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开发农村高校毕业生乡村振兴就业专岗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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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发农村高校毕业生乡村振兴就业专岗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二)原10名就业扶贫专岗人员续聘为乡村振兴就业专岗。

三、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坚持自愿公开原则。

尊重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

2、坚持统一管理原则。

乡村振兴就业专岗人员由镇统一管理,村具体使用。

(二)岗位职责

主要从事“十四五”期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相关工作。

1、宣传乡村振兴政策。

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使脱贫户和广大农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各项政策。

2、做好各项工作的协调联系。

按工作需要承担就业、培训、社保、医疗、健康及其他乡村振兴工作。

3、完善工作台账。

协助镇政府和村委会落实乡村振兴政策及完善各项工作台账。

4、其他工作。

密切联系并帮助农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工资待遇及资金保障

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所需资金从202**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由镇政府负责为招聘的乡村振兴就业专岗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险)。

四、人员选聘

(一)人选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脱贫户家庭或一般农户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有就业意愿且愿意扎根农村从事乡村工作。

3、责任心强,能服从组织安排,胜任相应工作。

4、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选聘程序

1、公告。

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招聘乡村振兴就业专岗人员公告,镇政府在各村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

2、报名。

符合条件的农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及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镇政府报名。

3、审核。

报名完毕后,各镇指定专人到市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并到公安部门进行农村户籍审核。

4、招聘。

由各镇牵头负责组成招聘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打分排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聘,确定拟聘人员(对招聘面试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5、公示。

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6、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市人社部门发文安排上岗,镇政府要与乡村振兴就业专岗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7、开展岗前培训。

市人社部门组织对招聘的乡村振兴就业专岗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及时安置上岗。

五、考核管理

(一)镇政府建立相应考核管理机制。

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具体考核工作由所在镇政府负责。

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二)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乡村振兴就业专岗人员为临聘人员,五年聘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用协议;

聘用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工作积极程度、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

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镇政府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四)建立聘用人员退出机制。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乡村振兴就业专岗岗位:

1、入学、服兵役的;

2、刑事犯罪的;

3、终止就业需求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6、服务期满的;

7、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8、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乡村振兴就业专岗的情形。

聘用人员退出时,应提前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离岗申请,镇政府应召开会议研究后及时报告市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对出现的空岗,由各镇负责从面试打分成绩中从高到低进行优先替补,无替补人员的,重新组织招聘。

六、工资发放

聘用人员上岗后,工资于次月十日前由镇按月上报,市人社局审核,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要高度重视,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招聘方案,做好统筹规划,按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

人社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资金落实、拨付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镇切实加强对乡村振兴就业专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人员履职尽责。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镇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把这项为民实事办实、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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