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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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其中,成立时间超过1年的需年检合格。
申请培训专业(工种、项目)应在办学许可批准项目和等级范围内;
(二)具有满足申请培训专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理论教学和实训指导师资队伍,应具备教职员工4人以上,每个培训专业(工种)或技能至少配备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理论教师和2名以上具有国家认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
教师需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专职教师在本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有与申请培训专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培训)计划;
(三)具有健全的教育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帮助退役士兵获取区级以上或相关行业部门核发的证书;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能通过市场积极开发挖掘针对退役士兵的高质量可成长的就业岗位,建立岗位订单,设计培训方案,为培训学员提供就业服务;
(五)近3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以及违反职业培训法律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备案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自行申报承接相应培训专业(工种、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培训机构提供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
7、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一览表(附件2),以及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
8、申请培训专业(工种)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方法和形式、培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订单岗位情况等);
9、培训机构实训设施设备清单(附件3),以及理论培训场所和实训操作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训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
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实训设施设备佐证材料;
10、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收费标准(附件4)。
(二)评估、审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的形式,对申报单位培训方案、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订单就业岗位的高质量性、可成长性和测算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订单培训的承训机构。
三、承训机构职责
(一)备案的承训机构,必须按照审定通过的培训专业(工种),面向退役士兵开展职业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重点培训就业岗位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强化实践环节,原则上退役士兵的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
(二)承训机构应通过市场积极开发挖掘针对退役士兵的高质量可成长的就业岗位,建立岗位订单,设计培训方案。
通过招聘培训对接会进行现场宣讲、精准对接、会后互动等,有效开展宣传工作,使退役士兵了解就业岗位及发展方向,不断增强就业岗位吸引力,提高参加订单式培训的积极性;
(三)退役士兵学员可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如退役士兵人员较多,所学专业相对集中,也可单独编班;
(四)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承训机构应及时将实际入学学员信息、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住宿情况等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并为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建立培训档案;
(五)各承训机构要与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紧密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积极指导和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六)就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合格标准为:
退役士兵经过技能培训后获取区级以上或相关行业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并到订单岗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2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
(七)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培训结束后根据退役士兵学员实际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拨付款项;
对于当年度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任务的,退役士兵学员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后3个月内总体就业率达不到80%的承训机构,将在拨付补助资金时对未成功就业人员培训费用进行30%扣减。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培训机构资格:
1、经培训后,退役士兵学员未能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或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后3个月内总体就业率达不到50%的承训机构;
2、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
5、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