过评估价值,以自主开发、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经营,探索开展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支持组建抱团发展项目管理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明晰各村产权或股份,保障村社及社员利益。

第十六条 

加强风险防范,在兴办运营主体前,应加强摸底调查、评估论证,建立投资经营分析评价机制、投资经营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合作经营主体信用评级机制和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机制,设置风险红线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规范村社各类运营主体重大投资的民主决策程序,依照重大事项决策原则,规范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保护机制,切实加强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维护,严格落实村集体清产核资、财务审计、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等规定,充分发挥村务(社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督职能,防范垄断村集体资产、侵占集体资产行为。

第六章 

财务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根据运营主体类型及运营模式,实行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一)县乡级自营模式,执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核算,依据经营主体章程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年度终了,提供财务报表及收益方案。

(二)村级自营模式,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制度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单独建账,由村社财务人员兼任。

会计年度终了,运营主体财务报表与村社财务报表合并。

(三)职业经理人(团队)运营模式,实行市场化运作,财务人员可由村社委派,也可由运营主体公开招聘专职财务人员。

执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依据运营主体章程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报村社和乡镇农经管理站备案。

会计年度终了,提供财务报表和收益方案。

(四)其他运营模式,视运营主体性质明确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依据运营主体运行模式,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好本辖区内村社运营主体的监督主体责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村社各类型运营主体的财务管理、经济责任纳入“一年一审”的范围,加强经营管理、风险防范、预警提醒等方面监督(村社入股但不控股的运营主体除外)。

第二十二条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县发改部门负责山海协作、对口帮扶、“飞地”抱团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指导和立项;

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资金项目实施,做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指导落实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村级留用地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银保监局负责制定、落实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村社的信贷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要加大对市场化运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由运营主体承建。

对运营主体在用地、信贷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

第二十四条 

对县乡自营模式,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细化内部责任分工,实行绩效考核奖惩激励,加强管理核算,严格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规范村社之间收益分配和使用,确保村集体成员共享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对村级自营模式,探索推荐优秀的村两委干部牵头开展村级自营活动,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外邀相关专家来授课或组织外出学习,使其开拓思维,提升经营能力。

探索建立绩效考核奖等方式,提高其发展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团队)运营模式。

创设、优化职业经理人工作环境,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激励制度,加强对职业经理人(团队)的关心关爱,对符合年龄、职称和学历等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县人才补贴相关政策。

总结成功经验、典型案例,为职业经理人(团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第二十七条 

其他运营模式。

对村社入股但不控股的运营主体,村社要对自身投资的股权登记入账,做到权责清晰,要素齐全,动态管理,投资收益全额入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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