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育苗场锅炉整治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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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计划
(一)宣传申报,202x年7月8日-8月5日。
整治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制定宣传方案,镇(街)开展入户宣传;
申报改造的育苗场向镇(街)提交《育苗场锅炉改造申报表》(附件1);
(二)改造施工,202x年8月6日-9月30日。
各镇(街)具体负责实施,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技术把关,指导育苗场和施工单位标准化改造;
(三)验收审核,202x年10月1日-10月31日。
改造完成的育苗场向镇(街)提交《育苗场锅炉改造验收申请表》(附件2),镇(街)根据辖区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制定验收计划组织区整治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清洁能源)批量验收;
10月31日前未能完成验收的,不予资金补助;
(四)资金申拨,11月1日-12月1日。
区整治办会同各镇(街)对申报资金进行汇总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给各镇(街);
再由各镇(街)拨付给育苗场。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水产育苗场锅炉烟气整治领导小组,区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巷镇、新店镇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推动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集中整治期间的综合协调推进工作。
集中整治结束后,执法部门、镇(街)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常态化监管,巩固行业治理成果。
(二)落实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整治办)承担区水产育苗场锅炉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方案起草、专家咨询等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及协调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同宣传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舆论宣传,落实相关经费等工作保障,定期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向领导小组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2.各镇(街)为水产育苗场锅炉整治具体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育苗场入户宣传、调查统计,指导、受理企业改造申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审核和资金申请,负责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开展后续常态化监管,协调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拒不配合改造的育苗场。
3.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育苗场相关执法及强制拆除工作,并配合镇(街)对拒不配合整改的育苗场实施依法查处。
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企业提升改造的技术把关及业务指导,对接第三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指导项目审核验收,对违法排污的育苗场依法处理。
5.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效能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工作推进的需要,做好维稳、舆论宣传、电力、燃气供应保障、监督检查、资金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执法取缔。
严格执法及时清理整顿违规排放的育苗场,确保行业整体治理取得实效。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要畅通举报机制,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拒不配合、心存侥幸的顽固型育苗场,要严厉予以打击,关停取缔一批、强制拆除一批、行政处罚一批,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尤其攻坚整治的关键阶段,要及时曝光反面典型案例,提升专项整治的威慑力,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彻底完成。
(四)建立常态化机制。
集中整治结束后,为巩固维护整治效果,行业治理转入常态化机制,各镇(场)要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结合日常工作督促育苗场规范烟气排放设施设备的运行。
(五)加大舆论引导宣传。
水产育苗产业系我区最具特色和规模的优势农业产业,涉及整治对象一百多家,整治办、宣传部门要安排相关经费,在正式实施的关键节点进行正面的舆论宣导,有针对性、多渠道广泛宣传,取得民众的支持和育苗养殖户的理解,形成公众和行业支持、政府强力推进、势在必行的舆论氛围。
四、补助标准和资金预算
(一)补助标准。
参考《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标准,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分类补助。
标
准
预估数(家)
资金测算(万元)
烟气
改造
补贴:
按设备投资额30%予以补贴(验收第三方同步专项审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锅炉。
验收标准:
符合市现行排放标准
120
360
清洁能源改造
设备购置款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家。
工信部门发布的清洁能源目录
2
(试点)
40
(新增的另行申请追加预算)
(二)第三方费用。
第三方检测由属地镇(街)自行委托,费用据实结算,连同改造补助资金一并审拨。
专项审计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计,费用企业自行承担。
(三)工作经费。
马巷镇、新店镇各10万(宣传、执法等),区整治办10万(专家咨询、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